上海市房屋售後包租試行辦法

上海市房屋售後包租試行辦法

《上海市房屋售後包租試行辦法》是上海市於1998-09-01發布的地方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市房屋售後包租試行辦法
  • 發布單位:80902
  • 發布日期:1998-09-01
  • 生效日期:1998-09-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9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09-01
【生效日期】1998-09-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上海市房屋售後包租試行辦法
(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發布)
為進一步活躍和規範房屋租賃市場,促進房地產市場流通和有利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特就本市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屋售後包租管理制定本試行辦法:
一、房屋售後包租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或房屋產權單位(以下簡稱出售人),在其投資建造的商品房或存量產權房屋(以下簡稱房屋)出售時與買受人約定,在出售後的一定年限內由出售人以代理出租的方式進行包租,以包租期間的租金沖抵部分售房價款或償付一定租金回報的行為。
二、凡出售人按市場價格出售,以一定租金回報實施售後包租的,所定的租金回報不得高於市場上同類房屋正常出租業務所得的平均利潤,並必須向購房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三、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地局)是本市房屋售後包租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銷商品房或內銷存量產權房屋(以下簡稱內銷房屋)售後包租的行政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房地局領導。
四、房屋售後包租,出售人應與買受人同時簽訂“商品房出售契約”或“房屋買賣契約”(以下簡稱出售契約或買賣契約)和“房屋售後包租契約”(以下簡稱包租契約)。雙方當事人訂立出售契約或買賣契約的補充條款中應明確該房屋買賣價格,售後包租的價格折減金額或租金回報金額,包租年限以及售後包租有關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內容。
雙方當事人訂立的房屋售後包租契約應當載明以下主要內容:
1、包租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地址;
2、房屋的座落、面積、裝修及設施狀況;
3、房屋的用途;
4、包租年限;
5、房屋買賣價格、包租期間的租金回報或價格折減金額;
6、房屋出租及轉租屋的約定;
7、房屋修繕責任;
8、違約責任;
9、爭議的解決方式;
10、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五、包租契約文本由出售人按上款規定自行擬訂,也可採用市房地局制定的示範文本。
六、出售契約或買賣契約及包租契約簽訂後,雙方當事人應將售後包租契約作為出售契約或買賣契約的附屬檔案,並按規定向市或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審核和變更登記手續。
七、在包租期間,包租人應以代理出租的方式出租該房屋。包租人未經買受人的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將售後包租的該房屋再轉包租。
八、包租人在包租期間,享有並承擔包租契約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並且應當履行其代理買受人在包租期內簽訂的該房屋租賃契約規定的義務,但包租契約另有約定的除外。
九、包租期內,售後包租的房屋出租,包租人應按《上海市實施〈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意見》的規定,代理買受人與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未經買受人的書面同意,包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契約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包租契約約定的終止日期。
十、房屋租賃契約簽訂後,包租人與承租人應按規定向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租賃契約登記備案並取得《上海市房屋租賃證》。辦理登記時,包租人除應按《上海市實施〈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意見》規定提交證明檔案外,還應附交已向市或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登記的包租契約。
十一、售後包租的房屋出租並辦理登記後,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徵得買受人書面同意或經買受人認可的包租人的書面同意,可以將該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轉租屋他人。
十二、包租期內,包租人與買受人應嚴格履行售後包租契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解除或終止售後包租契約。售後包租雙方當事人若有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選擇向仲裁機構或仲裁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本試行辦法自1998年9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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