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廠企業重大工傷事故調查處理的規定, 發布於1982年9月4日。
【發布單位】809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2-09-04
【生效日期】1982-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2-09-04
【生效日期】1982-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上海市工廠企業重大工傷事故調查處理的規定
(一九八二年九月四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為了嚴肅處理重大工傷事故,認真吸取教訓,加強預防措施,根據國務院《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的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重大工傷事故(以下簡稱事故)是指因工死亡事故、多人事故(同時傷及三人和三人以上的事故)和重傷事故。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全民所有制和區、縣、局屬集體所有制工廠企業(含礦山、交通運輸、建設施工企業),由企業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貫徹執行,市、區(縣)勞動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第四條工廠企業發生事故後應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市、區(縣)勞動部門以及上級工會報告,並保護好現場,未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任何人不得破壞現場,如有違反,應嚴肅追究責任。
涉及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範圍的重大傷亡事故,還須向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檢察院報告。
涉及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範圍的重大傷亡事故,還須向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檢察院報告。
第五條工廠企業應將事故現場拍成照片,並在照片上對事故的重要部位作出標誌,記明數據。無條件拍攝現場照片的單位,可繪製簡明的現場示意圖,供調查分析事故時查考。
第六條工廠企業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應按國務院規定會同同級工會組成事故調查小組,行政負責人和安全部門必須參加。市、區(縣)勞動部門、上級工會組織和其他有關部門可以派員參加。
第七條涉及兩個工廠企業的事故,調查小組應由雙方按照第六條規定派員組成,並由傷亡職工所屬單位負責召集。
第八條事故調查小組的任務是:
(一)查清事故的情況和原因,確定事故的責任;
(二)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分意見和建議;
(三)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建議工廠企業、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向人民檢察院控告;
(四)協助工廠企業總結經驗教訓,制訂預防事故的措施。
(一)查清事故的情況和原因,確定事故的責任;
(二)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分意見和建議;
(三)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建議工廠企業、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向人民檢察院控告;
(四)協助工廠企業總結經驗教訓,制訂預防事故的措施。
第九條事故調查小組向有關人員調查情況時,應有兩人同時參加,並作好筆錄。筆錄須交被調查人校閱簽字。被調查人有書寫能力的,應由本人自寫書面材料。召開事故調查分析會時,應指定專人作好記錄。
第十條事故調查小組對情節複雜的事故,必要時可指定發生事故的工廠企業或有關單位進行技術鑑定,作出書面結論,作為分析事故的依據。
第十一條事故調查小組成員對事故原因、責任的分析意見不一致時,由工廠企業所在地的區、縣勞動部門作出結論性的意見,如仍有不同意見,可報請市勞動部門裁決。
第十二條工廠企業或其上級主管部門需對事故責任者給予處分時,事前還應徵求企業所在地的區、縣勞動部門和上級工會組織的意見。
第十三條工廠企業在上報事故調查報告書時,應將按本規定第五條、第十條要求拍攝的照片或繪製的示意圖以及技術鑑定材料等作為事故調查報告書的附屬檔案。
第十四條工廠企業應在事故發生後二十日內,將《工人職員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報送企業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再報市、區(縣)的勞動部門、上級工會組織和其他有關部門。屬於死亡事故的,區、縣勞動部門應進行審查批覆,並報送市勞動部門、企業上級主管部門、上級工會組織和其他有關部門。工廠企業按批覆意見處理結束後,方得結案。
第十五條涉及兩個工廠企業的事故,由傷亡職工所屬單位上報並進行統計。如事故主要責任不屬上報統計的單位時,不列入考核範圍。
第十六條工廠企業對事故調查小組提出的預防事故的措施,應認真執行。企業上級主管部門、企業所在地的區、縣勞動部門和上級工會組織負責督促檢查。對因改進措施不力,再次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工廠企業,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應追究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工廠企業對事故如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延遲報告的,企業上級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的區、縣勞動部門除責成補報外,還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八條工廠企業和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應建立和健全事故檔案制度。事故處理完畢後,應將有關資料整理存檔,以備查考。
第十九條因火災、爆炸造成的重大工傷事故,除按本規定辦理外,還應執行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一九八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市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有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