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局印發關於違反《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各分局,浦東新區市場監管局,市局各處室、檢查總隊:

現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違反⟨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6月12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工商局印發關於違反《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本市建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指導意見》(滬府發〔2013〕32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等規定,結合本市商品交易市場執法辦案工作實際情況,現就規範行使《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提出如下意見。
一、《行政處罰法》及《指導意見》中規定應當從重、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1.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2.經責令改正後,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3.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4.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5.多次實施違法行為的;
6.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7.妨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1.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2.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3.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三)在適用以上情形進行行政處罰時,應當在法定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進行適當選擇。
二、違反《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處罰裁量基準
第三十一條市場經營管理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發現場內經營者有違法行為,未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並可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適用責令改正:
1.違法行為顯著輕微且當事人已主動停止違法行為的;
2.市場經營管理者受他人脅迫的;
3.主動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行為的。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適用責令改正,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1.違法行為屬於無照經營;
2.場內經營者銷售國家或本市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
3.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超過一個月;
4.三戶以上的場內經營者有同一類型違法行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適用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1.場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生命安全、生產安全等嚴重後果;
2.曾經在一年內因不履行報告義務被處罰過。
三、違反《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處罰裁量基準
第三十三條場內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經營涉及人體健康、生命安全的商品以及重要的生產資料商品未建立購銷台賬或者索取供貨方合格證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適用責令改正:
1.違法行為顯著輕微且當事人已主動改正;
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未超過一個月且未出現商品質量問題;
3.經營所涉商品貨值金額合計未超過一千元且未出現商品質量問題。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適用責令改正,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1.所涉商品因質量問題造成危害人體健康、生命安全或生產安全的嚴重後果;
2.所涉商品需要召回,但無法追溯的;
3.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超過三個月;
4.經營所涉商品貨值金額合計超過五萬元;
5.曾在一年內因未建立購銷台帳或索取供貨方合格證明被處罰的;
6.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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