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辦法全文
上海市小型客運船舶運輸管理辦法
(2019年8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0號公布)
第一條(目的與依據)
為了規範小型客運船舶的運輸經營行為,維護水路客運市場秩序,保障水路客運安全,根據《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通航水域內小型客運船舶的運輸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載客12人以下的客運船舶為小型客運船舶。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小型客運船舶運輸經營的行政主管部門,並負責黃浦、徐匯、長寧、靜安、普陀、虹口、楊浦等中心城區以及跨區小型客運船舶運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浦東新區以及閔行、寶山、嘉定、金山、松江、奉賢、青浦和崇明等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小型客運船舶運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本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安全運營主體責任)
小型客運船舶運輸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應當落實小型客運船舶安全運營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運營責任制和安全運營規章制度,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工作,改善安全運營條件,確保運營安全。
第五條(從業人員要求)
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其具備必要的安全運營知識,熟悉有關安全運營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經營者應當配備安全管理人員,負責運營安全、船舶維修保養以及應急指揮協調等工作。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有與船舶種類和航區(線)相適應的從業資歷。
經營者應當配備取得相應適任證書和培訓合格證明的船員。
第六條(船舶要求)
經營者投入運營的小型客運船舶,應當與經營區域的航區(線)相適應。經營者應當執行相關維護和保養制度,確保船舶處於適航狀態,設備處於完好狀態。
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裝小型客運船舶增載入客定額。
鼓勵經營者在小型客運船舶上安裝並使用船載衛星定位系統。
第七條(備案)
經營者從事小型客運船舶運輸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經營後5個工作日內,將經營區域、從業人員以及船舶等有關信息向市或者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市、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備案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八條(服務規範)
經營者應當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優質的服務。
經營者應當在售票處和小型客運船舶上公布乘船須知、運營時間、航線、靠泊站點、收費標準、退換票規則等內容。乘船須知中應當明示乘客不適宜乘船的情形。
經營者應當按照小型客運船舶核定載客定額載運乘客,不得超載。
經營者應當要求船員和乘客按照規範穿著救生衣。
船舶航行時,船員應當保持瞭望,謹慎駕駛,保障安全。
第九條(安全檢查)
乘客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蝕性以及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上船。
經營者應當在開航前對乘客隨身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乘客應當予以配合。對乘客拒不配合安全檢查,或者發現乘客攜帶有危險物品且堅持上船的,經營者應當拒絕其上船。
經營者發現乘客有醉酒等明顯不適宜乘船情形的,應當予以勸阻;乘客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條(投訴處理)
經營者應當建立投訴處理制度,公布投訴電話、信箱等,接受乘客投訴。經營者應當自收到乘客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
乘客對投訴答覆有異議的,可以向市、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投訴。市、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乘客投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
第十一條(停航處置)
遇到嚴重影響小型客運船舶航行安全的惡劣天氣情形時,經營者應當根據氣象預警或者按照市、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的要求停止運營,及時告知乘客,並做好後續處置工作。
第十二條(信息報送)
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市或者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報送運營統計信息。
第十三條(監督檢查)
市、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小型客運船舶運輸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並定期對經營者的安全運營條件進行核查。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指引條款)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未按照規定配備船員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投入運營的小型客運船舶不符合要求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超越小型客運船舶核定載客定額載運乘客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違反停止運營要求的。
第十五條(行政處罰)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配備安全管理人員或者擅自改裝小型客運船舶增載入客定額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要求備案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未公布乘船須知、運營時間、航線和靠泊站點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處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四款規定,經營者未要求船員和乘客按照規範穿著救生衣的,由市或者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非通航水域內小型客運船舶管理)
本市通航水域範圍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劃定並公布。
非通航水域內小型客運船舶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參照本辦法管理,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辦法》共17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適用範圍
考慮到公園綠地內的水域與外界不通航,其提供遊樂服務的遊船屬於水上遊樂設施,技術要求按照《上海市公園管理條例》《上海市公園綠地遊樂設施管理辦法》等執行。因此,《辦法》明確適用於本市通航水域內小型客運船舶運輸,同時規定,非通航水域內小型客運船舶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參照本《辦法》管理,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2條、第16條)
(二)明確市區職責分工
《辦法》明確了本市小型客運船舶運輸管理實行中心城區一級管理和郊區兩級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即中心城區和跨區運輸經營活動由市交通委直接負責管理,浦東新區、閔行、寶山、嘉定、金山、松江、奉賢、青浦和崇明等9個區內的運輸經營活動由各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第3條、第7條)
(三)落實經營者安全運營主體責任
《辦法》堅守安全底線,將安全管理要求貫穿立法始終。一方面,要求經營者建立健全安全運營規章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和適任船員,確保投入運營的船舶處於適航狀態,並禁止擅自改裝船舶。另一方面,對運輸過程提出安全運營要求,包括不得超載、規範穿著救生衣、謹慎駕駛等。同時,規定了經營者在開航前應當採取安檢措施,遇到惡劣天氣時應當停止運營。(第4條至第6條、第8條、第11條)
(四)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辦法》取消了對小型客運船舶運輸的經營許可,同時為了防止由此可能帶來的管理盲區,設定了事後備案制度,要求經營者在經營後5個工作日內向相應的管理部門備案,並對未按要求進行備案的情形設定了處罰。備案後,《辦法》要求管理部門加強對經營者的日常監督檢查,對其安全運營條件進行定期核查。(第7條、第13條至第15條)
(五)細化客運服務規範
為了提升服務質量,《辦法》要求經營者在售票處和船舶上公布乘船須知、運營時間、航線、靠泊站點、收費標準、退換票規則等內容,保障乘客的知情權。此外,《辦法》還對及時處理乘客投訴提出了明確要求,以維護乘客的合法權益。(第8條、第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