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學生軍事訓練工作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學生軍事訓練工作實施細則
  • 類型:通知
  • 地區:上海市
  • 內容:學生軍事訓練工作實施
  • 發布時間:二○一○年五月十日
基本信息,滬教委體,實施細則,

基本信息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上海警備區司令部 上海警備區政治部關於印發《上海市學生軍事訓練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滬教委體

各高等學校、各區縣教育局、人民武裝部:
為了貫徹落實《教育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於印發<學生軍事訓練工作規定>的通知》(教體藝〔2007〕7號)的精神,進一步加強上海市學生軍事訓練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建設,特制定《上海市學生軍事訓練工作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現將《細則》印發給你們,望各單位結合本地區、本校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實施。
附屬檔案:上海市學生軍事訓練工作實施細則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員 會
上 海 警 備 區 司 令 部
上 海 警 備 區 政 治 部
二○一○年五月十日

實施細則

第一條 依據
為加強和規範本市普通高等學校和高級中學(含中等職業學校下同)學生軍事訓練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和教育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印發的《學生軍事訓練工作規定》(教體藝〔2007〕7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本市學生軍事訓練(以下簡稱學生軍訓)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組織領導
本市學生軍訓工作在市政府和警備區的領導下,由市教委、警備區司令部、警備區政治部共同負責。市教委、警備區學生軍訓工作辦公室負責學生軍訓日常工作。
第三條 評估
學生軍訓納入學校辦學水平評估體系,權重等同於相同學時的必修課。
第四條 教育和軍事部門職責
市教委會同警備區司令部負責制定和落實學生軍訓工作規劃和規章制度,對學生軍訓工作和教學質量進行檢查評估;組織軍事理論教師培養;組織學生軍訓工作經驗交流、學術研究和推廣先進;研究解決學生軍訓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市教委負責組織普通高等學校具體實施學生軍訓。警備區司令部協調安排承訓部隊和幫訓官兵,計畫落實學生軍訓用武器彈藥。警備區政治部會同司令部做好派遣軍官的調整、選配、培訓和考核。
區(縣)教育局負責組織本區域內高中階段學校具體實施學生軍訓。區(縣)人民武裝部協助本區域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軍訓,保障學生軍訓所需的武器彈藥;協助本區(縣)教育局組織高中階段學校學生軍訓。
第五條 軍訓學校職責
普通高等學校、高中階段學校按照教育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軍事課教學大綱》和《高級中學學生軍事訓練大綱》,把學生軍訓工作納入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制定本校學生軍訓各項制度,檢查督促貫徹落實;負責學生軍訓工作各項保障。
普通高等學校設立人民武裝部和軍事教研室,負責軍事技能訓練、軍事理論課教學的計畫安排和具體組織實施。軍事教研室配備專職軍事教師,在學校人民武裝部領導下開展工作,享受專職人民武裝幹部待遇。專職軍事教師數量按招生人數1:800的比例進行配備,招生人數不足800人的至少配備1名專職軍事教師。聘任兼職軍事教師和軍隊派遣軍官需求數量由軍訓學校根據具體情況自行確定。
高中階段學校由一名學校領導分管學生軍訓工作,政教處負責學生軍訓的計畫安排和具體組織實施。聘任兼職軍事教師數量由軍訓學校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第六條 承訓部隊職責
承訓部隊應當選派政治思想好、軍事技術過硬、作風紀律優良、組訓能力較強的官兵幫助學校組織軍事技能訓練;負責軍事技能訓練期間幫訓官兵的管理;配合學校做好學生思想政治和安全教育工作。
第七條 學生軍訓教研室職責
上海警備區教導大隊、南京政治學院上海分院學生軍訓教研室擔負本市普通高等學校部分軍事理論課教學任務,協助普通高等學校對專職軍事教師進行培訓。
學生軍訓教研室接受警備區、市教委學生軍訓工作辦公室指導。
第八條 軍事教師職責
軍事教師主要負責軍事理論課程教學,協助組織軍事技能訓練。軍事教師應當具備普通高等學校教師的基本條件,具有良好的軍事素養和政治素質、較強的組織能力,掌握軍事教育基本理論,熱愛國防教育事業。
普通高等學校專(兼)職軍事教師通過聘用、接收軍事院校轉業幹部、派員參加全國和本市軍事理論教師培訓等方式解決。其中,培養高學歷軍事教師可通過在職攻讀國防教育碩士生的方法解決。
軍事教師隊伍建設納入學校師資隊伍建設的總體規劃,專(兼)職軍事教師的專業技術職稱評聘納入思想政治教育專業系列。
普通高等學校專(兼)職軍事教師在組織實施軍事理論課教學時應著制式專武幹部服裝。
第九條 派遣軍官職責
派遣軍官編制在學生軍訓教研室,與普通高等學校軍事教師共同擔負軍事理論課教學。普通高等學校對派遣軍官的需求計畫,應於每年4月底前結合學生軍訓教學計畫一併報警備區、市教委學生軍訓工作辦公室,由學生軍訓工作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統籌安排。
派遣軍官在普通高等學校任教期間,所在普通高等學校為派遣軍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和交通保障,其課時補助按照滬教委體〔2006〕14號檔案執行。
第十條 軍事技能訓練和軍事理論課教學
軍事技能訓練主要在校內或軍訓基地組織實施,也可到軍隊院校和民兵、預備役部隊軍事訓練基地進行駐訓。普通高等學校適情組織學生進行半自動步槍第一練習實彈射擊,高中階段學校不安排實彈射擊。軍事理論課教學採取課堂教學的形式進行。
實彈射擊必須在安全確有保障的實彈射擊靶場進行。在承訓部隊、學校所在區(縣)人民武裝部統籌指導下,由軍訓學校負責組織與實施。普通高等學校實彈射擊計畫與學生軍訓計畫一併報警備區、市教委學生軍訓工作辦公室備案。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軍事技能訓練和軍事理論課考試成績各計算2個學分,載入學籍檔案;高中階段學校學生軍事技能訓練和軍事知識講座考試成績納入社會實踐活動並記入學籍檔案。
第十一條 幫訓官兵
普通高等學校組織學生軍事技能訓練所需幫訓官兵,由軍訓學校上報計畫,每年4月底前,分別報警備區、市教委學生軍訓工作辦公室(原則上幫訓官兵數與學生數為1:50),經匯總審核後由警備區統一報軍區審批。6月30日前組織軍事技能訓練的普通高等學校,幫訓官兵需求計畫提前半年報批。
高中階段學校組織學生軍事技能訓練所需幫訓官兵,由所在區(縣)人民武裝部幫助區(縣)教育局和學校協調駐軍部隊、武警部隊和預備役部隊解決,並報警備區學生軍訓工作辦公室備案。
開展軍事技能訓練所需教官,軍訓學校也可採取在承訓部隊支持下,通過聘用退伍軍人、培養軍訓骨幹、組織退伍大學生、國防生幫訓等方法解決。
第十二條 經費保障
市、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同級軍事機關開展學生軍訓工作所需的業務經費,由各級財政列入經費預算,予以保障。全市性大型學生軍訓活動所需經費,由市教委和警備區司令部向市財政申請專項經費予以保障。
中央部(委)所屬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軍訓工作經費由國家財政納入學校主管部門預算管理,實行綜合定額撥款。市屬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軍訓工作經費按照滬教委體〔2006〕14號檔案規定的標準執行。民辦高校參照此檔案執行。高中階段學校學生軍訓工作經費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納入學校主管部門預算管理,給予一定經費保障。
軍訓學校參加全市、區(縣)大型學生軍訓活動所需經費,按學生軍訓經費保障渠道申請專項經費予以保障。
軍訓學校學生軍訓工作經費主要用於集中訓練期間隨訓教師和幫訓官兵的一伙食補助;訓練器材、資料的購置;學生在軍訓基地訓練期間的水電費補助等。
第十三條 基地保障
學生軍訓基地由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軍事機關進行統籌規劃,逐步建立市、區(縣)、學校三級學生軍訓基地體系,為實施規範化的軍事技能訓練提供條件。
教育部門統建的學生軍訓基地,建設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市、區(縣)民兵、預備役軍事訓練基地應當為普通高等學校、高中階段學校實施軍事技能訓練提供保障。學生軍訓基地實行屬地化管理。
根據《上海市學生軍訓基地管理指導意見》的具體要求,市教委和警備區、區(縣)教育局和人民武裝部會同同級物價、衛生等部門對學生軍訓基地的基礎設施、保障條件、日常管理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加強規範管理。嚴禁不具備條件的學生軍訓基地承擔學生軍訓任務。
學生軍訓基地和民兵、預備役部隊軍事訓練基地承擔學生軍訓任務,不得以贏利為目的。
第十四條 槍彈保障
普通高等學校軍事訓練所需的實彈射擊槍枝、彈藥由區(縣)人武部按屬地化管理的原則負責保障、管理。
第十五條 安全工作
區(縣)教育局、人民武裝部應當高度重視學生軍訓期間各類事故預防工作,及時分析安全形勢,每期學生軍訓均組織人員到場進行督促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理安全隱患。
普通高等學校、高中階段學校、承訓部隊、區(縣)人民武裝部、學生軍訓基地、實彈射擊靶場等相關單位在學生軍訓期間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完善各項安全制度,制定安全計畫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嚴防發生各類安全責任事故。一旦發生事故,應當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軍事機關及相關部門報告,並按有關法律法規等妥善處理。事故處理完畢,要將處理結果及改進措施報告市教委和警備區司令部。
第十六條 獎勵和懲處
市教委、警備區司令部、政治部,每三至五年組織一次學生軍事訓練工作大型活動,對在學生軍訓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揚。各區(縣)教育局、人民武裝部和普通高等學校、高中階段學校,每年組織一次軍事訓練大型活動。
對違反《學生軍事訓練工作規定》和本細則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和軍事機關參照《學生軍事訓練工作規定》相關內容執行。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警備區、市教委學生軍訓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二○一○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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