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天然氣分散式供能系統發展專項扶持辦法》是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法規。
《上海市天然氣分散式供能系統發展專項扶持辦法》
為提高清潔能源綜合利用效率,推進節能減排和能源轉型發展,促進分散式供能規範有序、健康持續地發展,並通過示範項目,帶動能源科技創新和裝備產業發展,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能源局《關於發展天然氣分散式能源的指導意見》和上海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以及“效率為先、擇優支持嘗探、創新機制、營造環境”的原則,樂碑章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支持對象)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的,單機規模1萬千瓦及以下的天然氣分散式供能系統項目。
第二條(適用項目年限)
本辦法適用於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建成的項目。
第三條(資金來源)
用於補貼天然氣分散式供能項目的資金,在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中安排。
第四條(支持方式和標準)
(一)對符合以下條件的天然氣分散式供能項目給予財政補貼:
1.對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建成、經後評估審核確定能源綜合利用效率符合標準的項目,給予節能補貼,節能補貼分四檔。其中,年平均能源綜合利用效率達到70%及以上且年利用小時在2000小時及以上的天然氣分散式供能項目,給予1500元/千瓦的基本節能補貼;對年平均能源綜合櫃想棗利用效率達到75%及以上且年利用小時在2500小時及以上的天然氣分散式供能項目,依具體情況給予相應檔次節能補貼(詳見下表)。上述補貼不重複計算。
項目 | 能源綜合利用效率 | 年利用小時 | 補貼標準 |
第一檔 | ≥70% | ≥2000 | 1500 |
第二檔 | ≥75% | ≥2500 | 1800 |
第三檔 | ≥80% | ≥3000 | 2000 |
第四檔 | ≥85% | ≥3500 | 2500 |
2.申請補貼的項目各項污染物排放應符合國家和本市的相關要求。若使用固定式內燃機,正常運行時煙氣氮氧化物排放濃度應低於100毫克/標準立方米。若使用燃氣輪機,正常運行時煙氣氮氧化物排放濃度應低於50毫克/標準立方米。
3.每個項目享受的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
(二)按照最佳化燃氣接入營商環境的要求,進一步壓縮時限、減少環節、簡化審批,切實提高燃氣接入效率和水平。燃氣經營企業要優先保障對天然氣分散式供能格櫃探旋項目的天然氣供應,並實施優惠氣價。對上游天然氣道廈陵婚門站價格調辨煉晚整的,實行上下游價格聯動調整。
對用戶紅線外的燃氣管道及其配套設施工程列入燃氣發展規劃的,原則上按照規劃要求,落實配套。
(三)優先將天然氣分散式供能系統項目的燃氣排管工程列入道路掘路計畫。排管工程需在新建、擴建、改建、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後開挖施工的,掘路修復費收取按照《關於調整本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收費標準的通知》(滬價費〔2018〕8號)執行。
(四)對經核准建設、符合現行上海市《燃氣分散式供能系統工程技術規程》並按照“以熱(冷)定電”原則運行的天然氣分散式供能項目,本市電網企業要按照“最佳化併網工作流程、簡化併網手續、提高服務效率”的原則,辦理併網業務,併網申報、審核和批准過程原則上不鞏局希超過20個工作日。電網企業要加強配電網建設,將天然氣分散式供能納入區域電網規劃範疇。對天然氣分散式供能項目免收系統備用容量費。
(五)支持天然氣分散式供能項目與智慧型微網系統相結合,鼓勵符合條件的項目參與增量配網業務試點,電網企業應綜合天然氣分散式供能發展因素,最佳化區域電網規劃,加強配電網建設,保障天然氣分散式供能機組併入併網。
(六)支持天然氣分散式供能項目採用“自發自用、自用為主、余電上網”的運營模式,上網電價按相關政策執行。
(七)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申請國家專項建設基金和發行項目專項債券,鼓勵產業基金和私募基金及銀行採用投貸聯動方式參與天然氣分散式供能項目建設。
(八)政府投資的公益性項目和年用能(熱、電、冷)超過5000噸標準煤的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鼓勵項目設計單位在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論證天然氣分散式供能系統的可行性,具備安裝使用條件的,鼓勵使用該系統。
(九)天然氣分散式供能項目在項目立項階段,應提交項目績效目標。申請補貼的項目需進行後評估,後評估結果作為申請節能補貼的依據。天然氣分散式供能項目後評估辦法另行制定。
(十)支持電力、燃氣等能源企業和節能服務企業發揮技術、管理、資金等方面的優勢,結合能源行業結構調整、節能減排等工作,組建專業的能源服務公司。
(十一)鼓勵各區根據本區產業發展規劃出台配套政策支持天然氣分散式供能系統項目發展,在土地控詳編制階段將天然氣分散式供能項目納入統籌考慮,提高區域土地、能源等資源綜合利用效率。對符合規劃要求的區域型分散式供能項目,可按市政設施用地方式劃撥供地。
第五條(補貼資金申請程式)
(一)申請補貼的項目單位必須具有良好信用狀況。
(二)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財政局等部門組成上海市推進天然氣分散式供能系統發展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工作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分散式供能推進辦”),設在市燃氣管理事務中心。工作小組聘請相關專家組成審核小組負責資料的審查。
(三)天然氣分散式供能項目單位在項目建成投產一年後,可向市分散式供能推進辦提出開展項目後評估申請,市分散式供能推進辦委託第三方機構通過現場查看或線上監測方式對後評估期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形成後評估報告。後評估報告應包括年平均能源綜合利用率、年利用小時、項目節能量、二氧化碳減排量、煙囪出口氮氧化物排放濃度以及一個完整年度的線上監測數據。
後評估原則上應在項目建成投產後三年內完成,對受用能需求、區域開發、公共事件等因素導致投產率過低的項目,企業可向市分散式供能推進辦提出延期後評估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後評估期限可延長至五年。
(四)天然氣分散式供能項目單位通過“一網通辦”平台向市分散式供能推進辦提出補貼申請(具體申請時間以市分散式供能推進辦印發的公告為準),按照規定填寫《天然氣分散式供能補貼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資料:
1.購機契約和發票(複印件)。如是外文的契約、發票,需有中文譯件。
2.有關項目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核准或審批檔案,以及項目績效目標。
3.項目後評估報告(含排放煙氣氮氧化物測試報告)。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5.天然氣分散式供能項目需要提供供氣契約或協定、電網的併網許可(不併網項目無需提供併網許可)。
6.企業銀行開戶證明(複印件)。
對達到本辦法補貼標準的天然氣分散式供能項目,市分散式供能推進辦一般在10個工作日內將節能補貼資金審核意見報送市發展改革委。
(五)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有關部門審核後,根據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使用計畫,向市財政局申請下達補貼資金。
(六)市財政局收到市發展改革委檔案後,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享受補貼的單位。
第六條(計畫編製程序)
(一)已取得天然氣分散式供能項目核准或審批檔案的項目單位,要及時將項目進展情況報市分散式供能推進辦。
(二)市分散式供能推進辦要積極跟蹤全市天然氣分散式供能系統項目進展情況,並負責編制全市年度推進計畫,於每年9月底前報市發展改革委。
(三)全市年度推進計畫經市發展改革委同意後,市分散式供能推進辦負責對推進計畫實施進行檢查與協調。
第七條(部門職責)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協調推進本市天然氣分散式供能系統的發展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負責市分散式供能推進辦的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制訂、協調實施、檢查天然氣分散式供能系統項目推進計畫;組織開展技術指導、諮詢、宣傳等服務工作;推進燃氣管道建設等工作;組織天然氣分散式供能項目能源綜合利用效率後評估工作,評估費用列入部門預算。
市財政局協同市有關部門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科委進一步加大支持力度,組織相關設備製造企業、科研、設計機構開展對天然氣分散式供能系統技術的攻關,促進關鍵設備的標準化、規模化生產,提高系統集成水平,降低設備造價和系統維護成本。
市規劃自然資源局在編制區域控制性詳細規劃時,優先規劃建設天然氣分散式供能系統,並統籌考慮天然氣分散式供能系統選址以及水、電、氣等相關配套設施。
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委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促進天然氣分散式供能系統的推廣套用。
第八條(附則)
(一)使用沼氣的分散式供能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二)2020年6月30日前建成分散式供能和燃氣空調項目,參照《上海市天然氣分散式供能系統和燃氣空調發展專項扶持辦法》(滬府辦發〔2017〕2號)執行。
(三)本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
(五)支持天然氣分散式供能項目與智慧型微網系統相結合,鼓勵符合條件的項目參與增量配網業務試點,電網企業應綜合天然氣分散式供能發展因素,最佳化區域電網規劃,加強配電網建設,保障天然氣分散式供能機組併入併網。
(六)支持天然氣分散式供能項目採用“自發自用、自用為主、余電上網”的運營模式,上網電價按相關政策執行。
(七)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申請國家專項建設基金和發行項目專項債券,鼓勵產業基金和私募基金及銀行採用投貸聯動方式參與天然氣分散式供能項目建設。
(八)政府投資的公益性項目和年用能(熱、電、冷)超過5000噸標準煤的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鼓勵項目設計單位在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論證天然氣分散式供能系統的可行性,具備安裝使用條件的,鼓勵使用該系統。
(九)天然氣分散式供能項目在項目立項階段,應提交項目績效目標。申請補貼的項目需進行後評估,後評估結果作為申請節能補貼的依據。天然氣分散式供能項目後評估辦法另行制定。
(十)支持電力、燃氣等能源企業和節能服務企業發揮技術、管理、資金等方面的優勢,結合能源行業結構調整、節能減排等工作,組建專業的能源服務公司。
(十一)鼓勵各區根據本區產業發展規劃出台配套政策支持天然氣分散式供能系統項目發展,在土地控詳編制階段將天然氣分散式供能項目納入統籌考慮,提高區域土地、能源等資源綜合利用效率。對符合規劃要求的區域型分散式供能項目,可按市政設施用地方式劃撥供地。
第五條(補貼資金申請程式)
(一)申請補貼的項目單位必須具有良好信用狀況。
(二)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財政局等部門組成上海市推進天然氣分散式供能系統發展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工作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分散式供能推進辦”),設在市燃氣管理事務中心。工作小組聘請相關專家組成審核小組負責資料的審查。
(三)天然氣分散式供能項目單位在項目建成投產一年後,可向市分散式供能推進辦提出開展項目後評估申請,市分散式供能推進辦委託第三方機構通過現場查看或線上監測方式對後評估期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形成後評估報告。後評估報告應包括年平均能源綜合利用率、年利用小時、項目節能量、二氧化碳減排量、煙囪出口氮氧化物排放濃度以及一個完整年度的線上監測數據。
後評估原則上應在項目建成投產後三年內完成,對受用能需求、區域開發、公共事件等因素導致投產率過低的項目,企業可向市分散式供能推進辦提出延期後評估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後評估期限可延長至五年。
(四)天然氣分散式供能項目單位通過“一網通辦”平台向市分散式供能推進辦提出補貼申請(具體申請時間以市分散式供能推進辦印發的公告為準),按照規定填寫《天然氣分散式供能補貼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資料:
1.購機契約和發票(複印件)。如是外文的契約、發票,需有中文譯件。
2.有關項目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核准或審批檔案,以及項目績效目標。
3.項目後評估報告(含排放煙氣氮氧化物測試報告)。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5.天然氣分散式供能項目需要提供供氣契約或協定、電網的併網許可(不併網項目無需提供併網許可)。
6.企業銀行開戶證明(複印件)。
對達到本辦法補貼標準的天然氣分散式供能項目,市分散式供能推進辦一般在10個工作日內將節能補貼資金審核意見報送市發展改革委。
(五)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有關部門審核後,根據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使用計畫,向市財政局申請下達補貼資金。
(六)市財政局收到市發展改革委檔案後,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享受補貼的單位。
第六條(計畫編製程序)
(一)已取得天然氣分散式供能項目核准或審批檔案的項目單位,要及時將項目進展情況報市分散式供能推進辦。
(二)市分散式供能推進辦要積極跟蹤全市天然氣分散式供能系統項目進展情況,並負責編制全市年度推進計畫,於每年9月底前報市發展改革委。
(三)全市年度推進計畫經市發展改革委同意後,市分散式供能推進辦負責對推進計畫實施進行檢查與協調。
第七條(部門職責)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協調推進本市天然氣分散式供能系統的發展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負責市分散式供能推進辦的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制訂、協調實施、檢查天然氣分散式供能系統項目推進計畫;組織開展技術指導、諮詢、宣傳等服務工作;推進燃氣管道建設等工作;組織天然氣分散式供能項目能源綜合利用效率後評估工作,評估費用列入部門預算。
市財政局協同市有關部門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科委進一步加大支持力度,組織相關設備製造企業、科研、設計機構開展對天然氣分散式供能系統技術的攻關,促進關鍵設備的標準化、規模化生產,提高系統集成水平,降低設備造價和系統維護成本。
市規劃自然資源局在編制區域控制性詳細規劃時,優先規劃建設天然氣分散式供能系統,並統籌考慮天然氣分散式供能系統選址以及水、電、氣等相關配套設施。
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委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促進天然氣分散式供能系統的推廣套用。
第八條(附則)
(一)使用沼氣的分散式供能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二)2020年6月30日前建成分散式供能和燃氣空調項目,參照《上海市天然氣分散式供能系統和燃氣空調發展專項扶持辦法》(滬府辦發〔2017〕2號)執行。
(三)本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