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基本農田保護的若干規定(1996年12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第一條 (制定目的和依據);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基本農田保護的若干規定
- 發布時間:1996年12月18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 施行時間:1997年1月1日
發布時間,發布內容,
發布時間
1996年12月18日(1996年12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發布內容
第一條 (制定目的和依據)
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主管部門)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地局)和上海市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農委)按照本規定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保護的管理工作。
縣、區土地管理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規定和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保護的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保護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轄國有農場的基本農田保護)
市轄國有農場基本農田保護的管理,由市房地局和市農委會同有關部門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的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耕地原則上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
(一)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市或者縣、區人民政府批准確定的糧、棉、油和名、優、特、新農產品生產基地;
(二)高產、穩產田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以及經過治理、改造和正在實施改造計畫的中低產田;
(三)市或者縣、區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綜合開發區的耕地;
(五)農作物種子生產基地;
(六)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七)市或者縣、區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特殊保護的其他農田。
第五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規劃)
本市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由市房地局和市農委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第六條 (縣、區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區定界)
縣、區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區定界,由同級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以及市下達給縣、區的基本農田保護區面積指標確定,並製作1∶25000的基本農田保護區分布圖,經縣、區人民政府審定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 (鄉、鎮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區定界)
鄉、鎮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區定界,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縣、區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以及縣、區下達給鄉、鎮的基本農田保護區面積指標確定,並製作1∶2000的基本農田保護區分布圖,報縣、區人民政府審定。
鄉、鎮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區定界,可不受村、隊範圍的限制。
第八條 (設立保護標誌的經費)
在基本農田保護區設立保護標誌所需的經費,由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在按照規定提取的業務費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級財政給予補助。
第九條 (土地墾復基金、菜地建設基金的繳納)
非農業建設經批准占用本市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土地墾復基金或者菜地建設基金。土地墾復基金或者菜地建設基金的繳納標準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條 (耕地的維護)
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的維護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完善的灌溉、排澇設施;
(二)土壤結構疏鬆通氣,土壤養分含量豐富;
(三)適合於機械化作業、規模化經營。
第十一條 (地力監測)
市農委和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以及農業發展規劃的要求,建立耕地地力與施肥效益監測網點,定期向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提出耕地地力變化狀況報告以及相應的地力保護措施。
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為農業生產者提供施肥指導,提倡和鼓勵施用有機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農藥。
第十二條 (監督檢查制度)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土地管理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對基本農田保護情況定期進行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報送市房地局和市農委。
市房地局和市農委應當加強對縣、區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第十三條 (套用解釋部門)
本規定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房地局和市農委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