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局於加強對公寓式辦公建築層高規劃管理的意見》是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局發布的一個公文,旨在對關於加強對公寓式辦公建築層高規劃管理的意見進行批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局於加強對公寓式辦公建築層高規劃管理的意見
- 類別:地方條例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局於加強對公寓式辦公建築層高規劃管理的意見
滬規區269號
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局
2008-4-23
法規內容
各區(縣)規劃局,臨港新城管委會,上海化學工業區管委會、上海外高橋保稅區管委會、洋山保稅港區管委會、機場規劃處、佘山國家旅遊度假區規劃處:
近年來,在規劃管理中發現一些建設單位報送的公寓式辦公建築層高大大高於合理的一般辦公建築層高,更有建設單位在售樓宣傳中以“一層價格、二層享受”作為賣點,造成業主可以內部插層的錯覺。
同時對規劃指標的嚴肅性、建築的消防和結構、建築節能、使用的合理性以及物業管理、工商稅收等部門的管理帶來了一定的影響。
為進一步加強依法行政、統一管理規範,經我局會同市建交委、市房地資源局、建築設計單位、審圖單位等從建築設計、審批和使用等方面進行專題研究,現根據《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以及《辦公建築設計規範》(jgj67-2006j556-2006)的要求,對公寓式辦公建築層高提出如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凡未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在批公寓式辦公建築層高應按不超過4.5米控制。
二、凡已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在建公寓式辦公建築,應加強規劃監督檢查,在規劃竣工驗收中嚴格按批准圖紙覆核,禁止擅自內部插層建設行為。
三、對已竣工使用的公寓式辦公建築,規劃部門應配合房地、稅務、工商及消防等部門加強建築使用管理,對使用單位或業主擅自插層、局部增加建築面積的行為應予糾正。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