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更新專家委員會工作規程

《上海市城市更新專家委員會工作規程(試行)》是根據市委、市政府關於城市更新工作的整體部署,以及《上海市城市更新條例》、《上海市城市更新指引》,對上海市城市更新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的組成辦法和工作規則,制定的規程。

2023年9月28日,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發布《上海市城市更新專家委員會工作規程(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城市更新專家委員會工作規程
  • 發布單位: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市相關部門:
根據《上海市城市更新條例》、《上海市城市更新指引》要求,現將《上海市城市更新專家委員會工作規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3年9月28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根據市委、市政府關於城市更新工作的整體部署,以及《上海市城市更新條例》、《上海市城市更新指引》,對上海市城市更新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的組成辦法和工作規則,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機構的性質與組成)
專家委員會是城市更新工作的技術審議、諮詢機構,由規劃、房屋、土地、產業、建築、交通、生態環境、城市安全、文史、社會、經濟和法律等方面的人士組成。
第三條(機構設定)
專家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委員若干名,由市規劃資源部門會商上海市城市更新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擬定委員名單並聘任,任期五年,屆滿或任期中有變動,由市規劃資源部門按程式重新聘任。
專家委員會下設專家庫,由市規劃資源部門組織聽取各方意見後建立並維護。
市規劃資源部門負責專家委員會日常工作,包括專家委員會名單的制定和管理、會議管理、日常服務和其它管理工作。
第四條(機構職責)
按照指導、支撐責任規劃師、責任建築師、責任評估師聯創機制的總體要求,專家委員會應當在城市更新的整體性謀劃、專業性策劃、合理性評估等方面發揮指導作用,參與相關策劃、規劃、建設方案的意見聽取、評審等工作,並為市、區人民政府的城市更新決策提供諮詢意見。
第五條(專家的權利)
專家委員會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專家委員會全體會議或專題會議,並有權就本市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二)優先獲得城市更新相關信息。
(三)參加上海城市更新相關活動。
第六條(專家的義務)
專家委員會專家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積極承擔有關城市更新研究工作。
(二)發揚學術民主,知無不言,言無不盡。
(三)尊重民主集中制,不得以不恰當方式影響決策。
第二章 專家委員會全體會議
第七條(全體會議期限與召集人)
專家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可酌情增減全體會議。
專家委員會全體會議由市規劃資源部門召集。
第八條(全體會議出席人)
參加全體會議的專家委員會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數的三分之二。
第九條(全體會議議事事項)
專家委員會全體會議議事事項有:
(一)上海市城市更新指引、城市更新行動方案等涉及全市城市更新整體性安排的指導性檔案;
(二)全市城市更新年度工作報告、各區年度更新實施報告;
(三)市城市更新領導小組認為需要報專家委員會審議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章 專家委員會專題會議
第十條(專題會議期限與召集人)
市規劃資源部門根據議事事項的實際情況,不定期召開專家委員會專題會議。
第十一條(專題會議出席人)
參加專家委員會專題會議的人員為與會議議題有關的部分專家,人數由市規劃資源部門確定。
參與會議的專家人數原則上不少於5人,其中專家委員會委員和專家庫內專家總人數不得少於參會總人數的一半。
根據會議議題需要,可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參加會議。
第十二條(專題會議議事事項)
專家委員會專題會議議事事項有:
(一)城市更新行動計畫;
(二)城市更新方案;
(三)城市更新相關的工作機制與政策檔案;
(四)有關重大科研課題;
(五)市規劃資源部門認為需要審議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會議組織
第十三條(議事形式)
專家委員會一般採取會議議事形式,也可以視情形採取書面徵詢形式。
第十四條(會議會前準備)
市規劃資源部門負責落實專家委員會會議會前準備工作:
(一)匯總議事事項的相關材料,並提出初審意見;確定會議議題、議程及出席人員名單。
(二)會議召開前五天將會議議程及有關材料送達應該出席會議的專家和相關人員。
第十五條(會議程式)
專家委員會會議程式如下:
(一)會議舉行時,應履行簽到手續。
(二)議事事項匯報人進行匯報。
(三)與會專家和相關人員對會議議題進行研究討論,並提供書面評審意見。
(四)會議主持人對專家評審意見進行總結。
(五)市規劃資源部門負責會議記錄。
第十六條(會議會後工作)
專家委員會會議後,市規劃資源部門落實以下工作:
(一)起草會議紀要,並抄告參加會議的專家。
(二)通知市規劃資源網站發布會議相關信息。
(三)會議議題材料、專家評審意見、會議記錄、會議紀要等會議相關材料存檔備查。
第十七條(會議迴避原則)
會議執行迴避原則。議事事項與參會專家本人或其所在的機構有利害關係的,參會專家應在會議召開之前主動向會議組織方申請迴避。由於參會專家隱瞞應當迴避情形,造成審議結果不公正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取消或者撤銷相關審議結果。
第五章 其它事項
第十八條(經費管理)
專家委員會日常工作經費納入市規劃資源局部門預算,並按照財政預算管理的要求安排使用資金。
工作經費的主要用途為會務費用、專家勞務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等。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實施日期)
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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