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容貌標準規定

上海市城市容貌標準規定是政府檔案,目的是創造和維護上海清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城市容貌標準規定
  • 類型:規定
  • 地區:上海市
  • 目的:創造和維護上海清潔
引言,建築景觀,公共設施,園林綠化,廣告標誌,城市道路,城市水域,公共場所,居住小區,

引言

1.1為了創造和維護上海清潔、優美的工作、生活環境,加強城市容貌的管理,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人大常委會發布的《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及城市建築景觀、公共設施、園林綠化、廣告標誌、公共場所、城市水域、居住物業管理等方面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1.2本規定適用於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鎮、一般鎮以及獨立工業區、經濟開發區等城市化地區。
1.3城市建築景觀、公共設施、園林綠化、廣告標誌、城市道路、城市水域、公共場所、居住小區等的有關城市容貌,均適用本規定。

建築景觀

2.1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物、構築物應根據城市規劃和技術規定進行設計、建造;主要道路和景觀區域內,應進行城市設計,講究建築藝術,注重美觀,建築造型、裝飾、色調應與所在區域周邊建築及空間景觀的環境協調。
2.2具有代表性風格和歷史價值的建築物、構築物(包括歷史遺蹟、名人故居等)應保持原有風貌、特色,設定專門標誌,不得隨意拆除、改動。
2.3臨街建築物、構築物的外牆面應保持外型完好、整潔,無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主要道路和景觀區域內的臨街建築物、構築物的外牆面應按照不同建築物、構築物類型,定期進行清洗或粉刷;玻璃、金屬板類的應每三至六個月清洗一次,貼面磚、石材類的應每年清洗一次,水泥、塗料等其他材質類的應每二至三年清洗或粉刷一次。
建築物、構築物的外牆粉刷包括建築的基色、勾勒線和設施顏色應保持原有建築物、構築物的風貌;屬於建築物、構築物本體的附屬設施應保持該建築物、構築物設計、建造時的形態和色彩。
2.4建築物、構築物上無違章搭建,並應保持外型完好、整潔,屋頂、平台、外走廊上無垃圾雜物,無擅自搭建的掛台、雨棚、鴿棚、衛星接收器、防盜柵欄等;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臨街建築物的陽台上無吊掛、晾曬和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信箱、牛奶箱應規範設定,保持整潔、完好。
2.5沿街商店的店招應按要求設定。櫥窗陳設應美觀大方,遮陽蓬帳應整潔,其下沿高度不低於2.5米,寬度不得超過人行道的三分之一(最寬不得超過1.5米),空調外機的下沿高度不低於2.5米。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臨街單位或商店無封閉式捲簾門,應採用透視、美觀的防護設施,並與周邊環境相協調;已設定的封閉式捲簾門應逐步調整。不屬於建築物、構築物本體的雨蓬、空調外機和滴水管等附屬設施應排列整齊,並保持整潔、完好。
2.6各類工地應有圍牆、圍板遮攔,在主要道路和景觀區域及機場、碼頭、車站廣場設定的圍牆、圍板應不低於2.5米,在其他路段設定的圍牆、圍板應不低於1.8米,並保持整潔、完好、美觀;2.5米以上的工程立面應使用符合規定的圍網封閉;圍牆的外觀設計應與所處的區域環境相協調。
2.7城市道路兩側、城市中心區域、文化區域、娛樂場所、體育場館等新建建築物,應以綠籬、花壇(花池)、柵欄、透景圍欄或半透景圍牆等形式分界,原有建築物前應按規劃要求逐步採用綠籬、花壇(花池)、柵欄、透景圍欄或半透景圍牆等形式分界;街道里弄、樓群甬道設定景門的,造型、色調應與所在區域的環境相協調。
2.8城市雕塑和各種街頭建築小品的規劃與設定地點應經有關部門批准,其造型、風格應與周邊環境相協調,並應定期清洗,保持完好、清潔和美觀。

公共設施

3.1城市交通信號燈、交通護欄、隔離墩、路名牌、道路指路標誌等城市交通設施,應規範設定,標示醒目、保持完好、整潔美觀。
3.2城市郵政、電信、信息、傳媒、供水、排水、排污、供氣、供電、公交等公共設施,應規範設定、排列有序,並保持設施的整潔、美觀和完好。
架空線纜和桿架應排列整齊、保持完好,無廢棄、多餘線纜纏繞、懸掛,各種架空線纜應按規劃逐步入地。
3.3道路兩側路燈的高度、間距、懸挑長度、照度等應符合相關規範。主要道路和景觀區域的景觀照明應體現建築本身特色,與周圍環境協調,並保持設施的整潔、美觀和完好。
3.4廢物箱、垃圾收集站等公共衛生設施應保持完好、潔淨。公共廁所應合理布局,主要道路和景觀區域內的公共廁所設施等級應達到一類水平,其他地區不低於二類水平,保持內外整潔、完好。
3.5讀報欄、畫廊、招貼欄、書報亭、電話亭、售貨亭等應布局合理、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並定期清洗,保持完好、整潔。
3.6各類公共健身、休閒設施應保持整潔、完好。
3.7各類廢棄公共設施應及時清除。

園林綠化

4.1城市行道樹應整體效果良好,與周圍環境相協調,整條道路行道樹規格、品種、樹穴統一規劃;無缺株;無死樹枯枝;樹穴無黃土裸露,樹穴蓋板及側石無缺損,行道樹上無擅自懸掛的物品,無借樹搭棚等妨礙樹木生長的現象。
4.2道路兩側的綠地、綠化隔離帶應布局合理,季相分明;綠化應保持植物生長良好、葉面潔淨、美觀,無明顯病蟲害、無死樹、無地皮空禿;綠地內無雜物。
4.3造型植物、攀緣植物和綠籬應保持造型美觀、完整。
4.4綠地圍欄、標牌等綠化設施應保持整潔和完好,綠化養護作業產生的垃圾應及時清除。
4.5應推廣庭院綠化及陽台綠化、垂直綠化、屋頂綠化等特色綠化。

廣告標誌

5.1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及招牌、標牌等非廣告設施套用字規範、工整,無錯別字,字型無殘缺,設定位置、外形、色彩和字型大小應與同幢建築物和周邊環境相協調,並注意與建築物的比例適當,保持安全、整潔、美觀、完好。
5.2在建築物、構築物頂部或牆面設定的戶外廣告及非廣告設施應與該建築物、構築物的規格、色彩、風格相協調,不影響該建築物、構築物的輪廓線,並防止對周圍居民產生光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和優秀近代建築物外立面不得設定戶外廣告及非廣告設施。
5.3沿主要商業街人行道的廣告設施要統一規劃設定,人行道寬度小於8米的不得設定實物造型廣告設施,實物造型廣告設施的寬度不得大於人行道寬度的四分之一。
5.4公共電(汽)車、捷運車輛、出租汽車等公共運輸工具上的車載廣告,應簡潔明快,色彩與車輛底色相協調,並保持完好、整潔。廣告製作不得使用反光等影響交通視線的材料。
5.5內環線內不得設定跨街橫幅、建築物外牆條幅、機動車非機動車隔離欄條幅等布幅。經批准設定的各類布幅宣傳品套用字、語言規範、工整,無錯別字,字型無殘缺,並按時撤除。為國定節日或大型活動張掛、張貼慶祝標語的,節日過後應撤除。
5.6利用城市道路空間資源設定的各種導向牌、指路標誌牌和區域地圖等設施應統一設計、合理布局;街巷裡弄牌、樓房幢號、門牌應按相關國家標準設定,配套引用外語的應當符合規範,並保持整齊、醒目和完好。

城市道路

6.1城市道路應保持平整、完好、排水通暢,便於通行。路面出現破損等影響市容觀瞻的情況,應在規定限期內修復。無障礙設施應保持完好。地面設定的各種井蓋應保持齊備完整;雨、污排水口和管道應定期清撈、疏通,雨、污水不滿溢,雨後積水能及時排除。
6.2未經主管部門批准,不得任意挖掘道路或占用道路從事加工、經營、堆物、搭建。
6.3高架道路路面、軌道交通道床應清潔,隔音板應定期清洗,立面應保持整潔完好,高架道路垂直投影面應保持環境整潔。
6.4城市道路上行駛的各種車輛應保持車容整潔,道路上運載散體、流體的車輛應密閉運輸,車輛無泥污;運輸途中無飛揚散落、滴漏。
6.5人行道板應鋪築平整、牢固,彩板應色彩均勻、和諧,線條和圖案清晰;道路隔離護欄應位置正確,設施線形挺直、圓順,接縫平整。出現缺失、變形或損壞,應及時修復或更換。
6.6城市道路應保持整潔,定期沖洗,減少揚塵。一至四級道路路面的果皮、紙屑、菸蒂、痰跡、污水等廢棄物的控制指標,應符合建設部制定的《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
6.7道路施工場地周圍應按規定設定隔離護欄、警示標誌和施工銘牌,施工機具、材料應擺放整齊,破損路面應及時修復,施工中的廢棄物應在48小時內完成清運,作業服務人員應嚴格執行《上海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減少作業揚塵;施工期間廢水、泥漿不得流出場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泥漿不得排入下水道。工程竣工時應平整現場、恢復路面。

城市水域

7.1城市水域水面應保持清潔,無垃圾、糞便、油污、動物屍體、水生植物等廢棄漂浮物,發現廢棄漂浮物應及時清除。
7.2河道和湖泊兩岸的建築物、構築物及跨岸架設的橋樑、管道、閘門應保持清潔、完好,無違章懸掛,無存積污物。水域沿岸及其防護堤應保持整潔完好,無定置漁網、漁箱、網籪,無違章建築和堆積物品。親水平台等休閒設施應整潔、完好。
7.3各類船舶、躉船、碼頭應容貌整潔,無違章懸掛,垃圾、污水等各種廢棄物不得排入水域。船舶掃艙垃圾應按規定要求處置;沖洗甲板或艙室時,應事先進行清掃,不得將貨物殘餘、廢水、油污排入水域。
7.4船舶裝運垃圾、糞便和易飛揚散裝貨物時,應密閉加蓋,不裸露,無飄散物下河。
7.5城市水域兩側堤岸應按規範栽種樹木、設定綠帶,並與周邊自然和人文景觀相協調。

公共場所

8.1公交站點、各種車輛停車場應設施完好、造型美觀、標誌醒目,地面保持平整、潔淨。
8.2機動車應停靠在車庫或指定的車輛停放站,並停放整齊。非機動車輛應按指定停放點或劃定的停放區域有序停放,景觀區域無非機動車停放點(亭、棚)。
8.3機場、車站、港口、碼頭、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影劇院、體育館、學校、醫院、旅遊景點等公共場所應保持整潔,無違章設攤、無人員露宿。經批准在公共場所設定的經營攤點應規範經營,無跨門營業,並保持攤點的整潔衛生,不影響周圍市容環境。
8.4經申請同意,在公共場所(包括水域)舉辦節慶、文化、體育等活動,應保持環境整潔,活動結束後無廢棄物和臨時設定的設施。

居住小區

9.1小區內道路路面平整完好,無破損;道路暢通,無違章搭建、占路設攤經營及有礙市容衛生的堆物;道路整潔衛生,地面廢棄物控制標準不低於建設部制定的《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中二級道路衛生質量標準;垃圾在指定區域或容器內堆放,建築施工及裝修垃圾應及時清除。
9.2小區內公共娛樂、健身休閒、綠化等場所無亂晾曬、無積存垃圾和積留污水,無堆物及違章搭建,無安全隱患。綠化圍欄應保持完好、整潔;綠化養護作業產生的垃圾應及時清除。
9.3小區內建築物外牆及公用設施應整潔完好,無明顯脫落和污跡;牆面、樓梯口及樹木、信箱、電話交接箱、報欄、電線桿、變電箱等設施無亂張貼、亂刻畫、亂塗寫。
9.4小區內無亂停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有條件的小區應設定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場地。小區內垃圾箱(房)、垃圾壓縮收集站等環衛設施及滅蠅籠的設定應符合規範、美觀要求,與小區環境相協調,並保持整潔、完好。有條件地區應設定公共曬衣場地。
9.5小區內水域應保持整潔,垃圾、污水等廢棄物不得排入水域。
本規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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