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委託律師代理的若干規定

《上海市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委託律師代理的若干規定》是一部上海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88年10月12日發布,1988年11月01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委託律師代理的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80902
  • 發布日期:1988-10-12
  • 生效日期:1988-11-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9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10-12
【生效日期】1988-1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上海市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委託律師代理的若干規定
(1988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和《上海市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中的我國境內外當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需要委託律師代理有關法律事務的,可向經上海市司法行政機關批准開業的律師事務所聘請。
律師事務所應及時選派律師,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
第三條當事人委託律師代理,應提供身份證明檔案及有關資料。
外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所提供的授權委託書、證件、證明,須辦公證手續,並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香港、澳門、台灣的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所提供的授權委託書、證件、證明,應經當地公證機關或我認可的國際公證人、律師的證明。
第四條律師依法執行職務受國家法律保護,有關單位應當提供工作便利,不得非法干涉。
律師有為當事人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
第五條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託,可以提供以下服務:
(一)解答法律詢問、查閱有關資料;
(二)參與見證活動,出具法律意見書;
(三)協助審查投標書,提供法律意見;
(四)參與談判工作,協助擬訂、修改有關法律檔案;
(五)代辦有關申報、領證、登記、公證等法律事務;
(六)擔任非訴訟事件代理人,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七)擔任訴訟代理人;
(八)辦理當事人委託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六條當事人委託律師辦理前條第(二)項至第(八)項的法律事務,應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委託契約。
委託契約應訂明以下事項:
(一)委託事項;
(二)授權範圍;
(三)雙方的義務和責任;
(四)違約責任。
第七條律師擔任訴訟案件或非訴訟事件代理人的責任是在當事人的授權範圍內,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在代理許可權內的訴訟行為和法律行為,與委託人自己的訴訟行為和法律行為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律師認為當事人沒有如實反映真實情況和提供證明檔案的,有權拒絕接受委託或中止代理。
第九條當事人認為律師的工作確有錯誤,可向律師所屬的律師事務所或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訴。
律師事務所或司法行政機關應及時查清事實、認真處理,並答覆當事人。
第十條當事人應按契約規定的幣種、數額和期限,向律師事務所支付有關費用。
當事人委託律師代理的費用可由雙方協商議定,並在契約中規定。
第十一條律師事務所和委託人應嚴格履行契約規定的義務。如果發生違約行為,違約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或契約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本規定由上海市司法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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