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品房預租試行辦法

《上海市商品房預租試行辦法》是1998年9月1日上海市頒布的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9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09-01
【生效日期】1998-09-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上海市商品房預租試行辦法
(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發布)
為了活躍和規範房屋租賃市場,促進商品房的流通,現就商品房預租管理制定本試行辦法。
一、商品房預租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在新建商品房未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取得房地產權證前,與承租人簽訂商品房租賃預約協定,並向承租人收取一定數額的預收款的行為。
二、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地局)是本市商品房預租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的內銷商品房預租的行政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房地局領導。
市房地產交易中心負責外銷商品房預租協定的登記備案工作;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負責內銷商品房預租協定的登記備案工作。
三、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投資建造的內銷商品房(包括外資內銷商品房)需預租的,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預租許可申請;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投資建造的外銷商品房需預租的,應當向市房地局提出預租許可申請。
四、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申請預租商品房,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按規定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已經依法登記並取得房地產權證書;
(二)取得商品房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三)預租的商品房主體結構完工,已經市或區、縣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驗收合格;
(四)已落實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築設施的配套建設計畫並已確定該預租商品房一年內能竣工交付使用。
五、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申請商品房預租許可,除應向市或區、縣房地局提交書面的申請報告外,還應當提交下列證件(複印件)及資料: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轉讓契約;
(二)房地產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四)市、區、縣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主體結構工程驗收合格證;
(五)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築設施的配套建設計畫和意見;
(六)預租商品房的建築面積明細表。
其中1995年1月1日前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建造的內資內銷商品房,可以建設用地許可證、市商品房預建設計畫文本取代上述第(一)、第(二)項規定的證件及資料。
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申請預租的項目已經取得預售許可證的,則只需附交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以及上述第(四)項資料。
六、市或區、縣房地局應當自受理商品房預租許可申請之日起10日內完成審核,符合商品房預租條件的,發給準予預租的批文;不符合預租條件的,則應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通知申請人。
七、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投資建造的商品房預租批准後,方可進行商品房預租及廣告宣傳。預租商品房的廣告必須載明商品房的預租批准文號。
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投資建造的商品房未經批准預租的,一律不得開展預租。
八、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投資建造的商品房預租批准後,凡買受人預購的,預售契約已經登記備案的商品房也可預租。
九、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或買受人預租商品房的,應當與承租人簽訂預租協定。
預租協定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預租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房地產的座落地點、面積、四至範圍;
(三)土地使用權獲得方式和使用期限以及房地產的規劃使用性質;
(四)房屋的平面布局、結構、建築質量、裝飾標準以及附屬設施、配套設施等狀況;
(五)房屋的租賃期限、租金、支付方式;
(六)預秀期限及預租房屋的交付使用日期;
(七)預付款金額、支付期限及其使用;
(八)違約責任;
(九)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預租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其它事項。
十、預租協定文本可由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按上述規定自行擬訂,也可以使用市房地局制定的示範文本。
十一、預租協定簽訂後的15日內,預租當事人應持預租協定和預租當事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按本試行本辦法第二條規定向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預租協定登記備案。房地產交易中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辦妥登記備案手續。
十二、凡因從事辦公、生產、經營活動預租非住宅商品房的承租人,按規定辦理預租協定登記備案後,預租協定可以作為承租人向市外資委申辦外商在滬辦事機構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註冊登記的有關經營場地的憑證。
十三、預租的商品房竣工驗收合格,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或買受人按規定辦理商品房初始登記或變更登記取得房地產權證後的15日內,應按《上海市實施〈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意見》的規定,與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契約》並按規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租賃契約登記備案,領取《上海市房屋租賃證》(以下簡稱《房屋租賃證》)。
十四、《房屋租賃契約》生效,《預租協定》即終止。預租的商品房在《預租協定》終止前,承租人不得轉租。取得《房屋租賃證》後,承租人方可按《上海市實施〈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意見》的規定轉租。
十五、本試行辦法自1998年9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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