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協會

上海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協會(英文譯名: SHANGHAI RESOURCE RECYCLING ASSOCIATION 縮寫: SRRA)始建於1988年,經向市民政局登記獲準1989年6月正式設立,2009年12月由上海廢舊物資回收行業協會正式更名。為本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系中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協會常務理事單位,上海市商業聯合會第四屆理事單位,2009年被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評為“優秀行業協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協會
  • 始建於:1988年
  • 正式設立:1989年6月
  • 正式更名:2009年12月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協會現有各種所有制會員單位1152家,其中會長單位1家,副會長單位15家,理事單位124家(常務理事38家)。協會秘書處現有專職工作人員10名,並設有派出代表機構(工作處)20個。
本協會在行業主管部門的關心指導下,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加強行業自律、增強自律責任,強化自律機制、提高自律能力,健全行業自律性管理制度建設為抓手積極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制訂行業規範、提高中介指導與諮詢協調;依法對會員單位的回收經營資質進行認定,實行許可前置審核,頒發《資格證書》;充分履行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治安協管和市場協管職能,實行行業台帳登記制度和行業年檢統計;組織行業統一培訓,努力提升從業素質;承接政府職能,做好“備案登記”;編輯《上海再生資源》,加強行業信息交流;組織專題調研和專家論壇等,近年來,在會長的領導下,按照“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我監管”的原則,積極配合市、區兩級政府加快推進本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和協會自身建設,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作用。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上海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協會(英文譯名: SHANGHAI RESOURCE RECYCLING ASSOCIATION 縮寫: SRRA)。
第二條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精神組建,由本市再生資源回收行業企事業單位(包括從事再生資源回收、集散、初整理及簡單加工業務的企業單位以及有關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自願組成的,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性的行業性社團法人。
第三條本會宗旨:以政府經濟發展戰略為指導,在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管理中發揮積極作用,為增強會員企業市場競爭力,促進本市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和再生資源的充分回收利用,推進城市經濟可持續發展,提供行業服務,包括相關的有償服務。
第四條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商務委員會,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本會同時接受上海市商務委員會、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本會的任務是:
(一)向政府反映會員單位的正當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二)對涉及本行業整體利益的重大問題,積極向上級主管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提供信息和決策建議;
(三)制訂行業規範,制訂相關的管理規定和工作條例;
(四)接受政府部門的委託,依法履行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實行備案登記,統一頒發《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備案登記證明》,配合商務、公安、工商等部門對本行業的管理開展相關工作;
(五)為會員單位開展經營業務提供指導、諮詢、中介、協調,包括組織物資分類整理質量標準制訂與審定,組織物資交易展覽和行業交流,開展商品和市場調研,協調市場指導價格,擬定回收網路建設布點規劃,及引導回收資源集散歸口等;
(六)開展行業統計,發布行業信息,向會員單位提供本市和全國大、中城市同行業的經營、管理和改革信息,探索再生資源回收和再生資源綜合利用新途徑;
(七)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為會員單位的從業人員提供業務技術、經營管理培訓和回收人員持證上崗的崗前培訓;
(八)對會員單位提供行業服務及相關的有償服務,包括經營業務技術項目中介和 行業管理所需要的其他有償服務;
(九)在會員中組織、開展業務經營和誠信服務評比活動,對違規、違約單位進行督查並作出處置,對違法行為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罰建議。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提供指導、諮詢、協調,培訓業務技術人才。
第八條本會活動原則:
(一)依照章程,講究道德,遵紀守法,注意政策;
(二)誠信公正,維護公益,實事求是,回報社會;
(三)不以服務營利,不以事權謀私,不與會員爭利;
(四)堅持自願、自主、自聘、自籌、自律,保持民間性、民主性、代表性,發揮服務、中介、協調作用。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的會員是單位會員,本會不吸納個人會員。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在本市從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研究的或其它與本行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
(二)承認本會章程,按期交納會費;
(三)有加入本會意願並提出入會申請。
第十條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在特殊情況下,須提交合乎要求的相關證明檔案);
(二)由本會秘書處審核同意,並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證書。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服從本會規約,維護本會形象;
(二)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三)按規定足額繳納會費;
(四)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報表。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辦理退會手續,同時須交回本會頒發的據以證明會員身份的一切有關物件。
會員如果在兩年內無故不履行義務的,或在規定期限內不參加行業資質年檢的,概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經常務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予公示。
會員如對常務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向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提出申訴。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商務委員會、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人數不超過會員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及常務理事;
(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向其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除名;
(五)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免職;
(七)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八)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九)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管理規定及工作條例);
(十一)討論決定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增補理事,應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由理事會補選的理事,應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推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四)、(五)、(九)、(十一)等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主持工作。常務理事會適當注意老、中、青三結合,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人員宜保持適當比例。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召開會議與理事會保持同步。
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推舉。特殊情況下由常務理事會增補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增補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無刑事處罰記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的任期四年,會長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其任職條件參照第二十二條。按照逐步職業化的精神,秘書處的工作人員是專職人員,其人事分配製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負責人人選,並提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會各工作處是理事會決定設立的所在派駐地片區的代表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在本會秘書長的協調下,根據本會宗旨負責開展派駐地的行業自律管理、行業服務和其他與本行業相關的工作,代表本會配合當地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開展行業治安管理、市場管理等工作。各工作處不得脫離本會擅自開展涉業活動。
各工作處實行執行代表履職負責制,依民主評議、民主監督、統一運作機制開展工作;重要事項由執行代表召集派駐地片區內理事集中商議、共同議決,並形成文字向秘書處報告;重大議決作出的決定,須經行業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款;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會費和其他必要費項(如行業規約中規定的管理費項等),上述費項的列收,均不以營利為目的(實體機構例外)。
本會按照《關於上海市社會團體經營管理暫行規定》對團體會費收取標準的規定精神,根據行業實際情況,制定會費收取辦法,報業務主管部門並報請市社團管理局審核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和事業的發展,以及符合規定的經費列支,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主辦人員,並相應配備出納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按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國家撥款的必須接受國家審計部門的監督;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尊重捐贈、資助人的意願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本會的合法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上級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各工作處不單獨收取與行業相關的費用,如發生相關的(本章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經費收入,按發生金額由本會財務統一歸集入帳,歸本會所有。各工作處不得以本會名義收取本會規定之外的費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修改後的章程,獲得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在上海市商務委員會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核准並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商務委員會審查同意,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上級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第七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市社團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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