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八卦掌協會

上海市八卦掌協會經過數年籌備,在上海掛牌成立。該會是國內首家八卦掌省級武術專項協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八卦掌協會
  • 外文名:Shanghai bagua association
  • 掛牌成立:上海
  • 領導:上海市文體局、民政局
  • 性質:武術專項協會
總體概況,現任領導,協會章程,

總體概況

是在上海市文體局、民政局和社團局的領導下,以繼承發揚中華章踏傳統武術文化為主,倡導全民健身,普及提升武術事業發展,構建文明城市,將後世博海派文化的發揚光大為宗旨。為了配合八卦掌協會的成立,首倡“紙上打拳是書道、空中寫字是拳道”的國際著名武術家、易學家、書法家、會長王翰之先生將歷代密不外傳之八卦掌秘訣公之於天下,編著出版了《拳道》一書,書中形象精僻地闡釋了八卦掌拳法剛柔相抱,陰陽迴旋,誠中形外,顯藏往來的特性,體現了天地造化、通達英明之睿力的中華武術精華。上海市相關部門領導為八卦掌協會成立揭牌。上海市八卦掌愛好者和國內外有關專家、代表約200人出席協會成立大會。上海市八卦掌協會於2010年12月6日借上海市科學會堂成立。該會將在市體育局、民政局和社團局的領導下,繼承發揚閥霉槓中華傳統武術精英,挽救行將失傳的絕世武學,倡導全民健身,普及提高武術事業發展,提高中華武學水平,造福世人,構建文明城市。

現任領導

會 長:   王翰之
常務副會長:朱開揚
副會長:   余綺梅 張建華 歸為民 黃偉君
秘書長:  王 劍
理事會:於長果 毛崗乃 馮沛齡 朱曉清 朱海昱 孫建民 劉 仲 呂志武 張敦魁 楊有生 吳良發 何天江 陳大鵬 陳為瑜整束地 林廣雪 高貴生 韓幸勇 戴銀海 熊祥雲

協會章程

上海市八卦掌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是 上海市八卦掌協會。英文名稱是 Shanghai BaGuaZhang Association 。
第二條
本會是由本市愛好和開展八卦掌拳的個人以及單位會員制形式所自願組成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是上海市體育總會的單位會員。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愛國愛人民,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和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體育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地址設在:上海市普陀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讓八卦掌成為廣大市民參與全民健身活動的內容之一,推進八卦掌拳術的普及和水平提升;
(二)視條件與可能下,和有關方面的指導下,舉辦八卦掌有關演示活動和比賽;
(三)在上海市積極開展各種形式的八卦掌活動和研究,以促進八卦掌事業的發展;
(四)儘可能建立比較全面的八卦掌覆蓋網路,促使更多人了解八卦掌,並通過學習八卦掌來增加對中國傳統文化的興趣和知識;
(五)組織和協調各種八卦掌學術性和業務性的國內、國際交流活動和社團活動,讓上海八卦掌武術愛好者與國內、國際八卦掌武術愛好者能從中得益及增進友誼;
(六)培養出更多的八卦掌武術人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在上海組織舉辦國內外八卦掌有關的培訓、比賽、交流、研究以及與八卦掌武術相關的各類武學活動。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是由八卦掌運動的愛好者以及為促進和推廣八卦掌運動的單位所組成的。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承認本會章程;(二)自願加入本會;(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四)熱愛和熱心支持八卦掌的推廣和發展。
第十蘭雅定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一)提交入會申請;(二)經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討論通過;(三笑求舉)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本會的章程;(二)執行本會的決議;(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六)按規歡棕坑照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相關會員證明。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做有損本會聲譽的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若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只項踏付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三)選舉或者罷免理事;(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五)決定和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員中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會員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但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每屆任期4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集會員大會,向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罷免本會負責人;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六)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代表放棄該次表決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應當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本會負責人不得由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負責人進行表決,應當以民主的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
會員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條
常務副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二條
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擔任本會負責人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四條
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工作。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
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七條 本會若有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一)會費;(二)法人、其他組織、單位及個人的捐贈;(三)政府、社會資助;(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利息等增值收入;(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
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定的,必須按照捐贈協定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四條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八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十九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程式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_2010_年_12_月_6_日第_1_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會的業務範圍: 在上海組織舉辦國內外八卦掌有關的培訓、比賽、交流、研究以及與八卦掌武術相關的各類武學活動。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是由八卦掌運動的愛好者以及為促進和推廣八卦掌運動的單位所組成的。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承認本會章程;(二)自願加入本會;(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四)熱愛和熱心支持八卦掌的推廣和發展。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一)提交入會申請;(二)經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討論通過;(三)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本會的章程;(二)執行本會的決議;(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相關會員證明。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做有損本會聲譽的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若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三)選舉或者罷免理事;(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五)決定和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員中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會員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但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每屆任期4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集會員大會,向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罷免本會負責人;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六)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代表放棄該次表決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應當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本會負責人不得由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負責人進行表決,應當以民主的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
會員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條
常務副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二條
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擔任本會負責人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四條
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工作。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
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七條 本會若有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一)會費;(二)法人、其他組織、單位及個人的捐贈;(三)政府、社會資助;(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利息等增值收入;(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
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定的,必須按照捐贈協定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四條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八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十九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程式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_2010_年_12_月_6_日第_1_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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