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上海市內河貨物運價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內河運輸部門和職工,必須樹立為工農業生產服務,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堅持社會主義經營方針,提高運輸質量,嚴格執行運價規定,努力開展計畫運輸,合理運輸,加強企業經營管理,多、快、好、省地完成運輸任務。
第三條凡在本市內河起運的貨物(包括起運點在本市航經外省航道的貨物運輸),其運費、雜費計算,除軍運、郵運和上海港內駁運業務另有規定者外,均按本規則辦理。
第四條上海市內河貨物運價規則包括:
貨物運價分級表(附屬檔案一);
整批貨物運價費率表(附屬檔案二);
船舶租用費率表(附屬檔案三);
笨重、長大件貨物運費加成標準表(附屬檔案四)。
第二章 運價等級
第五條貨物運價等級分為八級,最低為一級,最高為八級,按“貨物運價等級表”規定計算,表內未列具體品名,但列有適用概括名稱的貨物,按表中概括名稱所屬的等級計算,既無具體品名,又無概括名稱的貨物,按五級運價計算。運價等級不同的貨物合裝或綑紮成一件運送時,均按其中運價最高的等級計算(包括貨櫃運輸)。
第三章 貨物重量
第六條貨物重量除“貨物運價等級表”中訂有換算重量者外,均按毛重以噸計算(包括包裝重量)。訂有換算重量的貨物,按規定的換算重量計算。實重大於換算重量時,按實重計算。在本市聯運中轉訂有換算標準的輕泡貨物,由於發運港未能及時提供貨物體積和規格等資料無法進行換算時,得按換算比例加成計算。
第七條凡一件貨物重量超過一噸或長度超過七公尺為笨重、長大件貨物。成組或貨櫃運輸總重量超過一噸但其單件不超重者,仍按貨物原計費重量計算。
第八條同一物資單位一次交運同一起訖點貨物,其計算重量滿三十噸為整批,三十噸以下為零擔。貨物重量的尾數進整:整批不滿五百公斤的按五百公斤進整;零擔不滿五十公斤的按五十公斤進整。
第四章 運價里程
第九條運價里程以五公里為一計算單位,滿一公里按公里進整,不滿一公里不計。
第十條同一運輸起訖點有多條航線可通者,應按運距近的航線計算,由於特殊情況必須繞道或繞過蘇州河航行者,均按實航里程計算。
第十一條本市市區運輸到外省的貨物,以閔行、吳涇(車溝港)、龍華、蘇州河口、虬江碼頭、吳淞大橋、西康路、北新涇為里程計算的起訖點,介於兩點之間者,按前進航向的後一個點為起點。
第十二條一次託運的貨物,物資單位要求沿途裝船或卸船者,全部貨物運費均按裝卸最遠的點計算。
第十三條物資單位辦理託運後要求變更貨物到達地點,經運輸單位同意,可按變更後的實航里程計算,如船舶已到達指定地點,物資單位要求變更時,須重新辦理託運手續,另行計算運費。變更前後運距相差在五公里以內的,按另辦託運百分之五十收費。運距在五公里以上,按全部運費計算。
第五章 運價計算及收費
第十四條貨物運價按規定的運價等級、重量、里程、費率進行計算。運費起算里程:自航船、掛機船及四十噸以下(包括四十噸)機動船(包括船隊)為五公里,四十噸以上機動船(包括船隊)為三十公里,每一運單每項運雜費的尾數以一分計算,不足一分四舍五進。
第十五條零擔貨物運費,按“整批貨物運價費率表”規定加百分之三十,每一運單起算運費為三角,聯運為五角。
第十六條使用四十噸以下小航(包括四十噸及平均每艘船在四十噸以下的小船船隊)和六十噸以下(包括六十噸)機動船運輸整批貨物,按運價加收百分之三十;運輸零擔貨物,運費只按零擔貨物加成計收,不加收小船加成。四十噸以下航班船、客班船運輸零擔貨物,運費分別加收。
第十七條無法提供正確計量或嚴重影響船舶裝載效率的貨物,可按航次和船舶核定噸位以四級運價包船、包艙計算,低於四級運價的貨物,按三級運價計算。按包船、包艙計算的四十噸以下小船(包括平均每艘船在四十噸以下的船隊和六十噸以下機動船)不另加收小船加成。
第十八條同一物資單位原船原程帶空容器,得一次辦理託運手續,空容器運費按重載貨物運費總額:六級以下按百分之五十,六級及六級以上按百分之四十計算。成組工具可按具體情況由承託運雙方協商辦理。
第十九條事先無法明確運輸地點、時間、數量或因運輸任務特殊必須專船專運者,應由租用單位提出申請,經本市、縣運輸主管部門核定可作為租船運輸,費用按“船舶租用費率表”規定計算。
第二十條笨重、長大件貨物,按“笨重、長大件貨物運費加成標準表”計算。
第二十一條拖輪、駁船協作營運時,按實收運費各百分之五十分拆。
拖輪船隊附拖其他單位船舶,拖費按拖帶船噸及里程:重載貨駁按三級運價百分之五十;空貨駁按一級運價百分之五十計算。附拖機動船、躉船及各種工作船,均按五級運價計算。
第二十二條由於航道水位枯淺,船舶全程運輸必須減載時,經當地港航管理部門同意,裝載部分按裝貨物噸位計費外,減載部分按所裝貨物的同級運價百分之五十收費。
第二十三條物資單位託運貨物,運、雜費應在承運的當天一次付清,承托雙方訂有協定的,按協定規定辦理,運、雜費計算如發生差錯,應按實更正,多退少補,退補期不超過一百八十天。
第六章 特定運價
第二十四條內河船舶航經長江、黃浦江、澱山湖A、B級航區和蘇州河的運費計算:
瀏河下游(包括崇明島)三百噸(包括三百噸)級以下船舶按運價加收百分之三十五,三百噸以上船舶按運價加收百分之三十;瀏河上游至黃田港按運價加收百分之二十五;黃田港上游按運價加收百分之十五。
黃浦江分水龍王廟以下和澱山湖,按運價加收百分之十五。
進蘇州河按運價加收百分之十。
第二十五條運輸窯廠制磚泥土和疏浚河泥,運距在五公里以內者,運費計算可由承託運雙方協定,但須報當地主管局核定。
第七章 其他費用
第二十六條本市、縣船舶從船籍地空駛至本市、縣境外運輸貨物,可按下列情況收取調船費:
一、空放至本市、縣境外(包括中間需跨越市、縣境範圍的)空駛里程在十五公里以上至四十公里的,按運費加收百分之十五;超過四十公里者,按運費加收百分之三十。
二、空放至外省市按法運費加收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七條物資單位辦理託運後,船舶到達物資單位指定的裝貨地點,因無貨裝運造成空放損失時,按往返實航里程和一級運價百分之五十收取放空費,船舶停空時間,按本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船舶延期費的計算:
自船舶到達裝、卸貨地點報到時起(提前到達者,按預確報到達時間起算),二百噸以下(包括二百噸)船舶(隊),不超過十二小時,二百噸以上的船舶(隊)不超過二十四小時,超過時,除由於船舶未按預確報時間到達影響裝卸工班外,均應由託運單位付給延期費。
延期費:以十二小時為一期,不滿一期作一期計算,按最低級航區核定船噸,每期每噸(船隊按全部船噸)收費四角,從第二期起每期每船噸收費六角。
第二十九條重載船舶通過水閘,除過閘費由物資單位付給外,按貨物計費噸每噸每閘收取候閘費三角。
第三十條因貨物運輸特殊需要增加的設備(包括笨重、長大件貨物加固、襯墊、壓艙等)及其他費用均由託運單位負擔。
第三十一條凡是本市縣屬航運企業,承運市境內起運的貨物,按運價加收百分之十。
第三十二條凡是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關於計畫運輸的規定提送運輸計畫者,按運價加收百分之五。
第三十三條凡經由交通運輸部門裝卸吞吐的貨物,由運輸主管部門按貨物的進口或出口分別向託運方徵收貨物港務費每噸一角。下列各項免收貨物港務費;郵件、包裹、船舶自用燃潤料、裝貨墊鋪、綑紮材料、隨貨同行的備用包裝和隨魚鮮同行的冰、鹽、使館用品、展品、部隊機關交運的軍用品,因意外事故臨時卸在碼頭和港內仍須運往原到達港的貨物。
第三十四條一般危險貨物運輸,按貨物所屬等級的運價加收百分之十;烈性危險貨物,按貨物所屬等級的運價加收百分之五十。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公布執行之日起,以前頒發的一切有關內河貨物運價的規定同時廢止。
本規則的修訂和解釋權屬上海市交通運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