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辦宗旨
協會的宗旨是在遵守社會
道德風尚的基礎上,團結和組織上海市健康產業系統的企業和工作者,積極推動上海健康產業企業的有序發展;加強與國內外
健康產業的交流與合作;提高與健康相關產品的質量,支持新技術的開發與推廣;服務政府、企業和消費者,積極推進上海保健產業的振興和品牌戰略的實施,為中國乃至世界健康產業的發展做出貢獻。
協會業務
實務研究和對外交流;發布信息和業務
培訓;會務會展和諮詢服務;編印刊 物和資料;產品和新技術推廣。
具體業務是:
(一)開展對健康產業工作及地區經濟發展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健康產業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圍繞健康工作開展研討、研究活動,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
(三)配合有關部門參與制定產業規劃,對產業內重大的科技改造,技術進步、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論證;
(四)在有關政府部門指導授權下,參與保健市場的規範和市場監督工作,促進保健市場健康發展;
(五)收集、分析、統計、發布保健領域的相關信息;
(六)創辦刊物、開展諮詢、舉辦會展、立新技術推薦;
(七)組織人才、技術、職業培訓;
(八)開展國內外有關健康產業的交流和合作;
(九)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其合法權益;
(十) 承擔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保健工作事項等。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上海市健康產業發展促進協會;英文譯名:SHANGHAI health industry development &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是由上海從事保健、醫療、衛生、健康管理機構、體檢中心、健康養生等健康產業的科研開發等單位及健康相關領域的企業自願組成的群體性專業團體,是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在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基礎上,團結和組織上海市健康產業系統的企業和工作者,積極推動上海健康產業企業的有序發展;加強與國內外健康產業的交流與合作;提高與健康相關產品的質量,支持新技術的開發與推廣;服務政府、企業和消費者,積極推進上海保健產業的振興和品牌戰略的實施,為我國乃至世界健康產業的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
上海市經濟委員會,自願接受其業務指導和執法監督;本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
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接受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包括:實務研究和對外交流;發布信息和業務培訓;會務會展和諮詢服務;編印刊物和資料;產品和新技術推廣。
(一) 開展對健康產業工作及地區經濟發展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健康產業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 圍繞健康工作開展研討、研究活動,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
(三) 配合有關部門參與制定產業規劃,對產業內重大的科技改造,技術進步、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論證;
(四) 在有關政府部門指導授權下,參與保健市場的規範和市場監督工作,促進保健市場健康發展;
(五) 收集、分析、統計、發布保健領域的相關信息;
(六) 創辦刊物、開展諮詢、舉辦會展、立新技術推薦;
(七) 組織人才、技術、職業培訓;
(八) 開展國內外有關健康產業的交流和合作;
(九) 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其合法權益;
(十) 承擔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保健工作事項等。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從事於健康產業研究、開發、生產、銷售、服務的單位,符合下列條件的均可成為本協會會員。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要求本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四)享有本協會提供的各項諮詢服務的權利;
(五)對本協會給予的紀律處分有聽證、陳述和申述的權利;
(六)參加本協會舉辦的活動並優先獲得本協會服務的權利;
(七)對本協會工作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八)會員入會實行註冊制。會員申請加入本協會時,應當按照本協會的要求進行登記註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的章程和行業規範;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按時交納會費;
(四)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按照規定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和諮詢管理費;
(七)服從本協會的監督與管理接受本協會的檢查與協調;
(八)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單位設會員代表一名,代表其在本協會履行職責。會員代表應當是會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是主要負責人;會員單位更換會員代表,須向本協會書面報告,經秘書處討論通過報會長批准,繼任會員代表可以繼任該會員在本協會的職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如果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果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秘書處討論提交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團體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與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部門審批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經民主協商選舉產生。因工作變動等原因要更換增補理事的,由推薦單位提出,理事會討論批准,並經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更換會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審議批准內部管理制度;
(七)進行表彰和獎勵活動;
(八)行業內的重大決策;
(九)對違反本協會章程及損害本協會聲譽的行為進行處理;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設立秘書處機關,下設若干專職部門,在理事會領導下,為理事、會員提供服務,並組織開展各項業務工作。必要時根據企業和社會要求及時開展新的業務活動。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聘任秘書長、執行秘書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常務副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常務副會長領導秘書處。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秘書處,由專職秘書長一名、執行秘書長若干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及各部門工作人員組成。秘書處為本協會日常工作的辦事機構。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完成本協會的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
(三)擬定並實施內部管理制度;協調各部門、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副秘書長以及各部門、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需經會長同意。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第三十 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協會開辦經費10萬元(人民幣),由上海量鍵生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提供,於社團登記註冊之前一次性到帳;
(二)會費、資助、社會捐贈、利息;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會費的收取按照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
財務管理制度,做到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離崗位時,必須與繼任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國家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與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本協會經濟狀況和個人貢獻,參照國家企事業單位或國際慣例執行。
第四十條 本協會秘書處定期向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經費收支情況。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章程,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核。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修改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部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四條 本協定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主管業務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協定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上級主管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