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協會以維護信息服務行業的市場秩序和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增強本市信息服務行業的誠信自律管理水平,促進信息服務行業健康發展為目的。近年來,協會積極承辦各類政府公益項目,代表行業共同利益向政府相關機構獻計獻策,是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溝通橋樑和紐帶,具有很高的行業號召力和社會影響力。
協會目前有會員單位300多家,包括電信、移動、聯通、百度、騰訊、攜程、盛大、陸金所等全國知名的網際網路企業。協會目前下設六個專業委員會(網際網路+委員會、網路教育專業委員會、上海網際網路影視專委會等)、三個中心(上海市網際網路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 、上海信息服務人才培訓中心、上海市數字健康信息中心等)、七個聯盟(中國數位化行銷與服務產業聯盟、中國網際網路教育產業聯盟、智慧社區與商圈融合創新聯盟、上海自媒體聯盟等),積極推動信息產業各細分領域的行業自律和產業發展。
協會榮譽
1. 在2002年“上海國際軟體、積體電路展示交易會暨人才招聘會”上,本協會成功舉辦“滬台企業信息化高級論壇”、組織企業參展,榮獲市信息委頒發“優秀組織獎”;
2. 2003年3月協會秘書長羅海蛟榮獲市信息化系統2002年度“雙文明”稱號;
3. 在抗擊非典工作中,協會組織動員會員單位(200家企業)捐款捐物,累計金額達150萬,名列市信息委12家協會前茅,獲上海市信息化委員會通報表彰;
4. 為貫徹市委加強“凝聚力工程建設”要求,進一步營造一支無私奉獻的黨員隊伍,2003年我協會黨總支發起開展“幫困助學獻愛心”活動,幫助10位貧困學生完成學業。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獲上海市慈善基金會、倪天增教育基金會頒發捐贈證書;
5. 二00三年七月在中共上海市信息化委員會開展評選、表彰上海市信息化工作系統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活動中,秘書處專職黨務工作者袁麗燕同志榮獲“優秀黨務工作者”稱號;
6. 辦公室主任宋浩同志榮獲市信息委關於信息化工作系統2003年度協會先進個人的稱號;
7. 上海市信息服務業行業協會被評為2003年《上海市信息化年鑑》編輯出版工作先進集體
8. 2003年信息產業部在全系統評選先進集體和個人,經過申報、市信息委推薦和信產部網上公示等程式,上海市信息服務業行業協會獲得“全國信息產業系統先進集體”榮譽稱號;
9. 2004年12月10日新中國成立以來,首次召開的“全國先進民間組織表彰大會” 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我協會被授予“全國先進民間組織”稱號;
10. 2005年6月30日,行業協會工作黨委書記袁國華代表信息委系統工會宣布了上海市信息服務行業工會成立,這是全市信息化行業第一家成立工會的行業協會;
11.2006年協會通過了著名的國際服務標準機構SGS的審核,這是全國第一家通過服務標準審核的行業協會;
12.2006年9月獲得國家“政府信息化創新獎”稱號;
13.2007年被上海市信息化委員會授予2006-2007年度“文明單位”稱號;
14.2007年,協會數碼互動娛樂專委會被評為2007年度全國優秀動漫遊戲協會;
15.2008年7月,協會在會上獲得上海民間組織4A級等級榮譽稱號; 16.2007-2009年,協會連續三年被評為2008年度全國優秀動漫遊戲協會;
17.2009年,協會黨委榮獲民政部頒發的“學習實踐活動先進單位”稱號,全上海行業協會僅我們一家獲此殊榮;
18.2009年,協會再次被國家民政部授予“全國先進民間組織”。
協會章程
上海市信息服務業行業協會章程
(二0一0年二月二十六日 第三屆會員大會通過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中文名稱:上海市信息服務業行業協會英文名稱:Shanghai information service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SISA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精神組建,是由本市信息服務業企業以及其他相關的經濟組織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根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嚴格執行國家方針、政策和法規,成為企業與政府、企業與社會溝通的橋樑。
努力推動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事業的發展,為政府、為社會、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代表會員提出涉及會員集體利益的意見,健全與政府的協商機制,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保障行業的公平競爭,協調與會員有關的商事,增強本市信息服務企業的行業自律管理,促進信息服務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在本會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
第五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
第六條 本會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七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組織行業培訓、技術諮詢、信息交流、會展招商以及產品推介活動;
(二)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接受政府組織的有關本市信息服務業產業發展的有關課題研究報告;
(三)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代表行業企業與政府共同培育構築協商機制;
(四)代表行業企業進行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等調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調查申請;
(五)依據協會章程,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服務標準、質量規範;
(六)通過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公信證明、價格協調、行業準入資格資質審核等工作;
(七)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對於違反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達不到質量規範、服務標準、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致使行業集體形象受損的會員,行業協會可採取警告、業內批評、通告批評、開除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也可建議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對非會員單位的違法活動進行處理;
(八)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行業內非會員、會員與其他行業經營者、消費者及其他社會組織的關係;
(九)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
(十)承擔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及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能。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信息中介服務、行業統計、調研、信息發布、公信證明、價格協調、資質評審、國內外經濟技術合作交流。
第九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依照社團法人的行為規範獨立開展活動;
(二)本會開展活動,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的利益;
(三)本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以舉辦的經營實體名義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
(四)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本行業同業企業以及其他相關的經濟組織和機構。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並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六)向協會提出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七)本會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規章制度和各項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時、按標準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承辦本會交辦的事項;
(七)服從本會的協調;
(八)本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兩年內不履行義務,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常務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確定每個時期的活動方針和工作任務;
(六)討論理事會提交的有關問題;
(七)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八)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任期四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集會員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本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和副理事長;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五)根據理事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的聘免;
(六)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七)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應當不超過理事的三分之二。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條第二、四、五、六、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追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本會負責人不得由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負責人選舉應當以差額選舉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決議。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應當由出席理事、常務理事當場審閱、簽名。會員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
第三十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 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擔任本會負責人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本會理事長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三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各類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工作;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秘書長一般為專職。
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定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和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理事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履行協會法定代表人的相關職責,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五條 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等增值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一條 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定的,必須按照捐贈協定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二條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六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十七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用於公益事業,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十五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 2010 年2月26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