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服務上海信息化建設,在團市委和市信息委的共同指導下,上海市信息化青年人才協會於2004年正式成立。協會以“上海IT青年十大新銳”為骨幹,匯聚了一大批信息化領域優秀青年人才,並圍繞信息化工作持續開展了各項豐富多彩的活動,在服務、凝聚、宣傳、培養和舉薦信息化領域優秀青年人才,促進信息化普及運用,推動城市信息化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組織了多場協會內外部合作交流、考察活動,增強了會員間的學習和交流,促進了會員企業間的合作,更有效地整合了社會資源。
協會現已有正式會員兩百餘名,匯集了滬上IT領域的各界精英及一大批知名的IT界成功人士和海外歸國專業人士。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是上海市信息化青年人才協會。英文名稱是SHANGHAI INFORMATIZATION YOUTH TALENT ASSOCIATION,縮寫SIYT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本市從事信息化相關研究、開發、生產、銷售、服務、管理和教育等方面優秀青年人才自願組成的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服務、凝聚、引領信息化青年人才, 促進信息化青年的成長成才和事業發展,支持青年創辦的信息化相關企業的發展,推動利用信息化手段服務於社會和廣大青少年,為上海經濟社會發展和信息化建設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共青團上海市委員會,工作中接受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的指導。本協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本協會是上海市青年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協會的主要任務:
(一)圍繞上海信息化建設、信息化領域青年的成長與發展、青年所創辦的信息化相關企業的合理訴求,反映信息化領域青年的意願,向黨和政府提供相關政策建議,代表和維護會員的共同合法權益;
(二)開展信息化領域優秀青年評選表彰活動,向黨和政府、企事業單位和有關機構舉薦信息化領域優秀青年人才;
(三)為信息化領域青年成才、創業、發展提供服務,促進信息化領域青年相互之間的交流,加強信息化領域青年與政府和社會各界的聯繫;
(四)開展與信息化相關的調查研究、交流座談、學術研究、教育培訓等工作;
(五)開展信息化知識和技能普及、宣傳、競賽等活動;
(六)開展與海內外有關信息化組織、青年團體的合作與交流;
(七)為機關、企事業單位及相關機構的信息化建設與發展提供諮詢、中介和服務;
(八)組織開展與信息化相關的會展服務,編輯、出版、製作有關書刊、資料及音像製品;
(九)承辦黨和政府及相關機構委託的事項。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開展信息化相關教育培訓、競賽評選、調查研究、諮詢服務、中介交流、會展出版等活動。
第八條 本協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協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協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協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協會由個人會員組成。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協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並熱心於本協會工作;
(三)在信息基礎設施、信息產業、經濟與社會信息化、信息化環境營造等領域取得一定成就和業績,並在該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力;
(四)會員年齡原則上在40周歲以下;
(五)外地人士一般應長期在上海工作。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處審查,上報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請求本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的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社會聲譽和合法權益,及時向本協會反映有關情況;
(三)關心支持本協會工作,參加本協會的活動,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及時提供本協會所需資料或信息;
(四)做好新會員的推薦工作;
(五)按規定時限和標準交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本協會統一印製會員證,不得轉讓或出借。會員證遺失,需及時向本協會秘書處掛失,申請補發。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做出有損於本協會聲譽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六條 本協會設立顧問和名譽會長,由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聘請,主要由業務主管單位以及信息化領域相關領導、知名人士組成。顧問和名譽會長擔任時間由理事會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七條 本協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
第十八條 本協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十九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可採取多種形式,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三) 制定會費標準;
(四)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六) 討論並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其它重要事宜。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會員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協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四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特殊情況需換屆延期的同會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集會員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本協會負責人;
(四)決定會員入會、退會、表彰及處分事宜;
(五)決定本協會顧問、名譽會長和副秘書長的聘免;
(六)領導秘書處開展工作,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或執行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員大會、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以民主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
會員有權查閱本協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常務副會長為法定代表人,一般由共青團上海市委管理信息部部長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的,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從事與信息化領域青年人才相關的工作或在信息化領域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45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其他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本協會設執行會長,經會長提名、理事會審議通過,實行年度輪流擔任制,主要配合會長做好協會當年度的工作。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協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代表本協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副秘書長在常務副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三)向常務副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設立秘書處,由秘書長、副秘書長等組成,負責開展本協會日常工作,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的決議。在具體工作中,秘書處對外可代表本協會。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協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定的,必須按照捐贈協定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協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協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協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下,由業務主管單位組織捐贈給與本協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用於公益事業,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8年11月30日第二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