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建築物使用安裝安全玻璃規定》的決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建築物使用安裝安全玻璃規定〉的決定》是上海市人民政府於2011年12月28日頒布的檔案。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建築物使用安裝安全玻璃規定》的決定
城鄉建設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1-12-28

法規內容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建築物使用安裝安全玻璃規定〉的決定》已經2011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13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長韓正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建築物使用安裝安全玻璃規定》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上海市建築物使用安裝安全玻璃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
第二款修改為:
前款第(七)項的部位由市建設交通委另行規定。
二、第七條修改為:
在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所列部位使用安全玻璃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的資質證件中應當記載相應的內容,方能進行安全玻璃的設計和施工。
三、刪去第十一條。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文字和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建築物使用安裝安全玻璃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調整和修改後,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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