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幣特種股票管理辦法

《上海市人民幣特種股票管理辦法》是中國人民銀行、上海人民政府1991年11月22日聯合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人民幣特種股票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中國人民銀行、上海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1991年11月22日
  • 發布文號:銀髮[1991]351號
  • 生效日期:1991-11-2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上海市人民幣特種股票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人民政府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聯合發布銀髮35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上海市對外開放及有效引進外資的需要,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人民幣特種股票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人民幣特種股票(以下簡稱B種股票),是指以人民幣標明面值,專供本辦法第十四條所規定的投資者用外匯進行買賣的記名式股票。
第三條凡在上海市行政區域內發行、買賣及從事與B種股票相關的業務,都須遵守《上海市證券交易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及本辦法的規定。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是上海市B種股票的主管機關,授權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負責B種股票的日常管理和檢查。
第五條B種股票的股息、紅利及交易收益可在納稅後匯出境外。
第六條B種股票在發行、交易和分紅時所用的與人民幣的調劑價格及在發行、交易等各環節所涉及的事宜,按《上海市人民幣特種股票實施細則》辦理。
第二章 發行管理
第七條凡在上海市發行B種股票,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第八條B種股票的發行者,必須是有關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條B種股票的發行者除應符合《上海市證券交易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國家有關部門同意利用外資或轉變為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書面性檔案。所籌資金的使用必須符合國家關於外商投資管理的政策規定。
(二)有穩定的,數額比較充足的外匯收入來源,其年度外匯收入來源總額應足夠支付B種股票的年度股息紅利額。
(三)原國營企業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其B種股票股份占公司總股份的比例應符合主管機關核定的上限。
第十條申請發行B種股票,除應提供《上海市證券交易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檔案外,還應提交以下檔案:
(一)發行B種股票的可行性報告;
(二)資金用途說明及資金運用的可行性報告;
(三)年度外匯收入來源計畫;
(四)經會計師事務所簽證的未來一年或幾年的公司盈利預測檔案;
(五)主管機關要求的其他檔案和資料。
第十一條申請增資發行B種股票,還須遵守《上海市證券交易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第十二條申請發行B種股票所提交的招股說明書必須在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指定的報刊及規定的日期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B種股票可公開發行或定向發行。公開發行必須委託經主管機關批准可經營B種股票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代理。
第十四條B種股票的發行限於以下對象:
(一)香港、澳門、台灣的法人和自然人;
(二)外國法人和自然人;
(三)主管機關批准的其他境外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五條前條所述對象認購B種股票,應委託經主管機關批准可經營B種股票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辦理,認購時應出具身份證、護照或法人登證註冊的證明檔案。
第十六條單個認購對象買入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B種股票數量超過該公司總股份5%時,應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十七條B種股票上市若屬於發行公司股票首次上市,須經主管機關批准,其上市申請按《上海市證券交易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B種股票的交易場所限於上海證券交易所。
第十九條B種股票的交易限於在第十四條所述發行對象之間進行。
第二十條B種股票交易須委託經營B種股票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代理,交易雙方須提供第十五條所規定的證件。
第四章 機構管理
第二十一條上海市的證券經營機構經營B種股票業務必須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第二十二條允許經營B種股票業務的上海市證券經營機構只能經營B種股票發售的代銷業務及B種股票交易的代理買賣業務。
經營B種股票的包銷業務,須經中國人民銀行特許。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在B種股票發行與交易活動中發生的爭議與糾紛以及發行B種股票的企業破產合併等,在境內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和政策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者,比照《上海市證券交易管理辦法》處罰。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的解釋權在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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