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術大學章程

上海工程技術大學章程

《上海工程技術大學章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經上海教委市屬高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主任辦公會和市教衛工作黨委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2月11日核准施行。

章程分序言和正文2大部分,正文部分共有總則等九章,共84條。

基本介紹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序 言,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辦學活動,第三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第四章 學 生,第五章 教職員工,第六章 投入與保障,第七章 學校與社會,第八章 學校標識,第九章 附則,

制定過程

上海工程技術大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制定《上海工程技術大學章程》,經上海教委市屬高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上海市教委主任辦公會議和上海市教衛工作黨委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2月11日核准施行。

核准公告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市屬高校章程核准書第2號
上海工程技術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上海市屬高校章程核准暫行辦法》,你校報我委申請核准的《上海工程技術大學章程》,經市屬高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市教委主任辦公會議和市教衛工作黨委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2015年2月11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上海工程技術大學是工程技術、經濟管理、藝術設計等多學科互相滲透、協調發展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前身為創建於1978年的上海交通大學機電分校、華東紡織工學院分院和華東化工學院分院(其中華東化工學院分院於1984年編入上海交通大學機電分校),1985年經教育部批准,在上海交通大學機電分校和華東紡織工學院分院的基礎上,正式成立上海工程技術大學。2003年經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上海市高級技工學校(創建於1951年)整體劃入上海工程技術大學。
學校始終堅持依託上海現代產業,主動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辦學宗旨,構建以產學研戰略聯盟為平台,學科鏈、專業鏈對接產業鏈的辦學模式,造就“產學合作、工學交替”的真實育人環境,為社會經濟發展培養合格的建設者,打造優秀工程師和工程服務人才的搖籃,努力發展成為一所以工程技術為主體、經濟管理和藝術設計為兩翼的辦學特色鮮明、對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有積極作用的現代化特色大學。
為實現學校創建現代化特色大學的奮鬥目標,進一步完善現代大學制度,促進依法治校、規範管理、科學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上海工程技術大學,中文簡稱為“工程大”;英文全稱為“Shanghai University of Engineering Science”,英文縮寫為“SUES”。
第二條 上海工程技術大學是由上海市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投入與保障義務,上海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學校承擔管理和考核職責。
第三條 學校住所為上海市仙霞路350號,設有松江、長寧、虹口等校區,其中松江校區是主校區,位於上海市龍騰路333號,長寧校區位於上海市仙霞路350號,虹口校區為上海工程技術大學附屬上海市高級技工學校和上海工程技術大學高等職業技術學院住所,位於上海市逸仙路88號。學校根據上海市高校布局規劃設立或調整校區。
第四條 學校是非營利性教育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
第五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上海工程技術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
第六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依託產業辦學,服務經濟發展”的辦學宗旨,不斷提高教育質量,為國家和上海發展提供人才支撐、智力支持和科技服務。學校堅持“四個主動納入”:把學校發展主動納入到國家和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總戰略和大格局之中,主動納入到全球經濟發展趨勢、高新技術發展潮流和學科建設發展規律之中,主動納入到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對優質教育資源的迫切需求之中,主動納入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競爭之中。學校堅持為了每一個學生的終身發展的育人理念,按照德才兼備、德育為先、能力為重、全面發展的要求,依託產學研聯盟合作辦學模式和產學合作教育人才培養模式,以卓越工程教育為引領,構築與行業“協同育人、協同辦學、協同創新”的“三協同模式”,培育具有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具有國際視野、創新意識和奉獻精神的高素質套用型創新人才。
第七條 學校的分立、合併以及終止等重要事項須經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報教育部備案。

第二章 辦學活動

第八條 學校以培養人才為中心,開展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九條 學校實施的高等教育包括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採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教育形式,以本科教育為主,協調發展研究生教育、高等職業教育和繼續教育;大力開展國際學生教育和中外合作教育。
第十條 學校依法在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教學中實行學分制,學生畢業前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修滿規定的學分。
第十一條 學校執行國家學位制度,依法依規授予學士、碩士學位。
第十二條 學校學科專業以工程技術為主,經濟管理、藝術設計等多學科互相滲透,協調發展。學校制定學科建設規劃,促進學科交叉、融合和創新。
第十三條 學校遵循教育發展規律,有計畫地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學校專業設定和調整由相關教學單位提出可行性報告,經校教學指導委員會評估,提交校學術委員會審議,由校長辦公會議審定後,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學校人才培養堅持立德樹人、質量為先,建立健全自我監控評估和校外監控評估相結合的教育教學管理制度和質量評估監督保障體系,對教學各環節進行全過程嚴格監控和評估,定期向社會公布年度質量報告,確保人才培養質量。
第十五條 學校開展師資隊伍建設,以中青年教師培養和教學團隊建設為重點,建立教師評價標準和評價體系,把教育教學質量作為教師評價的首要依據。建立健全教師激勵機制,調動教師從事教育教學活動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第十六條 學校鼓勵教育教學改革與實踐,依託產學研平台開展協同育人,將教學與科研、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推進“產學合作、工學交替”的真實育人模式,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
第十七條 學校堅持面向世界,開放辦學,開展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不斷提升學校的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
第十八條 學校積極開展基礎科學和套用科學研究,通過高水平科研基地和創新團隊建設,促進學科建設、人才培養和科技進步,提升學校的科技創新能力和服務社會的能力。
第十九條 學校營造自由寬鬆的學術環境和科學研究氛圍,提倡學術自由。倡導嚴謹求實的學術風氣,反對和防止學術不端行為。
第二十條 學校堅持協同創新,緊緊圍繞國家戰略和上海轉型發展需要,進一步鞏固和拓展產學研戰略聯盟,不斷增強學校服務社會能力,為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人才、科技和智力支撐。
第二十一條 學校積極培育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立體現社會主義特點、時代特徵和學校特色的大學文化,培育科學精神,豐富校園文化,推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
第二十二條 發揮文化引領功能,傳承和弘揚“勤奮、求是、創新、奉獻”的校訓,“只爭朝夕、敢為人先、求真務實、開拓創新、追求卓越”的精神,以及“勤業惟誠、厚學致用”的價值取向,以文化自覺匯聚學校發展合力。

第三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二十三條 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教育、培養、選拔、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幹部隊伍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按照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黨支部的戰鬥堡壘作用、黨員幹部的表率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五)按照建設學習型、服務型、創新型黨組織的要求,組織黨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
(六)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婦委會、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八)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
第二十四條 在校黨委全委會閉會期間,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常委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堅持和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經由常委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黨委常委根據集體決定和工作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對校黨委常委會負責。黨委常委會會議一般每兩個教學周舉行一次。黨委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或受書記委託的副書記主持。
第二十五條 中國共產黨上海工程技術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對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
(二)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
(三)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推進廉潔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並承擔黨風廉政建設的監督責任。
(四)檢查、處理學校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按照有關規定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
(五)受理學校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的章程規定的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六條 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負責人,在黨委的領導下,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訂學校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國際合作與交流和思想品德教育等;
(三)擬訂學校行政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規定和程式推薦副校長人選,按照校黨委決議任免學校內部行政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對教職工和學生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主持校長辦公會議,決策、協調、處理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行政管理等相關職責。
第二十七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校長辦公會議主要研究和處理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等有關問題,決定有關事項,組織實施黨委常委會有關決議。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或受校長委託的副校長主持,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可召開,校長在充分聽取意見的基礎上有決策權並對決策負責,但不同意見應當記入會議記錄。校長辦公會議一般每兩個教學周舉行一次。
第二十八條 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由職能部門、教學科研單位、直屬單位和附屬單位組成。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由黨委常委會審定。
第二十九條 學校實行校、院(部、中心)兩級管理體制。學院(部、中心)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國際交流和社會服務的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學院(部、中心)的設立、變更、撤併,由學校授權的相關管理部門在廣泛聽取意見基礎上提議,報校長辦公會議審議,並提交校黨委會或常委會審定。
第三十條 學校其他內部組織機構按照精簡與效能的原則設定。
(一)根據學校黨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設定職能部門,承擔校內黨政工作的計畫、組織、指導、協調、服務和對外聯絡等職責;
(二)根據辦學活動需要設定直屬單位,為教學與科研提供公共服務保障。
上述部門和機構的設立、撤併,由校組織、人事管理部門在廣泛聽取意見基礎上提議,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由校黨委常委會審定。
第三十一條 學校設立校務委員會。校務委員會是支持學校發展的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通過校務委員會章程;
(二)決定校務委員會委員的增補或退出;
(三)就學校發展目標、戰略規劃、年度預決算報告、重大改革舉措等重大問題進行決策諮詢或者參與審議;
(四)參與審議學校開展社會合作、校企合作、協同創新的整體方案及重要協定等,提出諮詢建議,支持學校開展社會服務;
(五)研究學校面向社會籌措資金、整合資源的目標、規劃等,監督籌措資金的使用;
(六)參與評議學校辦學質量,就學校辦學特色與教育質量進行評估,提出合理化建議或意見;
(七)學校委託的其他職能。
校務委員會由以下方面的代表組成:(1)學校主管部門、共建單位的代表;(2)學校及職能部門相關負責人,相關學術組織負責人,以及教師、學生代表;(3)支持學校辦學的地方政府、行業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代表;(4)傑出校友、知名人士;(5)學校邀請的其他代表。
校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少於21人,每屆任期為5年,可以連任。校務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和副主任由學校提名,由校務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校務委員會建立例會制度,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也可召開專題會議。校務委員會會議遵循民主協商原則,建立議事規則,保障各方面代表能夠充分討論、自主發表意見。
第三十二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學術事務的諮詢、評定、審議和決策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學校學術委員會章程;
(二)審議學校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等學術相關發展規劃;
(三)審議學校學科發展規劃,以及與學術發展相關的重大制度和措施等;
(四)審議重大學術獎勵的申報推薦和重要學術組織任職的推薦建議;審議教學科研成果水平、教師學術水平和教師個人學術榮譽(稱號)等的推薦建議;
(五)評議學術爭議和學術不端行為,建設和維護學校科學道德規範,維護學校學術聲譽;
(六)審議由三分之一以上校學術委員聯名提出的學術發展方面的重要議題;
(七)指導、促進學科交叉和學術交流,建設和倡導自由創新的學術文化;
(八)審議、諮詢和決策由校長委託的其他重大學術事宜。
學校學術委員會由學風端正、治學嚴謹、學術造詣高、關心學校建設和發展、具有履職能力的教授或其他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組成。學校根據學科專業的構成情況,合理確定委員名額及分布,保證委員的代表性。學術委員會委員經公正、公平推薦、遴選,經校長辦公會議審定,由校長聘任。
學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主任委員可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也可以採取直接由全體委員選舉等方式產生,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主任委員定期召集並主持,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能舉行。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三十三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依法負責學校學位管理的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學位授予標準與細則;
(二)自主評定並授予學位,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三)審定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
(四)裁定有關學位爭議;
(五)其他需學位評定委員會決策的事項。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應包括學校主要負責人和教學、科研人員。參加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人員主要從教授、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教學、研究專家中遴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由校長擔任。
第三十四條 學校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校教學指導委員會是學校教學工作中重要事項的審議機構。校教學指導委員會依據程式制定其章程並開展工作,校教學指導委員會主任由校長委託分管副校長擔任,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校重要的教學改革、教學管理改革、教學基本建設項目;
(二)審核人才培養方案和教學計畫,評審教學成果,指導教學評價;
(三)研究諮詢學校的專業設定及調整方案;
(四)審議諮詢學校委託的其他重要教育教學事項。
第三十五條 學校設立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委員會。學校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委員會依據學校教師職務和其他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辦法,負責學校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其成員由學校主要領導、校學術委員會負責人、主管人事工作的學校領導,人事、教學、科研、研究生管理等職能部門負責人,以及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代表組成,校長任主任。
第三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全校教職員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組織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權力,維護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學校實行校、院兩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校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
(二)審議校長工作報告、學校發展規劃、學校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有關學校重大改革和發展的重要事項;
(三)審議通過教職員工崗位責任制方案,以及與教職員工權益有關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規章制度等;
(四)教代會提案辦理情況和教代會審議通過的重要事項落實情況;
(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工作情況、教代會聯席會議協商處理的事項;
(六)監督和民主評議學校各級領導幹部;
(七)法律法規規定和學校與工會協商確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須有全體教職工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教代會閉會期間由大會選舉的常設主席團履行職責。學校工會是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辦事機構。
第三十七條 學校工會是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員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參與學校管理與監督。學校建立校、院兩級工會組織。
第三十八條 學校共青團在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發揮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提高學生素質等方面的組織、引導等作用。
第三十九條 學校通過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等依法保障學生行使民主權利,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實現學生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按照《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等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生聯合會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
(二)審議學生聯合會主席團工作報告;
(三)審議通過學生聯合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向學校提交關於學校管理和發展事項的大會提案;
(五)審議或審議通過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提交學代會、研代會的事項。
第四十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組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各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在本職崗位上為學校改革發展建設事業發揮作用。
第四十一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的需要設定若干學院(部、中心),並根據發展需要適當予以調整。
第四十二條 學院(部、中心)是學校授權實施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的二級單位,實行自主管理,可根據需要自主設定系、所、室等學術組織,享有組織辦學活動、人事管理和資源配置等權利。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學校的辦學方針、發展規劃和人才培養目標,制定學院(部、中心)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學術交流以及社會服務活動,實施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實驗室建設和教學改革,提高教學質量和科研水平;
(三)提出年度招生建議,做好就業工作;
(四)擬訂國際交流與合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五)設定內部機構,制定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決定學院(部、中心)人員聘期工作任務與考核管理辦法;
(六)負責學院(部、中心)教職員工和學生的管理工作;
(七)按學校有關規定管理和籌措學院(部、中心)的教學、科研經費和其他資金,並在學校授權範圍內,管理和使用有關資產,維護資產安全;
(八)制定學院(部、中心)教職員工的績效考核、獎勵及分配方案;
(九)履行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三條 學院(部、中心)重要事項實行黨政聯席會議決策制度。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負責討論決定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人才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學院(部、中心)黨政聯席會議成員由正、副院長(主任)、黨委(黨總支)正、副書記和工會主席組成。學院(部、中心)辦公室主任、組織員等根據會議內容的需要可以列席會議。
學院(部、中心)黨政聯席會議一般根據會議議題確定主持人,教學與科研工作、學科建設與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行政管理工作等議題由院長(主任)主持;黨務與思想政治工作、幹部工作、學生工作和安全穩定工作等議題由書記主持。學院(部、中心)應制定黨政聯席會議議事決策規則。
第四十四條 學院(部、中心)設院長(主任)一名,院長(主任)是本單位的行政負責人。設副院長(副主任)若干名,協助院長(主任)履行職責。院長(主任)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教學、科研、學科建設、人才隊伍建設、對外交流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副院長(副主任)協助院長(主任)工作。院長(主任)根據學校的相關規定和授權,主持本單位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擬定學院發展規劃,組織開展學科建設和師資隊伍建設;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的教學計畫並實施;
(三)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活動;
(四)負責本單位教職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五)負責本單位學生的培養工作;
(六)負責本單位財務與資產管理;
(七)組織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八)行使學校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五條 學院(部、中心)黨委(黨總支)書記全面負責本單位黨委(黨總支)的工作,副書記協助書記工作,分管學生思想政治教育與管理等工作。學院(部、中心)黨組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和制度建設,具體指導所屬黨組織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四十六條 學院(部、中心)可設院務委員會。院務委員會是各方支持學院(部、中心)發展的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是學院(部、中心)實現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重要組織形式,依據程式制定其章程,並依據章程開展工作。院務委員會由共建單位代表、學院領導班子成員、教授委員會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校友代表、知名人士和學院邀請的其他代表組成。
第四十七條 學院(部、中心)設教授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小組。
學院(部、中心)教授委員會是教授治學和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依據程式制定其章程,報學校學術委員會核准,並依據章程開展工作。學院(部、中心)教授委員會委員必須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並經民主推選,學院(部、中心)黨政聯席會議通過,報學校備案。
學院(部、中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依據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組成,協助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開展工作,負責審查各專業或學位點的培養方案、課程設定和學位申請條件等。
學院(部、中心)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小組依據學校教師職務和其他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辦法組成,負責對本單位申報者的思想品德、教育教學能力和學術能力進行綜合考察評議,並向學校推薦。
第四十八條 學院(部、中心)根據需要設立系、教研室、研究所(中心)。系、教研室、研究所(中心)依學院(部、中心)授權開展工作,其設定和撤併須經學院(部、中心)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並報學校相關職能部門備案。
第四十九條 學校具有獨立建制的教學中心、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點實驗室以及根據有關規定由學校授權設立的相應級別的教學科研機構,享有與學院同等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四章 學 生

第五十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正式註冊,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一條 學生除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外,依據學校規章制度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學校教學計畫安排,合理使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
(二)按學分制相關規定選擇專業,選修課程;公平獲得在國內外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三)參加社會實踐、勤工助學、志願服務,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在校內組織和參加學生團體及文體活動等;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達到學校規定學業標準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五)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六)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教學活動及管理、校園文化、後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通過正當渠道提出意見或建議;
(七)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八)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二條 學生除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尊敬師長,努力學習,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自覺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三)遵守學校各項管理規定;
(四)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五)積極鍛鍊身體,努力做到德智體美全面發展;
(六)按規定繳納學費和有關費用;
(七)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八)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三條 學校按規定為學生提供必要的學習和生活服務,以及心理諮詢和就業指導。學校按規定為學生提供獎學金、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等形式的助學項目。學校支持學生開展課外科技活動,鼓勵學生積極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等。
第五十四條 學校積極營造寬鬆的學術環境,尊重並保障學生在學習和研究方面依法享有學術自由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 學校按規定對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揚和獎勵。學校按規定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五十六條 學校依據國家規定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成立學生申訴委員會,規範學生申訴處理的程式,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學校定期召開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聽取學生代表對學校工作和與學生權利及義務有關的重大改革、重要規章制度的意見和建議,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七條 學校支持學生組織(學生會、研究生會等)在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的範圍內,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學生可依法向學校申請組織學生社團,學生社團經學校批准成立,在法律允許範圍內開展活動,服從學校的領導和管理。

第五章 教職員工

第五十八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五十九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聘用契約制度。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學校設定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
第六十條 學校按照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
第六十一條 教職員工除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工作職責和有關規定,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各種榮譽稱號和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知悉學校改革、建設、發展及關係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四)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提出申訴;
(六)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二條 教職員工除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遵守師德規範,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尊重和愛護學生;
(三)遵守教學規範,完成崗位聘任所要求的教學任務,不斷提高教學質量;
(四)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追求高水平學術研究和科技創新;
(五)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三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學校為教師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學校建立教職員工發展制度,構建完整的培訓體系,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各類學習進修。
第六十四條 學校依法建立和健全教職員工權利保障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六章 投入與保障

第六十五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學校全方位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
第六十六條 學校資源配置以發展規劃和年度事業計畫為基本依據,堅持財政平衡的可持續發展理念,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七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學校各項財務管理制度,規範學校經濟秩序;構建財務監督體系,嚴格控制和管理財務預算,防範財務風險,保障資金安全。
第六十八條 財政撥款、辦學收入、社會捐贈等財務信息,學校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公開,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六十九條 學校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校所有資產為國有資產。學校依法依規對占有、使用的學校資產進行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益,確保學校資產安全、完整。
第七十條 學校後勤服務部門堅持為學校教學、科研、師生服務的宗旨,努力做好後勤保障工作。

第七章 學校與社會

第七十一條 學校接受舉辦者依法綜合套用立法、撥款、規劃等手段對學校辦學進行管理和監督,通過專門機構或指定社會中介機構對學校的學科、專業和辦學質量進行評估。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主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七十二條 學校積極開展與校外科研機構、企業等的合作,共建研究基地、實驗實訓基地和教學實體,互聘人員,聯合培養學生等。學校鼓勵科研成果產業化,鼓勵將產學研合作成果引入基礎研究和教學活動之中。
第七十三條 學校依法設立校友會。校友會依其章程開展活動,積極加強學校與海內外校友的聯繫,並定期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情況。學院和各地(包括海外)可設校友會分會。
第七十四條 學校依法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基金會依照相關法規和自身章程開展活動。學校自主接受機構、組織及個人的自願捐贈。學校可對大力捐資助學的社會知名人士或校友授予榮譽職銜。

第八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五條 學校校訓為“勤奮、求是、創新、奉獻”。
第七十六條 學校校標以“工”字的飛翔型變體為主要元素,寓意“工程大”展翅騰飛的美好前景,並蘊藏了學校的英文縮寫“SUES”,校標以藍色為主色調。
第七十七條 學校校徽為題有校名“上海工程技術大學”(方毅同志題字)的長方形徽章,教職員工佩戴的為紅底白字,研究生佩戴的為黃底白字,本科生和高職學生佩戴的為白底紅字。
第七十八條 學校校旗為紅色長方形旗幟,中間印有金黃色校名“上海工程技術大學”(方毅同志題字)。
第七十九條 學校校歌為《前進,工程大》。
第八十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10月30日。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全委會審定,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核准、教育部備案後,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訂工作由學校黨委常委會提出,章程修訂方案須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全委會審定,報相關主管部門核准後,向本校和社會重新公布。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是學校運行的基本規範,學校應依據本章程制定或修訂其他規章。與本章程不相符合的其他規定,以本章程為準。校長辦公室監督章程的執行情況,依據章程審查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規範性檔案,受理對違反章程的管理行為和活動的舉報和投訴。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由上海工程技術大學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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