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奇石盆景博物館的主體位於劉光嘉上世紀90年代初承包的魚塘之上,是一個博物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奇石盆景博物館
- 地點:滬閔路1448號
- 索賠金額:2.89億元
- 發生時間 :2012年4月27日
簡介,庭審現場,事發經過,訴訟官司,館藏講述,法院審理,
簡介
在電子地圖上,與滬閔路1448號對應的是“上海奇石盆景博物館”。但2012年4月27日,這裡被強拆,建起了樓盤。由這次強拆引發的一場被稱為“有史以來最貴民告官案”的訴訟官司,在上海市長寧法院開庭,原告是“上海奇石盆景博物館”主人劉光嘉,他向發動強拆的閔行區政府索賠2.89億元。
庭審現場
劉光嘉的兒子劉文浩,坐在原告席上梗著脖子,一口氣列舉了十來個強拆當日滅失的貴重物品。庭審過程中,氣憤的劉文浩,還一度衝著被告席上閔行區政府的代理律師大喊“還我家東西。本案不調解。”
事發經過
引發這場官司的是2012年4月27日的一場強拆。
據劉家律師介紹,當天早上6點40分,10多個自稱參觀者的壯碩男子來到院內,直接將劉光嘉蒙頭架上一輛麵包車,劉妻、保姆及幾名花匠,都被帶走。
當天下午,逃脫的保姆打電話通知了劉文浩,可等劉文浩趕回家,發現自家潘家34號已成廢墟。同時消失的,還有父親建立的“上海奇石盆景博物館”,在這座數千平米的“博物館”里,原本陳列著父親40年來從全國各地淘回來的上萬件藏品,那天盡數丟失。
劉光嘉夫婦被送進一座毛坯房,被困了30來個小時,之後有陌生人給劉文浩打來電話,他才將父母接回。
訴訟官司
據劉家事後了解,這場強拆的組織者是閔行區政府,劉家提出行政賠償申請,2012年10月25日,閔行區政府作出《不予行政賠償決定書》,劉光嘉夫婦將政府告上法庭。
劉家共提出20項訴訟請求,除了請求確認暴力強拆行為違法外,還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藏品、財物損失2.1億元,判令被告支付博物館重建費等0.78億元。
昨日下午,原告律師向法庭陳述劉光嘉夫婦被暴力控制及博物館被強拆、藏品滅失的證據。其中一組視頻證據顯示,疑似指揮拆遷人員在現場瓜分藏品。
被告方稱閔行區房管局錄有拆遷現場視頻,“不存在暴力拆遷。”其律師還表示,強拆有法律依據,未違反法定程式。
2009年,劉光嘉收到閔行區房管局的(2009)287號裁決書,稱劉應在接到裁定書15日內搬離。之後閔行法院行政裁定準予強制執行。2012年,法院又下發了執行通知書和公告,明確提到劉光嘉應搬離潘家34號。
“潘家34號是我家的宅基地,原以為強拆的只是宅基地上部分,因搭建博物館那部分壓根兒就不是宅基地。”劉文浩說,這是閔行區政府借著司法強拆的幌子超範圍強拆。
“既然你自家的宅基地和博物館在一個大院子裡圈著,這塊整體就是潘家34號,沒超範圍強拆。”昨日,閔行區政府代理律師表示,組織實施強制執行緣於其拒不履行法律義務,被告有明確法律依據和文書依據。原告所稱“博物館”屬於強制搬遷範圍,被告沒有違反法定程式。
“被搬遷物品由拆遷公司保存”
政府代理律師稱,被搬遷物品的保管和移交責任主體是拆遷人,即嘯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拆遷人曾多次通知原告核實並領取,但原告置之不理。無違法則無賠償、無保管則無返還,被告不應承擔國家賠償責任,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對此,劉文浩稱曾去核實,“一些貴重物品都不見了。”
館藏講述
被拆博物館藏四萬奇石
“上海奇石盆景博物館”在上海頗有名氣。前晚,77歲的劉光嘉戴著助聽器,不住聲地介紹他已被強拆一年半的博物館。
院子是1990年前後劉光嘉接手的,原先是一片別人經營不下去的養殖場。
由於與自家宅基地毗鄰,痴迷於盆景奇石收藏的劉光嘉恰好需要一塊空地存放藏品,遂將租來的養殖地用紅牆圍起,利用養殖場的魚塘和空地搭建起這座私人園林。
經過近20年的經營,劉光嘉的園林已發展成具有5個展覽館的“奇石盆景博物館”,藏有20多件大型木雕、40多套紅木家具、300多件明清瓷器字畫、400多件玉器、2300多盆盆景、40000多塊奇石等。這些還不包括未列入清單的私人物品。
參觀者最先都是親朋好友,之後是口口相傳而來的人。2006年,劉光嘉通過報紙發出“歡迎志同道合者來免費參觀”的聲音,與此同時,他也在院門的奇石上刻上“上海奇石盆景博物館”的招牌。
一時間,院內陳列的具有一千多年歷史的千年唐代紫薇古樁、珍稀的五棵側柏古樁,以及懸掛於牆上的名清代字畫,引來不少參觀者。此事被多家媒體報導後,“滬上最具規模奇石盆景博物館”的名頭不脛而走。
法院審理
2006年3月30日閔行區房管局向拆遷人上海嘯宇房地產公司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原告宅基地房屋與相鄰魚塘納入拆遷範圍。2009年9月7日,因拆遷基地僅原告一戶未搬遷且未能達成拆遷補償協定,拆遷人就該戶宅基地房屋與相鄰魚塘的安置補償,向閔行區房管局申請裁決。
2009年9月30日,閔行區房管局作出房屋拆遷裁決書,對該原告戶的宅基地房屋與相鄰魚塘作出安置補償,要求其15日內搬離原址。原告對裁決未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2011年11月28日,閔行區房管局向閔行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上述生效拆遷裁決,法院經審查後準予執行裁決主文第六項即“15日內搬離原址”的內容。2012年4月27日被告對原告戶宅基地房屋及圍牆內相鄰魚塘上構築物、附屬設施等室內外物品組織實施強制搬遷,並由閔行公證處、上海宏大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進場公證、評估,後被告將強制搬遷物品分別交由上海顓藝園林工程有限公司、顓橋鎮動遷辦等保管,其餘搬遷物品於當日轉移至裁決安置房內。當日魚塘中的水抽乾後,有魚數十條,未清點公證和委託代養。
另查明,拆遷人多次要求原告辦理安置房入戶及搬遷物品移交手續,原告除領取少量物品外,其餘物品均未領取。在案件審理期間,法院曾多次組織原、被告進行調解,因差距懸殊,未達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