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國語大學章程

上海外國語大學章程

上海外國語大學章程》 是上海外國語大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並結合學校實際制定的章程。

上海外國語大學章程》共十章八十八條,分為序言、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組織機構、第三章辦學活動、第四章教職員工、第五章學生、第六章校友、第七章經費、資產與後勤、第八章外部關係、第九章學校標識、第十章附則。

上海外國語大學章程》2013年10月8日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教育部第3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11月16日經教育部核准,自學校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外國語大學章程
  • 外文名:Shanghai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  Charter
  • 發布單位:上海外國語大學
  • 評議機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4號
  • 審議通過時間:2013年10月8日
  • 核准施行時間:2013年11月16日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

制定過程

《上海外國語大學章程》由2013年10月8日經上海外國語大學校長提議,提交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由校黨委會討論審定,並報教育部核准。
《上海外國語大學章程》由2013年11月16日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核准,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4號》正式頒布,自學校發布之日起施行。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4號
上海外國語大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第13屆學校黨委會第15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上海外國語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第1次會議評議,2013年10月8日教育部第3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2013年11月16日

章程內容

上海外國語大學章程
序 言
上海外國語大學(以下簡稱“學校”)創建於1949年12月,時名為華東人民革命大學附設上海俄文學校;1952年11月,經中央教育部批准,更名為上海俄文專科學校;1956年6月,經國務院批准,更名為上海外國語學院;1963年9月,經中央批准,列入全國重點高等學校;1994年2月,經國家教委批准,更為現名。
建校以來,學校服從並服務於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為國家建設與發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建校初期,應新中國建設之急需,學校在俄語專業的基礎上,逐步增設了其他外語專業,培養了大批優秀外語人才;20世紀80年代起,學校適應國家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需要,率先創建了“外語專業+非語言類專業”的複合型人才培養模式,培養了一大批外語素質高、專業能力強的複合型人才;進入21世紀,學校立足經濟全球化和高等教育國際化的大背景,致力於培養高端國際型人才,努力建設成為國內一流、國際知名的高水平外國語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設和完善有學校特色的現代大學制度,促進依法治校、規範管理、科學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上海外國語大學,簡稱“上外”;英譯為Shanghai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簡稱“SISU”。
學校是由國家舉辦、國務院確定的主要為全國培養人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條 學校的行政主管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由教育部與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建。
教育部依法保障學校教育事業發展所需經費,並對學校發展給予政策支持;學校依法接受教育部的領導和業務指導。
上海市人民政府對學校發展給予人力、物力、財力和政策上的支持;學校積極為上海的建設與發展貢獻力量。
第四條 學校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循高等教育發展規律,踐行“服務國家戰略需求,促進多元文明溝通,提升中華文化影響力”的使命。
學校積極弘揚中國優秀傳統文化,大力引介世界先進文化,努力培育海納百川、胸懷天下的大學文化。
第五條 學校以引領和推動中國外語教育改革與發展為己任,突出質量,彰顯特色,堅持多科性、複合型、國際化的辦學方向,致力於發展成為高端國際型人才培養的基地,成為以外語為特色的多學科領域知識創新的平台,成為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思想庫,成為中外文化溝通的橋樑。
第六條 學校的根本任務是立德樹人,育人目標是培養卓越人才,即具有全球視野、人文情懷、創新精神、實踐能力、外語特長,並能夠暢達進行跨文化溝通和交流的高端國際型人才。
第七條 學校堅持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的理念,以學生和教職員工為本,以教學和科研為中心,尊重學術自由,鼓勵學術創新。
第八條 學校立足於外國語言文學傳統優勢,堅持多學科交叉協調發展,堅持開放辦學,積極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打造國際化辦學品牌。
第九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上海外國語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內部治理模式。
第十條 學校住所地為上海市大連西路550號。
學校現有兩個校區,虹口校區位於上海市大連西路550號,松江校區位於上海市文翔路1550號。
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按照國家法律、政策規定,自主調整辦學場所。
學校的網際網路官方網址為:學校網際網路外文門戶網址為:。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學校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根據《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進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依法依規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按照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五)按照建設學習型黨組織的要求,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頭腦,堅定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信念。組織黨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
(六)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八)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
校黨委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
校黨委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全體委員會議(以下簡稱“校黨委會”)。校黨委會閉會期間,由校黨委的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校黨委常委會”)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
校黨委貫徹落實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集體領導,民主決策。校黨委常委會原則上每半月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緊急事項可隨時召開。出席人員達到或超過全體常委人數的三分之二,會議方可召開;會議決議經全體常委人數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為有效。根據會議需要,可召集相關人員列席,列席人員由黨委書記審定。
第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上海外國語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上級紀委和校黨委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學校的反腐倡廉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十三條 校長對外代表學校,對內在校黨委的領導下全面負責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校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訂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國際交流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按校黨委決議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行使學校其他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行政管理等相關職權。
學校設副校長和總會計師。副校長和總會計師按各自分工,協助校長開展工作。
第十四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主持,出席人員由校長、副校長、總會計師、校長助理、校長辦公室主任等組成,討論處理學校教學、科研和管理中的重要事項。學校監察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根據議事內容,會議可邀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列席人員由校長審定。
校長辦公會議一般每兩個教學周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緊急事項可隨時召開;對會議所議事項,由校長在充分聽取與會人員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作出決策。
第十五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
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學術事務的最高決策機構。
校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校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等學術相關發展規劃;
(二)審議學校學科及專業的設定、改革與調整,以及與學術發展相關的重大制度和措施等;
(三)提議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委員會等與學術發展相關委員會的提名和組成,審議由上述委員會提請校學術委員會審議的學術事項;
(四)評定重大學術獎勵的申報推薦和重要學術組織任職的申報推薦;評議教學科研成果水平、教師學術水平和教師個人學術榮譽(稱號)等;
(五)評定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等方面重大項目的立項驗收等;
(六)評議學術爭議和學術不端行為,建設和維護學校科學道德規範,維護學校學術聲譽;
(七)審議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聯名提出的學術發展方面的重要議題;
(八)指導、促進學科交叉和學術交流,建設和倡導自由創新的學術文化;
(九)審議、諮詢由校長委託的其他重大學術事宜。
校學術委員會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和其章程確定組成人員和議事規則等。
各學科根據需要,組建學科學術委員會。學科學術委員會在校學術委員會指導下,參照校學術委員會職責,負責本學科學術事務。
校學術委員會設學風建設委員會。學風建設委員會受校學術委員會委託,管理學校學風建設工作。
第十六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依法負責學校學位管理的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學位授予標準與細則;
(二)評定並決定授予學位,提名授予名譽博士學位人選;
(三)遴選研究生指導教師;
(四)裁定有關學位爭議。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由九至二十五人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委員應包括學校主要負責人和教學、研究人員。參加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教學、研究人員主要應當從教授、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中遴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一名,由具有教授或其他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學校主要負責人擔任;設副主席若干名。
第十七條 學校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
校教學指導委員會是學校教學工作的指導機構。
校教學指導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人才培養規劃、人才培養質量監控、教育教學改革等重大議題及相關政策與措施進行研究與論證,並提供指導性意見;
(二)研究並論證專業設定和調整,審議關於制(修)訂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和教學大綱的原則意見,並監督實施;
(三)指導建立並完善學校教學質量標準和監控體系;對影響教學質量的問題進行專題研討,提出解決方案;
(四)審議並確定有關教學建設與教學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五)審議學校實驗室和校內外學習實訓基地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
(六)討論各類教學成果獎、教學獎勵、教學競賽、教育研究課題的推薦和評選工作;
(七)審議並確定學校年度教學工作總結和下年度教學工作計畫;
(八)裁定有關教學責任事故、教學工作考核及教學評估中的爭議;
(九)審議學校投入的教學建設經費的使用情況;
(十)審議由三分之一以上校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聯名提出的教學發展方面的重要議題;
(十一)討論由校長委託的其他教學事宜,提供諮詢建議。
校教學指導委員會由學風端正、教學水平高、熱愛並關心學生、具有履職能力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組成,委員人選由各二級教學單位推薦或由校長提名,經校長辦公會議審定,由校長聘任。委員人數不超過三十五人,每屆任期四年,委員可以連任,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上屆人數的三分之二。校教學指導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由全體委員選舉產生,經校長辦公會議審定,由校長聘任。
校教學指導委員會由主任定期召集會議。對會議所議事項,須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各二級教學單位組建二級單位教學指導委員會。二級單位教學指導委員會在校教學指導委員會指導下,參照校教學指導委員會職責,指導本單位教學工作。
第十八條 學校設立校務委員會。
校務委員會是學校的重要諮詢機構,在學校實現民主管理、科學決策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校務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學校的總體發展規劃、重大發展戰略、重大發展項目、重大改革方案和舉措等進行諮詢;
(二)受學校委託,對學校工作中某些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聽取和反映教職員工、學生的意見和要求,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圍繞學校的改革與發展,自主開展專項調查研究,提出意見與建議。
校務委員會由部分校領導、在職和離退休教職工代表、學生代表、校友代表以及民眾組織和有關單位的管理人員組成。校務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校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四年,委員可連任,連任人數不得多於上屆人數的三分之二。
第十九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定招生、學生工作、國際交流、大學文化建設等專門委員會,各委員會依據學校授權或各自章程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全體教職員工在校黨委領導下,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學校尊重和支持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並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有關決議和提案。
根據《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 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學院(系、部)等基層組織為單位,由教職員工直接選舉產生,其中教師代表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60%,並應當根據學校實際,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
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屆滿須進行換屆選舉。
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應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三分之一(含)以上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與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學校工會為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學校實行兩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指導下,參照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參與本單位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校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在校黨委領導、校團委指導下實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並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學校為校學生代表大會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鼓勵和支持其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認真聽取其建議,並對其提案進行積極回應。
校學生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聽取校學生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形成關於學校管理和發展事項的提案,並提交有關部門處置;
(三)審議學校上一屆(次)學生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四)選舉產生新一屆校學生委員會;
(五)討論應由校學生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校學生代表大會代表由各教學單位學生直接選舉產生。
校學生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兩年,屆滿須進行換屆選舉。
校學生代表大會可每學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如遇特殊情況,經三分之二(含)以上校學生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經校黨委批准,可提前或延期召開。閉會期間,由校學生會主持其日常工作。
學校實行校、院(系)兩級學生代表大會制度。
第二十二條 學校支持各民主黨派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學校支持工會、共青團、婦工委等民眾組織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十三條 學校根據精簡、統一和效能的原則,合理設定黨政職能部門;各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圖書情報、信息技術、教輔、後勤等保障服務機構及其他機構為教職員工和學生提供服務,保障教學、科研工作和其他各項工作。
上述部門和機構的設立、撤併,由校人事管理部門在廣泛聽取意見基礎上提議,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由校黨委常委會審定。
第二十四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定各種非常設機構。校級非常設機構的設立和撤銷,須根據其不同性質,由校黨委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五條 學校舉辦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和其他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運營管理,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學校與校外單位或組織簽訂協定所成立的機構,按照協定約定開展活動。
第二節 教學科研機構
第二十六條 學校實行校、院(系、部)兩級管理體制。
學院(系、部)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國際交流和社會服務的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學院(系、部)的設立、變更、撤併,由學校人事管理部門在廣泛聽取意見基礎上提議,經校學術委員會評估後,報校長辦公會議審議,並提交校黨委會或常委會審定。
第二十七條 學院(系、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學校的辦學方針、發展規劃和人才培養目標,提出年度招生建議,制定學院(系、部)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學術交流以及社會服務活動,實施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和教學改革,提高教學質量和科研水平;
(三)擬訂國際交流與合作規劃並組織實施;
(四)設定內部機構,制定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決定學院(系、部)人員聘期工作任務與考核管理辦法;
(五)負責學院(系、部)教職員工和學生的管理工作;
(六)按學校有關規定管理和籌措學院(系、部)的教學、科研經費和其他資金,並在學校授權範圍內,管理和使用有關資產,維護資產安全;
(七)制定學院(系、部)教職員工的業績考核、獎勵及分配方案;
(八)履行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八條 學院(系、部)黨組織負責本單位思想政治和黨建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學校各項決定在本單位的貫徹執行,參與討論決定本單位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項,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做好本單位幹部的教育和管理,支持院長(主任)行使職權,對本單位改革、發展、穩定負有重要責任。
第二十九條 院長(主任)是學院(系、部)行政負責人。
院長(主任)採取競聘、選舉或任命等方式產生,每屆任期四年。
院長(主任)定期向學院(系、部)全體教職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副院長(主任)協助院長(主任)開展工作。
第三十條 學院(系、部)重要事項由學院(系、部)黨政聯席會議決定。重要事項包括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等事項,影響本單位改革、發展、穩定的重要問題以及黨務、政務的重大問題。
學院(系、部)黨政聯席會議的成員一般為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主要包括黨總支(直屬支部)正副書記、正副院長(主任)、工會主席等;根據議題,黨政領導可以共同商定其他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學院(系、部)黨政聯席會議至少應一到兩個月召開一次,如有必要,可隨時召開。
第三十一條 學院(系、部)設教授委員會。
學院(系、部)教授委員會是學院(系、部)黨政聯席會議的重要諮詢機構,是教授參與本單位民主管理與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
學院(系、部)教授委員會根據學校授權和自身章程就學院(系、部)專業設定、學科建設、教師聘任、學術評議、教學指導等事項進行審議,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學院(系、部)教授委員會原則上由教授、副教授或其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組成,委員由本單位教職員工民主推選產生,並經學院(系、部)黨政聯席會議通過。
第三十二條 學院(系、部)根據需要設立教研室、研究所(中心)。教研室、研究所(中心)依學院(系、部)授權開展工作,其設定和撤併須經學院(系、部)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並報學校相關職能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獨立建制的研究院(所、中心)和重點研究基地,以及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授權設立的其他管理及學術機構,承擔相應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國際交流合作和社會服務等任務,可參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二條之規定開展工作。
第三章 辦學活動
第三十四條 教育教學是學校辦學活動的基本內容。
學校的基本教育形式為全日制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學校大力開展國際學生教育和中外合作教育,加快發展繼續教育、現代遠程教育等不同形式的教育。
學校依法依規有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權。
第三十五條 學校根據學科優勢和辦學特色,自主調整學校人才培養模式。
學校根據人才需求,在專業設定許可權內,自主設立並完善雙專業、雙學位等人才培養模式;學校按國家要求制定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方案並實施。對達到相關培養標準的學生,依法頒發相應畢業證書或授予相應學位,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學校人才培養堅持質量為先,建立健全自我監控評估和校外監控評估相結合的教學質量保障體系,對教學各環節進行全過程嚴格監控和評估,確保人才培養質量。
第三十七條 學科建設是學校發展的基礎。學校以學科建設為引領,促進整體辦學實力的提升。
學校已有文、教、經、管、法等五大學科門類。學校制定學科建設規劃,促進學科交叉、融合、創新,構建以國家級、省(部)級、校級重點學科以及碩士、博士學位授權點為重點的學科體系。
第三十八條 學校遵循教育發展規律,有計畫地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學校專業設定和調整由相關教學單位提出可行性報告,經校教學指導委員會評估,提交校學術委員會審議,由校長辦公會議審定後,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科學研究是建設高水平大學的重要支撐。學校科學研究緊緊圍繞國家重大理論問題與現實問題,結合學校實際,促進學科全面發展,提高教育質量,提升創新能力,建立具有學校特色的哲學社會科學創新體系。
學校倡導瞄準學術前沿,發揮中外合作優勢,匯聚高端研究隊伍,構築學術高地,打造學術智庫。
學校組織並支持師生開展學術研究,建立科學的評價體系,不斷提高科研水平和創新能力。
第四十條 學校加強基礎理論研究,突出套用對策研究,不斷提高協同創新能力和科學研究質量。
學校堅持政產學研用結合的原則,推進科研成果的轉化套用,依法保護智慧財產權。
第四十一條 國際化辦學是學校重要發展戰略。學校以國際化辦學為導向,圍繞高端國際型人才培養,不斷提升學校的核心競爭力和國際影響力。
學校實行全學科、全專業、全流程開放辦學,借鑑、引進和整合優質教育資源,推進師資隊伍、管理人員(職員)隊伍、人才培養、科學研究、課程體系的國際化,適當聘用外籍教師與管理人員(職員),不斷深化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四十二條 學校依託上海開放優勢和外國語大學的特色,充分發揮多語種多學科優勢,依法開展多種形式的中外合作辦學。
學校新開展的中外合作辦學模式(項目),其合作對象必須是經國家教育主管部門認證的境外教育、科研機構。
中外合作辦學模式(項目)由教學科研機構提出,經校內外專家評估後,由校長辦公會議審定,並報國家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學校根據成本核算,自主調整中外聯合培養學生的相關費用,並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核或備案。
第四十三條 學校大力發展留學生教育,積極推進孔子學院建設。
學校積極發展來華留學生學歷教育,促進各專業中外學生溝通交流。
學校根據國家戰略部署,以孔子學院建設為依託,推廣漢語國際教育,傳播中華文化。
第四章 教職員工
第四十四條 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職員)、工勤人員組成。
第四十五條 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崗位規定的職責從事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國際交流和社會服務等工作。
管理人員(職員)、工勤人員為學校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國際交流和社會服務等工作提供服務和保障。
第四十六條 學校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和其他專業技術資格制度。
學校鼓勵和支持具有相應資格條件的教職員工通過規定程式取得教師資格和其他專業技術資格。
第四十七條 學校實行崗位聘任制度。
學校根據教育部核定的編制數,結合學校實際,設定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和工勤崗位。學校根據教學、科研、管理等需要,適當聘任非事業編制人員。
學校按照崗位要求,遵循公平競聘、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原則,由學校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與受聘人員簽訂聘任契約或勞動契約,按照國家政策與契約規定享受待遇。
學校根據部分崗位要求,適當聘用高質量外籍人員,努力建設具有國際化特色的教職員工隊伍。
第四十八條 學校依據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定期對所聘教職員工履行崗位職責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其聘任、晉升、獎懲、解聘的依據。
第四十九條 學校重視師德建設,將師德納入教師考核評價體系,並作為教師績效評價、聘任(聘用)和評優獎勵的首要標準。對師德表現突出的,學校予以表彰獎勵;對師德表現不佳的,學校予以督促整改;對師德表現失范的,學校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五十條 教職員工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國際交流、管理服務等方面實績優異的,學校予以獎勵。
教職員工違反學校規章制度的,學校責令其改正或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考核不符合任職要求的,學校可變更其崗位、解除聘任契約或勞動契約;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應承擔責任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追究。
第五十一條 學校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公平取得教師資格和其他專業技術資格,獲得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機會;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公平獲得境內外學習、交流、進修機會;
(六)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七)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就職稱評聘、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九)法律法規、學校規章、聘任契約或勞動契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二條 學校教職員工履行下列義務:
(一)愛崗敬業,掌握本崗位的工作技能,不斷提高教學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務質量;
(二)育人為本,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尊重和愛護學生;
(三)為人師表,恪守職業道德規範,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愛校榮校,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五)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聘任契約或勞動契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三條 學校尊重和維護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建立教職員工權益保護機制。
學校重視教職員工的福利待遇。學校自主確定與自身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收入增長機制,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四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權益救濟機制,設立教職員工申訴委員會,按規定程式受理教職員工申訴。
第五章 學 生
第五十五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按規定程式錄取、在本校註冊並取得本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六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求、國家政策、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自主調節本科各專業招生比例以及各類型研究生錄取比例,制定招生方案並向社會公布。
學校根據創新人才選拔和專業培養的需要,實行“分類考試、綜合評價、多元錄取”的人才選拔機制,在國家統一考試的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主選拔錄取具有學科特長和創新潛質的優秀學生。
第五十七條 學校建立學生管理制度和學生考核評價機制。
學校對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給予批評教育、紀律處分或行政處分。學校給予學生的處分,應當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
第五十八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學計畫的學分,德、智、體、美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頒發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標準的學生,由學校授予相應的學位證書。成績優異,符合國家政策且通過學校規定選拔程式的學生,可推薦免試攻讀研究生或碩博連讀;未達到畢業條件的學生,按照國家學籍管理規定頒發相應的結業證書、肄業證書或學習證明。
第五十九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使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獲得在校學習、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條件保障;
(二)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公正獲得學業和道德上的評價;
(三)公平獲得境內外學習、交流和深造的機會;
(四)公平獲得獎學金、助學貸款、助學金,以及勤工助學、困難補助或減免學費的機會;
(五)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選擇專業,並可跨學科、學院(系、部)選修課程;
(六)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學校教學活動、學術研究、校園文化、管理服務等工作提供意見和建議;
(七)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依法參加社會活動和文體活動;
(八)對於紀律處分和涉及其權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提出申訴;
(九)獲得就業指導和職業生涯規劃指導;
(十)獲得心理健康指導,養成健全人格;
(十一)國家法律和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視學校聲譽,維護學校權益;
(二)勤於學習實踐,完成規定學業;
(三)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四)加強個人修養,提高綜合素質;
(五)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一條 學校依法建立針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幫困制度。
學校支持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申請助學金、助學貸款、困難補助或者減免學費。
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生利用業餘時間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並進行適當的引導和管理。
第六十二條 學校支持學生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建社團。學生社團須在校黨委的領導和校團委的指導、監督和管理下,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開展活動。
第六十三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益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學校定期召開校學生代表大會和學生座談會,聽取學生意見和建議;在學代會閉會期間,學校支持校學生代表大會常設機構學生委員會按規定參與學校管理,維護自身權益。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委員會,按規定程式受理學生申訴。
第六章 校 友
第六十四條 校友是指曾在學校就讀或進修過的學習者;在學校工作過的教職員工;學校名譽教授、名譽博士、客座教授、兼職教授等;經學校校友理事會批准,獲得學校校友會會員資格的機構、團體和個人。
學校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對學校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的校友,學校授予榮譽稱號。
第六十五條 學校設立校友會。
校友會依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會資源,促進學校教育事業發展。
校友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按照校友會章程行使職權,履行義務。
校友會的執行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成員由校友代表選舉產生。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在當地有關部門指導與規範下,成立具有地域、行業、院系、屆別等特點的校友分會。各校友分會在校友會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七章 經費、資產與後勤
第六十六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
第六十七條 學校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其教育基金主要用於支持學校教育事業發展。
基金會依據法律、法規和自身章程開展工作,代表學校接受境內外企事業單位、各界團體及個人的捐贈,依法開展募捐及籌資活動。
第六十八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
學校實行預算管理制度,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預算、項目支出預算在內的預算管理體系。
第六十九條 學校完善財務監督機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保障資金運行安全。
學校嚴格按照國家財務管理規定,對校內單位實行經濟責任制管理,執行財務審批制度。
學校執行審計監督制度。校審計部門代表學校對學校收支情況、校內工程決算、校內各單位經濟責任人和校辦企業年度報表進行審計,並建立審計報告制度。
第七十條 學校國有資產是指學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學校國有資產包括國家撥給學校的資產,學校按照國家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學校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依法實施具體管理。
第七十一條 學校健全國有資產管理機制,實現“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提高資產使用效益,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學校維護各類資產安全,防範國有資產損失的風險。未經學校法人或法人委託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權,任何單位、機構、團體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學校資產進行出租出借和對外投資。違反規定的,學校依法採取措施,追究責任,直至移交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第七十二條 學校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深化後勤社會化改革,接受學校學生和教職員工的監督,不斷提升服務能級和品質,為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外部關係
第七十三條 學校積極開展與政府部門、國際組織、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機構的合作,推動協同創新。
第七十四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
學校理事會是學校的諮詢議事機構,是社會參與學校辦學的重要組織形式。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參與諮詢指導,促進科學決策。參與學校辦學定位、戰略規劃、重大決策等重要事項的審議,對學校辦學質量進行監督評議,為學校改革發展獻計獻策;
(二)推動協同創新,提升辦學水平。推動校地、校企合作,在人才培養、專業設定、科研開發、學生就業、實習實踐、師資培養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實現合作共贏;
(三)擴大辦學資源,支持學校發展。發揮理事及理事單位的積極性,通過捐贈資金和教學科研設備、提供實習實訓場地、設立獎勵基金等形式支持學校發展。
理事會由政府、學校、境內外企業、國際組織、校友、社會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組成。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理事長由校黨委提名,理事會議選舉產生;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議選舉產生。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成員可以連任。理事人選由校長推薦,校長辦公會議審議,校黨委常委會審定。
理事會下設秘書處作為日常辦事機構,負責處理理事會日常事務,加強理事會成員與學校的聯繫,保證理事會工作健康有序進行。
理事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學校將理事會工作列入學校重要議事日程和工作計畫,支持其定期召開會議,及時解決其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第七十五條 學校接受境內外社會各界各種形式的捐贈,拓展辦學資源,改善辦學條件。
學校根據捐贈方的意願,在廣泛聽取教職員工和學生意見後,經校長辦公會議審定,可對特定建築物、道路、園林、雕塑等予以命名或銘文紀念。
第七十六條 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主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學校採用多樣性評價機制,重視上級主管部門的教育督導評價,注重校本評價,同時也積極關注國內外各類社會組織、學生家長等對學校的綜合評價。
第七十七條 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以及變更名稱等重要事項,由學校或學校上級主管部門提議,經全校教職員工和學生充分討論,校黨委會或常委會審議,並報教育部審批通過後,方可實施。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八條 學校校訓是“格高志遠 學貫中外”。
第七十九條 學校校徽以展開的書本及茁壯的橄欖枝為主體構型,書本象徵對學問與真理的求索,橄欖枝象徵對和平與友誼的嚮往。兩者襯托並環繞著三個元素,依次為中文校名簡稱(上外)、校名英譯簡稱(SISU)和建校年份(1949)。
學校校徽學校校徽
圖示:
第八十條 學校中文校名字型采自魯迅手稿集字。
圖示:
學校中文校名字學校中文校名字
第八十一條 學校標準色為上外藍(SISU Blue),象徵海納百川的包容精神和胸懷天下的世界情懷。
第八十二條 學校校旗為長方形旗幟,旗面採用學校標準色,中央分別印有白色中文校名全稱、校名英譯全稱和校徽。
第八十三條 學校校歌為《上外之歌》。
第八十四條 學校紀念日為12月29日。
第十章 附 則
第八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由校長提議,提交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由校黨委會討論審定,並報教育部核准。
章程的修改過程應體現民主、公開原則。
第八十六條 本章程是學校運行的基本規範。
本章程生效之後,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應遵照本章程有關內容予以修改或廢止。
校長辦公室負責監督章程的執行情況,依據章程審查學校內部規章制度,受理對違反章程的管理行為、辦學活動的舉報和投訴,並向校長辦公會議、校黨委常委會報告章程執行監督情況。
第八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校黨委。
第八十八條 本章程經教育部核准後,由學校向社會發布。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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