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理事會第六次會議聯合公報

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理事會第六次會議聯合公報是由國際組織在2006年06月15日,於上海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理事會第六次會議聯合公報
  • 條約分類:外交
  • 簽訂日期:2006年06月15日
  • 生效日期:2006年06月15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聯合公報
  • 簽訂地點:上海
  一、2006年6月15日,上海合作組織(以下簡稱“本組織”或“組織”)成員國元首理事會第六次會議在上海舉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總統納扎爾巴耶夫、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吉爾吉斯共和國總統巴基耶夫、俄羅斯聯邦總統普京、塔吉克斯坦共和國總統拉赫莫諾夫、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總統卡里莫夫與會。
本組織秘書長張德廣、地區反恐怖機構執委會主任卡西莫夫出席了會議。
印度共和國石油和天然氣部長德奧拉、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總統內賈德、蒙古國總統恩赫巴亞爾、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總統穆沙拉夫作為觀察員國高級代表,以及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總統卡爾扎伊、獨立國協執委會主席魯沙伊洛、東協副秘書長比利亞科塔作為主席國客人列席並發言。
元首們簽署了《上海合作組織五周年宣言》和《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關於國際信息安全的聲明》,批准了新版《上海合作組織秘書處條例》和《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2007年至2009年合作綱要》,通過了一系列有關本組織人事和組織問題的決議,批准努爾加利耶夫(哈薩克斯坦共和國)自2007至2009年擔任本組織秘書長。
本組織成員國全權代表還簽署了《關於在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境內組織和舉行聯合反恐行動的程式協定》、《關於查明和切斷在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境內參與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活動人員滲透渠道的協定》、《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政府間教育合作協定》、《上海合作組織實業家委員會決議》、《上海合作組織銀行聯合體成員行關於支持區域經濟合作的行動綱要》。
元首們會見了本組織實業家委員會成立大會與會人員,並出席了本組織成員國藝術節開幕式。
元首理事會會議在建設性和友好氣氛中,總結了本組織的發展經驗和成就,討論了組織工作中的迫切問題和任務,並就共同關心的國際問題廣泛深入地交換了意見。
二、元首們指出,本組織在落實2005年夏阿斯塔納峰會達成的協定方面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這為推動本組織各領域多邊合作更加彭勃發展創造了良好條件。
此次元首理事會會議通過了關於加強秘書處在本組織機構體系中的作用和把秘書處領導職務稱謂改為秘書長的決議,將為本組織工作注入全新的活力,並提高本組織常設機構完成日益重要任務的工作效率。根據這一方針,國家協調員理事會應在2006年底前商定秘書處機構改革問題和在平衡及保持工作連續性基礎上輪換本組織常設機構編內人員的問題。
元首們注意到成員國就制定本組織應對威脅地區和平、穩定和安全事態的措施機制的原則立場達成共識,認為本組織秘書處應儘快起草有關協定,使該機制的各項措施有法可依。
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的威脅和非法販運毒品,仍是本組織的優先工作。這些威脅的規模和尖銳性有增無減。繼續在成員國境內舉行包括有防務部門參加的不同形式的聯合反恐演習,對提高成員國聯合反恐行動的效率是有益的。元首們對本組織地區反恐怖機構的工作給予積極評價,同時認為,該機構在更加出色地履行所肩負的職能和任務方面仍有潛力。
元首們指出,目前開展經濟合作已具備法律基礎和組織機制,多邊經貿合作綱要及其落實措施計畫的落實工作已經啟動。建立本組織實業家委員會和銀行聯合體將極大地推動本組織經濟合作的發展。落實中方提供的9億美元信貸有助於擴大區域合作。各方同意將能源、信息技術和交通作為優先方向。上述領域的合作已進入實施具體示範性項目的階段,這對加強本組織框架內的經濟合作具有特殊意義。
元首們滿意地指出,環保、文化、教育、體育等領域多邊合作已邁出有益步伐,本組織專家論壇已開始運作。元首們強調,這對增進成員國相互了解、開展本組織框架內的民間外交具有與日俱增的意義。
元首們完全支持六國議會領導人在2006年5月30日莫斯科會議上達成的有關協定(“上海合作組織議會倡議”),認為這是鞏固本組織和發展成員國議會聯繫的有益創舉。
元首們認為,隨著國際形勢的發展,以及本組織活動日趨積極,有必要加強本組織的新聞宣傳工作,營造有利於本組織發展的公眾意見和輿論環境。本組織秘書處應協調相關具體建議的制定工作。
各成員國在信息安全領域面臨的具有軍事政治、犯罪和恐怖主義性質的威脅,是需要立即採取措施共同應對的新挑戰。責成成員國專家組在2007年本組織下次峰會前制定維護信息安全的行動計畫,其中包括確定本組織框架內解決這一問題的途徑和方式。
基於本組織的崇高宗旨和長遠利益,並根據本組織五周年宣言,元首們責成國家協調員理事會就締結本組織框架內長期睦鄰友好合作的多邊法律檔案問題進行協商。
三、本組織將積極利用各種形式和方法,擴大成員國在國際舞台上的合作,並與觀察員國和有關國際組織舉行定期磋商。這完全適用於已成立並開始運作的上海合作組織--阿富汗聯絡組。
元首們滿意地指出,2004年塔什乾國家元首理事會關於亞太地區國際組織間建立合作關係的倡議得到廣泛積極的回響。元首們歡迎本組織與東南亞國家聯盟、獨立國家國協、歐亞經濟共同體簽署相關合作檔案,並重申,本組織願在平等、相互尊重的基礎上與其他國際組織和國際金融機構發展類似聯繫。
本組織秘書處應會同地區反恐怖機構執委會經常關注本組織與其他組織簽署的合作檔案的具體落實情況,全力促進本組織與觀察員國開展積極的具體合作。
元首們責成國家協調員理事會著手就本組織擴員程式提出建議。該程式應完全符合《上海合作組織憲章》規定的目的和任務,確保構成本組織法律基礎的全部條約檔案的有效性,應有助於增強本組織凝聚力,並保證本組織在所有層面上協商任何問題時始終遵循協商一致原則。
本組織成員國元首理事會例行會議將於2007年在比什凱克舉行,下年度本組織輪值主席國相應由吉爾吉斯共和國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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