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守則》是一款守則,生效時間是1995-08-22。
【發布單位】80903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5-08-22
【生效日期】1995-08-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5-08-22
【生效日期】1995-08-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守則
(1995年8月22日上海仲裁委員會
一屆一次主任會議通過)
一屆一次主任會議通過)
一、仲裁員應當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及時、公正地仲裁案件,解決糾紛。
二、仲裁員應當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暫行規則》的規定,保障當事人行使仲裁活動中的各項權利,促使當事人切實履行仲裁活動中的各項義務。
三、仲裁員應當平等對待雙方當事人,不得代表或偏袒任何一方當事人。
四、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隱瞞,必須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如為本案事先提供過諮詢的,與任何一方當事人、代理人在同一單位工作的,擔任任何一方當事人常年法律顧問的等。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如為本案事先提供過諮詢的,與任何一方當事人、代理人在同一單位工作的,擔任任何一方當事人常年法律顧問的等。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五、仲裁員接受案件後,應當認真、詳細地審閱當事人提交的全部證據和材料,做好仲裁的準備工作;應當妥善安排,保證開庭仲裁的時間,不得無故影響或耽誤案件的仲裁。
六、仲裁員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認真查明事實。提問要客觀,並注意語氣和方式。案件裁決前,不得表示自己的傾向意見。
七、仲裁員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應經仲裁庭或者本會的同意,並在本會指定的地點進行;未經同意,仲裁員不得私自會見任何一方當事人、代理人、不得單獨接受一方當事人、代理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或者與一方當事人、代理人交流有關仲裁案件的情況。
八、仲裁員應當嚴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對外界透露案件的仲裁過程、仲裁庭評議情況、案件涉及的商業秘密等內容。
九、仲裁員以本會名義參加有關仲裁會議或者活動、發表文章或者作講演的,應當事先得到本會的同意。
十、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會應當將其除名,仲裁員本人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一)仲裁員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請客送禮,情節嚴重的;
(二)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有索賄受賄,循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一)仲裁員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請客送禮,情節嚴重的;
(二)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有索賄受賄,循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