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才服務行業協會

上海人才服務行業協會SHANGHAI HUMAN RESOURCES CONSULTING ASSOCIATION(縮寫:SHRCA),成立於2002年4月9日,為本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行業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人才服務行業協會
  • 外文名:SHANGHAI HUMAN RESOURCES CONSULTING ASSOCIATION
  • 地區:上海
  • 成立時間:2002年4月9日
協會簡介,服務項目,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上海人才服務行業協會作為一家新型的行業協會,在政府“不派員、不干預、不給經費”的情況下,在“四位一體”發展戰略規劃(即協助政府制訂相關政策、研究業態發展、充分嫁接商機、提高從業人員素質、打造科學的管理體系)的指導下,不斷探索創新,充分發揮“服務、自律、代表、協調”的職能,服務行業發展壯大。
協會現有各種所有制會員單位331家,會長為上海市對外服務有限公司郭麗娟,名譽會長陸珉、顧家棟,顧問周茂生,秘書長朱慶陽,副會長單位26家,理事單位110家。市場覆蓋面廣,服務專業、規範。會員單位在整個人才服務行業中都具有較強的代表性和明顯的優勢。
協會宗旨:上海人才服務行業協會以“立足上海,服務全國,走向世界”為宗旨,以做大、做強人才服務產業為目標,以“上海一流、全國領先、國際接軌”為努力方向,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維護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合法權益,加強會員之間的協調和自律,規範業務活動,維護市場秩序,促進上海人力資源服務市場的健康發展,維護行業道德風尚。
本協會特設辦公室及會員服務、人才培訓、研究開發,諮詢服務一室四部。

服務項目

上海人才服務行業協會是經上海市人事局同意,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批准,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登記註冊的非盈利性社團法人。本協會以服務、代表、自律、協調為宗旨,協會的主要服務項目有:
一、信息服務
1、 每月編輯發行《上海人才服務行業簡訊》;
2、 媒體宣傳服務,與《人才市場報》聯手出版維權專版,與新民晚報、新聞晨報、人才市場報、組織人事報、東方廣播電台等合作系統宣傳會員單位;
3、每季度發布人才供求指數、網路供求指數;
4、每月發布固定招聘會人才供求信息報表;
二、法務服務
1、 聯手滬上知名律師,為會員提供專門法務諮詢服務;
2、 出台行約行規及相關規定,第一手資料提供會員;
三、溝通和交流服務
3、 引進外資,與會員單位提供合資信息;
4、 搭建平台,成立12個專業小組,為會員之間提供業務交流和項目合作服務,定期召開專業組會議,會員之間定期交流信息解決實際問題;
5、 發揮橋樑與紐帶作用,為會員和政府之間提供交流平台
四、從業人員提升服務
1、 人才服務職業資格考試的報名、培訓、繼續教育、註冊工作;
2、 中高級人才服務職業經理人研修班;
3、 人才派遣、人才獵頭等實務操作培訓班;
4、 免費新年講壇,請行業內權威人士前來講授行業發展情況;
5、 人力資源法律實務班;
6、 專家論壇系列講壇,邀請行業內知名企業的老總及資深專家做客講壇,所有會員單位可免費聽取;
7、 舉辦獵頭沙龍為獵頭從業人員提供交流平台;
★ 所有會員單位參加培訓班費用優惠,並可參加全部免費論壇
五、協會特色服務
1、 聯手數十家會員單位,開展聯合網路招聘活動,擴大會員單位知名度和影響力;
2、 與太平人壽保險公司合作,為所有會員提供優惠的保險服務產品;
3、 利用報刊、網路等多種媒體渠道為會員單位宣傳;
4、 利用協會品牌,冠名支持優秀的會員單位服務產品;
5、 提供商務服務、為會員單位嫁接商機;
6、 已在美國、英國、法國、日本設立國外辦事處。

協會章程

上海人才服務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上海人才服務行業協會;英文譯名:Shanghai Human Resources Consulting Association。縮寫SHRCA。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精神組建,為本市人才服務行業同業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協助政府從事行業管理,維護人才服務機構的合法權益,加強會員之間的協調和自律,規範業務活動,維護市場秩序,促進上海人才服務市場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的行業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本協會同時接受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是:
(一)根據會員需求,組織市場拓展,發布市場信息,推介行業產品或者服務,開展行業培訓,提供諮詢服務。
(二)制訂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可以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提出制訂有關技術標準的建議或者參與有關技術標準的制訂。
(三)對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或者會員與消費者之間就行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爭議事項進行協調,可以對本行業協會與其他行業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相關經營事宜進行協調,可以代表本行業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四)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代表行業內相關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提出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完成相關調查。
行業協會可以參與反傾銷的應訴活動。
(五)可代表本行業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六)行業協會對違反行業協會章程或者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可以按照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並可將有關行業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對行業內違法經營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行業協會可以建議並協助政府有關工作部門予以查處。
行業協會可以根據需要,制訂行業內爭議處理的規則和程式。
(七)行業協會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
(八)行業協會通過政府委託,可以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公信證明、價格協調等工作。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制定行規行約,監督行業經營,提供行業信息和培訓。
第八條
本會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本會開展活動,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本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以舉辦的經營實體名義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
(四)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辦會”原則,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五)本會不直接從事人才服務業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協會的會員是單位會員,申請加入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願加入本協會;
(二)擁護本協會章程;;
(三)在本市取得人才中介許可證及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非經濟組織;
(四)非本市登記但在本市設有人才中介分支機構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與本行業相關的經濟組織,且在本市連續營業一年以上;
(五) 與本行業相關的本市高等院校、科研機構。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本協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並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二)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報表。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通過,予以除名並公示。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查並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
(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除名;
(五)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免職;
(七)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八)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九)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和完善財務等各項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 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熟悉行業內專業知識;
(三)會長、副會長的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歲;
(四)社會信用紀錄良好;
(五) 會長、副會長均至少具備本科以上學歷。
(六)協會會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七)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
(八)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
(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的任期四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其任
職條件參照第二十一條。秘書處的工作人員應當是專職人員,人事分配製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本會秘書長接受理事會領導,嚴格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
(一) 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嚴格執行由理事會通過的財務等各項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制定實施內部管理制度;
(三)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 提名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六) 受理事會的委託,決定會員的吸收;
(七) 出席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八)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按照本市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協會事業發展、以及開展會員活動等經費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換屆和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請專業審計事務所審計,並作出審計報告。
第三十四條
凡協會舉辦較大型活動,臨時需籌集經費,須經理事會通過。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五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六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並生效。
第七章終止和程式及廢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因完成協會章程規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協會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市社團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二○○八年四月十五日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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