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栗縣民政局

貫徹執行國家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各項方針、政策;編制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全縣民政隊伍建設和法制建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栗縣民政局
  • 所屬地區:上栗縣
  • 管理範圍:民政
  • 屬性:政府機關
主要職責,領導信息,辦事指南,單位地址,

主要職責

(二)負責管理全縣性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工作,監督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活動,查處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以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組織本縣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工作。
(三)組織、指導全縣擁軍優屬活動;嚴格執行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準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準;承辦革命烈士、因工傷亡人員的審核、報批和褒揚工作;負責復員退伍軍人、國家機關和民眾團體工作人員及參戰民兵、民工的評殘工作;承擔全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四)貫徹實施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傷病殘退伍士兵、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政策、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嚴格執行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管理辦法;培訓復員退伍軍人,開發使用軍地兩用人才。
(五)組織協調全縣救災救濟工作,組織核查災情,發布災情,上報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負責全縣救災捐贈活動的組織和其它捐款的接收、分配;指導災民生產自救。
(六)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管理城鄉社會救濟,擬定各類救濟對象的救濟政策及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負責農村貧困戶的扶持工作。
(七)貫徹實施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提出加強村(居)民委員會的意見和建議;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和城鄉開展村(居)民自治;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建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主任培訓;制定社區服務管理辦法,推動社區建設。
(八)負責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和兒童收養工作,負責推行全縣殯葬改革工作,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建設管理,貫徹兒童收養的政策和法規。
(九)負責我縣與毗鄰縣(區)行政區域邊界線的勘查、協調和報批工作;承辦縣邊界爭議和調處工作,向縣政府提出仲裁建議;指導鄉(鎮)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工作;承辦勘界資料的驗收、報批、檔案管理以及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
(十)承辦縣政府交辦的行政區劃的有關工作;負責鄉(鎮)的設立、撤銷、更名和界線的變更審核報批,;研究名稱及其他地名的命名的審核工作;指導、規範全縣地名管理工作。
(十一)承擔老齡工作管理職能和孤兒、殘疾人、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社會福利發展規劃,指導城市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和社區服務工作,推動社會服務體系的建立和發展;指導老年人和殘疾人的權益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監督實施殘疾人就業和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優惠政策,對城鄉社會福利進行巨觀管理;審核認定社會福利企業;主管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工作。
(十二)負責向符合救助條件的求助人員提供救助,以及流浪兒童的救助保護工作。
(十三)負責民政事業計畫財務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
(十四)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信息

鄔浩 局長:主持全面工作
肖忠璜 副局長、黨組成員:分管雙擁、優撫安置、辦公室、財務審批
李遼 副局長、黨組成員、縣扶貧和移民辦主任:主管扶貧和移民工作
劉本榮 副局長、黨組成員:分管有獎募捐、收養登記、信訪、地名區劃、駐村、新農村建設、民辦非企業、社團登記
杜貴富 副局長、黨組成員:分管救災救濟、綜治、社會事務、殯改、慈善會
鄒若鈞 社會救助局局長:分管社會救助、城鄉低保、城鄉大病醫療救助、五保供養、精簡退職、三院建設、社會福利
杜松梅 局長助理:分管婚姻登記、老齡工作、計畫生育、基層政權、社區建設

辦事指南

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國務院發布)

第一條 為了做好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退伍義務兵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下列人員:
(一)服現役期滿(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現役的;
(二)服現役期未滿,因下列原因之一,經部隊師級以上機關批准提前退出現役:
(1)因戰、因公負傷(包括因病)致殘,部隊發給《革命傷殘軍人撫恤證》的;
(2)經駐軍醫院證明,患病基本治癒,但不適宜在部隊繼續服現役以及精神病患者治療半年未愈的;
(3)部隊編制員額縮減,需要退出現役的;
(4)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經家庭所在地的縣、市、市轄區民政部門和人民武裝部證明,需要退出現役的;
(5)國家建設需要調出部隊的。
第三條 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必須貫徹從哪裡來、回哪裡去的原則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針。
第四條 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進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安置工作的情況設定退伍軍人安置機構或者指定工作人員負責辦理退伍義務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軍人安置機構設在民政部門,人民武裝、計畫、勞動人事等各有關部門應當協助民政部門做好退伍義務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條 接收退伍義務兵時間,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當年的規定執行。因氣候或地理原因,經國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遲退伍的,可相應提前或推遲接收。
第六條 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徵集地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認真組織接待。
第七條 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徵集地三十天內,持退伍證和部隊介紹信到縣、市、市轄區兵役機關辦理預備役登記,然後向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報到,憑退伍軍人安置機構介紹信辦理落戶手續。
第八條 退伍義務兵原是農業戶口的,由當地退伍軍人安置機構按下列規定安置:
(一)對確無住房或者嚴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體幫助又確有困難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排一定數量的建築材料和經費幫助解決;
(二)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應當安排工作;
(三)對有一定專長的,應當向有關部門推薦錄用;
(四)各用人單位向農村招收工人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退伍義務兵。對在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義務兵和女性退伍義務兵,應當給予適當照顧。
第九條 原城鎮戶口的退伍義務兵,服役前沒有參加工作的,由國家統一分配工作,實行按系統分配任務,包乾安置辦法,各接收單位必須妥善安排。
具體安置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年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徵集地前,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下達預分勞動指標,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徵集地後先安置,待國家計畫下達後統一結算;
(二)在部隊獲得大軍區(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的榮譽稱號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時,應優先照顧本人志願;
(三)在部隊榮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當照顧本人特長和志願;
(四)在部隊被培養成為有一定專業和特長的,安排工作時,應當儘量做到專業對口;
(五)無正當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隊開除軍籍或除名的;在部隊或者退伍後待安排期間犯有刑事罪(過失罪除外)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處罰的,退伍軍人安置機構不負責安排工作,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
第十條 因戰、因公致殘的二等、三等革命傷殘軍人,原是城市戶口的,由原徵集地的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農業戶口的,原徵集地區有條件的,可以在企業、事業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規定增發殘廢撫恤金,保障他們的生活。
第十一條 義務兵入伍前原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正式職工,退伍後原則上回原單位復工復職。對於因殘、因病不能堅持八小時工作的,原工作單位應當按照對具有同樣情況的一般工作人員的安排原則予以妥善安置。退伍義務兵原工作單位已撤銷或合併的,由上一級機關或合併後的單位負責安置。
第十二條 義務兵入伍前原是學校(含中等專業學校和技術學校)未畢業的學生,退伍後要求繼續學習而本人又符合學習條件的,在年齡上可適當放寬,原學校應在他們退伍後的下一學期準予復學。如果原學校已經撤銷、合併或者由於其他原因在原學校復學確有困難,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學校申請縣、市以上教育部門另行安排他們到相應的學校學習。
第十三條 退伍義務兵報考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十四條 對在服役期間家庭住址變遷,退伍時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戶安置的,經父母所在單位和當地公安機關證明,應當允許。但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五條 義務兵從兵役機關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隊批准退出現役止,為服現役的年齡,滿十個月的,按周年計畫。退伍後新分配參加工作的,其軍齡和待分配的時間應計算為連續工齡。入伍前原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其入伍前的工齡和軍齡連同待分配的時間一併計算為連續工齡,享受與所在單位職工同等待遇。
第十六條 退伍義務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後,逾期半年無正當理由,並經多次教育仍不報到的,退伍軍人安置機構不再負責安排工作,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
第十七條 本條例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三月十七日《國務院關於處理義務兵退伍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單位地址

上栗縣民政局
上栗縣朝陽東路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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