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承擔全面依法治縣的政策研究,協調有關方面提出依法治縣中長期規劃建議,負責有關決策部署督察工作。負責法治建設考評工作。
(二)負責對縣人民政府擬出台的規範性檔案以及需要縣人民政府批准的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承辦政府法律事務工作。辦理鄉鎮人民政府、縣直部門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政府法律事務工作。
(三)承擔統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責任。指導、監督縣直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負責綜合協調行政執法,負責協調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普遍性重要性問題,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四)承辦向縣人民政府申請的行政複議、行政賠償案件。辦理或指導部門辦理以縣人民政府為當事人的行政訴訟案件、行政複議案件、行政檢察監督案件。指導、監督全縣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五)承擔統籌規劃全縣法治社會建設的責任。負責擬訂法治宣傳教育規劃,組織實施普法宣傳工作,組織對外法治宣傳。推動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建設。指導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指導調解工作。負責人民陪審員選任管理工作,按照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的要求,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人民監督員選任和管理具體工作,推進司法所建設。
(六)負責指導、管理、組織實施社區矯正工作。指導刑滿釋放人員幫教安置工作。
(七)負責擬訂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統籌和布局城鄉、區域法律服務資源。指導、監督律師、法律援助、公證和基層法律服務管理工作。
(八)負責本系統警務、業務裝備管理,指導、監督本系統財務、裝備、設施、場所等保障工作。
(九)規劃、協調、指導法治人才隊伍建設相關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隊伍建設。
(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十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十二)完成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裝備財務保障股)。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督辦、政務公開、統計、保密、信訪、安全、應急管理等工作;負責機要重要文稿、公文的組織起草、審核工作和信息報送工作;負責本系統新聞宣傳、輿情監控工作。指導、管理本系統信息化建設。承擔機關電子政務工作的具體實施和技術保障;承擔機關綜合政務管理、公共法律服務網路平台及其相關業務系統的建設、維護和系統信息數據資源集成共享及套用工作;負責機關官網的建設和維護;指導本系統財務、物資裝備和基本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政法補助專款和基建投資的使用工作。負責全系統警務、業務裝備的管理工作。負責機關、所屬單位的預決算和機關的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採購等工作。開展審計監督工作。
(二)政工人事股。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人事有關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本系統思想政治建設、理論學習和評比表彰推薦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幹部思想政治教育培訓工作。負責績效考評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三)法治督察股(行政執法協調監督股、縣委全面依法治縣委員會辦公室)。開展全面依法治縣理論與實踐調查研究工作,提出政策建議。承辦全面依法治縣工作規劃建議的協調工作。組織起草全面依法治縣有關重要檔案。研究提出建設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意見和措施。承辦權責清單的法制審核。負責擬訂本系統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重大決策;負責推進全縣司法行政改革工作。承擔全面依法治縣重大決策部署和政策措施的督促、檢查工作。負責擬訂全面依法治縣決策部署的年度督察工作計畫。組織開展重大專項督察,對各鄉(鎮)、各部門貫徹落實縣委全面依法治縣委員會決策部署提出督察意見、問責建議。指導、監督各鄉(鎮)、各部門的法治督察工作,牽頭組織司法局負責的法治督察工作。接受各鄉(鎮)、各部門法治工作重要決定和方案的備案。負責法治建設考評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的綜合協調工作。指導、監督依法行政工作,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負責組織涉及政府行為共同規範的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並對其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協調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和行政執法的普遍性重要性問題。指導行政執法示範點建設。負責縣人民政府職能轉變、“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制協調工作。指導行政執法隊伍規範化、制度化建設。協助發放和管理有關行政執法證件。組織開展全縣行政執法人員的依法行政知識培訓。指導行政裁決工作。牽頭司法局“放管服”改革和行政審批有關工作。承擔縣委全面依法治縣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行政規範性檔案審查股(政府法律事務股)。承辦縣人民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以及需要縣人民政府批准的縣直部門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負責鄉鎮人民政府、縣直部門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組織開展縣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評估、清理工作。承擔司法局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縣委交辦的黨內規範性檔案的相關工作。承擔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室的日常工作。辦理縣人民政府和司法局的法律事務,對縣人民政府和司法局涉法事務出具法律審核意見。承辦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參與縣人民政府交辦的重大項目、契約的談判、文書起草、涉法問題協調、信訪複查覆核案件審核等實務工作。代理縣人民政府和司法局為當事人的民事訴訟案件,組織處理其他涉及縣人民政府和司法局的非訴訟民事糾紛。負責統籌推進全縣政府法律顧問工作。
(五)行政複議與應訴股(縣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縣人民政府行政賠償事務辦公室)。承辦向縣人民政府申請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案件。辦理或指導部門辦理以縣人民政府為當事人的行政訴訟案件、行政複議案件、行政檢察監督案件的相關工作。指導、監督全縣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辦司法局的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國家賠償案件。
(六)社區矯正管理股。負責監督檢查社區矯正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擬訂社區矯正工作發展規劃、管理制度和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各司法所對社區矯正對象的刑罰執行、管理教育和幫扶工作。指導社會力量和志願者參與社區矯正工作。指導社區矯正場所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縣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七)普法與依法治理股。負責擬訂法治宣傳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 “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落實工作,推進全民普法。指導、監督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工作。組織、指導對外法治宣傳工作。指導、監督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指導、推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工作。
(八)公共法律服務管理股(律師工作股)。負責規劃和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和平台建設。指導、管理、監督法律援助、公證及相關行業協會工作。指導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法律服務工作。指導、監督律師法律法規和規章政策的執行。指導、管理、監督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工作。負責律師事務所、律師違法執業提出行政處罰建議工作。牽頭指導律師行業黨建工作。指導、監督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村(居)法律顧問工作。指導、監督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九)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股。負責制定保障人民民眾參與、促進、監督法治建設的制度措施。指導人民團體、民眾自治組織參與、支持法治社會建設工作。指導推進司法所建設。指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工作,推進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工作。負責人民陪審員選任管理工作,按照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的要求,協助上級做好本行政區域內人民監督員選任和管理具體工作。指導全縣刑滿釋放人員幫教安置工作。
所獲榮譽
2021年9月,廣西壯族自治區上林縣司法局被公示為“全國普法工作先進單位”擬推薦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