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特點
外在感官特徵
上方山香椿頂芽底端粗大,梗粗葉小,葉厚芽嫩,顏色紫紅,葉面油亮,香氣濃郁。
內在品質指標
上方山香椿營養豐富,品質優良,富含總
膳食纖維、
還原糖(以葡萄糖計)及
維生素C。經檢測每100克香椿中總膳食纖維含量為≥1.5克,還原糖含量為≥1.2克,維生素C含量為≥80毫克。
產地環境
地理土壤
房山區地處北京市區西南部,轄區總面積2019平方千米,平原、丘陵、山區各占三分之一。房山區地形複雜多變,處於華北平原與太行山交界地帶,西部和北部是山地、丘陵。上方山香椿產地土壤類型為棕壤、褐土、山地草甸土,平均有機質含量較高,屬中性土壤,適合香椿的自然生長。
氣候水文
房山區境內有大小河流13條,拒馬河、大石河迴旋曲折,永定河、小清河穿境而過。房山區上方山香椿產區分布在海拔300~800米之間,年平均氣溫11℃,決定了採摘期可達50天。保護區屬溫帶季風氣候,年平均降水量635毫米,宜於上方山香椿生長。
歷史淵源
上方山香椿歷代馳名,產量居中國全國之首。
明代崇禎八年(1635年)刊行的《
帝京景物略》稱:“元旦進椿芽、黃瓜,一芽一瓜,幾半千錢。”描述了民間溫室向宮廷專供香椿芽的史實。
清代乾隆10年(1746年)成書的《
帝京歲時紀勝》記載:“香椿芽拌麵筋,乃寒食佳品。”
清乾隆57年(1792年)出版的《
隨園食單》中記載了香椿頭拌豆腐,“到處有之,嗜者尤眾。”
北京市房山縣(今房山區)等郊區自1990年以來,在學習山東經驗的基礎上,香椿種植生產面積發展擴大。
2003年,房山縣推動包括上方山香椿等旅遊農產品,帶動加工業、特色農業等相關產業的發展,滿足遊客的消費需求。
2009年,房山區為打造山區產業支撐,以上方山香椿等農產品品牌,在農游結合的基礎上,擴大種植規模、提高品質,形成特色產業區。
生產情況
2019年,上方山香椿地域保護總面積210320.05畝,生產面積3750畝,年產量750噸,年產值3000萬元。
產品榮譽
2020年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批准對“上方山香椿”實施國家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保護。
地理標誌
地域保護範圍
質量技術要求
上方山香椿質量控制技術規範編號:AGI2020-01-2780。
1、品種選擇
為保證上方山香椿品質,儘量選用嫩芽紅(紫)色、香味濃厚、苦昧較輕、小葉和葉柄寬厚、肥大、茁壯、無茸毛、有光澤、纖維少、質脆嫩、含油脂多、採收期早.側芽萌發力強,單芽產量高的香椿神子。該地適生品種為“紅油椿”。
2、種植管理
香椿採用種子繁殖、密植、矮化進行香椿的露地或大棚栽培,主要利用其一年生苗術快速形成生產能力,因此苗術必須有足夠的生長期.井累積較多的養分。北京地區適於香椿生長的季節比山東要短,為培育健壯苗木,一般不適於在露地進行直播而最好採用大棚育苗移栽。
定植時期,北京地區香椿最早可在4月下旬晚霜過後定植於無前茬作物的“春白地”。為提高土地利用率,降低成本,可在前茬作物根茬菠菜等越冬蔬菜或小油菜、小蘿蔔、葛筍、早熟結球甘藍等早春蔬菜收穫後及時整地,於5月下旬及時定植。凡5月底以前定植的香椿一般都能培育成高1.5米左右、乾粗1.2~1.8厘米的茁壯苗木。若推遲到6月定植,雖也能免強形成苗木,但由於生長期不足,苗木細弱、枝條不充實,芽苞不飽滿,入冬後一遇低溫早風極易造成“抽條”而枯枝,椿芽產量也較低。
房山區的山地土壤環境適宜香椿生長,不需要施肥。採收期不發生病蟲害,不需要施用農藥。
3、灌溉方式
上方山香椿為木本蔬菜,根系再生能力遠比草本蔬菜弱,移栽後一定要保持土壤濕潤一般需連澆2~3遍水,然後中耕,耕深5~6厘米,注意耕透耕到,以利保墒透氣促進髮根加速緩苗。6月及8月中旬至9月下旬需經常澆水,以見乾見濕為度;雨季應據天氣情況酌情澆水,但要十分注意做好田間排澇工作。9月中旬後開始控制澆水,以促進枝條充實,芽苞飲滿,避免“倒青”,降低“抽條”和枯枝率。
4、採收方式
上方山香椿採用“頭茬采淨、二茬不剩”的採收方式,達到促進側芽萌發及次年壯枝目的。
專用標誌使用
北京市房山區地域範圍內的上方山香椿生產經營者,在產品或包裝上使用已獲登記保護的農產品地理標誌,須向登記證書持有人“北京市房山區農業環境和生產監測站”提出申請,並按照相關要求規範生產。統一採用產品名稱和農產品地理標誌公共標識相結合的標識標註方法。標誌只允許與登記證書持有人簽訂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協定的標誌使用人使用,且用標前必須對產品進行質量安全檢測。標識印刷須符合 《農產品地理標誌標識設計使用規範手冊》要求,加貼型標誌要貼在 包裝的明顯位置,任何人不得冒用。登記證書持有人負責建立規範有 效的標誌使用管理制度,對標誌的使用實行動態管理、定期檢查,並提供技術諮詢與服務。
1、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登記持有人“北京市房山區農業環境和生產監測站”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①生產經營的農產品產自登記確定的地域範圍;
②已取得登記農產品相關的生產經營資質;
③能夠嚴格按照規定的質量技術規範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④具有地理標誌農產品市場開發經營能力。
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登記證書持有人簽訂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協定,在協定中明確使用的數量、範圍及相關的責任義務。
2、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享有以下權利
①可以在產品及其包裝上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名稱和公共標識圖案組合標註型等);
②可以使用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誌進行宣傳和參加展覽、展示及展銷。
3、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①自覺接受登記證書持有人的監督檢查;
②保證地理標誌農產品的品質和信譽;
③正確規範地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4、地理標誌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質量控制追溯體系。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證書持有人和標誌使用人,對地理標誌農產品的質量和信譽負責。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農產品地理標誌和登記證書。
6、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地理標誌進行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