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通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22〕7號
現公布《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
2022年1月5日
規則內容
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規則
第一條 為促進上市公司規範治理、提升質量,確保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信息披露及時、公平,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護廣大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上市公司應當審慎停牌,以不停牌為原則、停牌為例外,短期停牌為原則、長期停牌為例外,間斷性停牌為原則、連續性停牌為例外,不得隨意停牌或者無故拖延復牌時間,並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現長期停牌等情況。
第三條 上市公司發生重大事項,持續時間較長的,應當按照及時披露的原則,分階段披露有關事項進展的具體情況。上市公司不應以相關事項結果尚不確定為由隨意申請股票停牌。
第四條 上市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交易各方,以及提供服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等相關主體,在籌劃、實施可能對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項過程中,應當切實履行法定保密義務,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做好信息管理和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工作。不得以申請上市公司股票停牌代替相關各方的保密義務。
第五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明確上市公司可以申請股票停牌的重大事項類型,並根據不同類型的重大事項,對停牌期限、決策程式、信息披露要求等作出差異化安排。
第六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明確各類型重大事項停牌的最長期限。上市公司股票超過規定期限仍不復牌的,原則上應當強制其股票復牌。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期間原則上股票不停牌。證券交易所應當明確破產重整期間的分階段信息披露要求,並可以根據市場實際情況,對破產重整期間股票停牌作出細化安排。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併購重組委審核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請的,上市公司股票在併購重組委工作會議召開當天應當停牌。
第七條 上市公司申請其股票停復牌,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證券交易所應當明確上市公司申請股票停牌的自律管理要求,採取形式審核和實質審核相結合的方式,關註上市公司是否具備充足的停牌理由。證券交易所認為不符合規定事由或者不宜停牌的,應當拒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申請。證券市場交易出現極端異常情況,為維護市場交易的連續性,證券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實際情況,暫停辦理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申請。
第八條 上市公司應當審慎辦理股票停牌、延期復牌等事項;確需長期停牌的,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定履行程式。
第九條 上市公司因籌劃重大事項提出股票停牌申請的,應當根據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重大事項類型、交易標的名稱、交易對手方、中介機構情況、停牌期限、預計復牌時間等信息。信息披露內容應當明確、具體,不得含糊、籠統。
第十條 上市公司股票被證券交易所實施強制停牌或者復牌,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公開披露。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期間,停牌相關事項出現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情形,或者出現重大進展或變化的,上市公司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及時、分階段披露有關情況。上市公司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定,遵守重組預案、草案分階段披露規定,強化重大資產重組預案披露,在達到預案披露標準時予以披露並復牌。
第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完善有關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的自律規則,對停牌原則、類型、期限、程式、信息披露等作出具體規定,並根據實施情況及時調整補充,做好自律管理服務工作。
第十三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股票停牌時間與成分股指數剔除掛鈎機制和停牌信息公示制度,並定期向市場公告上市公司股票停牌頻次、時長排序情況,督促上市公司採取措施減少股票停牌。
第十四條 對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隨意停牌、拖延復牌時間,或者不履行相應程式和信息披露義務等行為,證券交易所應當採取相應的自律管理措施,對涉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行為,及時報中國證監會處理。
第十五條 上市公司不得濫用停牌或者復牌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違反相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依法查處,追究違法違規主體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 年 11 月 6 日施行的《關於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制度的指導意見》(證監會公告〔2018〕34 號)同時廢止。
修訂說明
《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規則》修訂說明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金融委“建制度、不干預、零容忍”的工作要求,結合監管實踐需要,中國證監會組織開展上市公司監管法規體系整合工作,推進完善基礎性制度,形成體例科學、層次分明、規範合理且協調一致的上市公司監管法規體系,提升市場規則的友好度,方便市場主體查找使用。現將《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規則》修訂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背景
證監會現行停復牌法規為《關於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制度的指導意見》(證監會公告〔2018〕34 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對停復牌的基本原則、健全股票停復牌制度、強化停復牌信息披露要求、切實加強證券交易所一線監管職責及做好相關配套工作等內容進行全面規定。本次法規整合不對《指導意見》的內容進行實質改動,僅將名稱改為《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規則》,規範文字表述,統一格式體例。
二、主要修訂內容
一是規範文字表述,統一格式體例。將規則名稱改為《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規則》,行文方式由政策指導性檔案修改為規範的法律檔案表述,刪除原規則章節名,統一編號後形成 15 條規則。二是落實上位法要求,根據《證券法》第 110條規定,明確上市公司不得濫用停牌或復牌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此外,結合交易所監管實踐,為避免造成市場擾動,刪除上市公司停復牌申請被交易所拒絕時的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如發生應當披露的重大事項,仍需按照分階段披露原則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