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審計委員會是董事會下屬的具有獨立地位的專門委員會,其職責是通過評價公司內部財務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監控公司財務報告體系的運行和內、外部審計過程,以提高財務信息披露質量,全面確保公司受託責任的履行和解除。審計委員會制度歷經發展,在英美等國上市公司中,已成為公司內部有效保護股東利益的一種制度安排。進入21世紀以來,在美國和歐洲發生的一系列財務舞弊和審計失敗案,使審計委員會的作用得到社會各界的進一步重視。美國和英國的
證券監管機構相繼頒布法案,提升審計委員會在公司治理框架中的地位,並完善審計委員會制度的內容,以適應經濟環境的變化。審計委員會制度在國際範圍內的發展,也受到我國證券監管層、會計職業界、公司管理層和學者們的廣泛關注,審計委員會制度逐步在我國上市公司董事會中建立。但是,審計委員會制度在我國產生和逐步建立的經濟環境與英美國家存在很大的不同。在英美等國,審計委員會的產生和發展是基於公司股權分散所導致的股東與公司管理層的代理衝突,而在我國,上市公司表現出高度集中的股權結構。同時,目前審計委員會在我國仍處於自願設立階段。本文基於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特徵的分析,對影響上市公司設立審計委員會的因素及其效率進行研究。 本文的主要內容分為兩大部分,第一大部主要從控股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代理衝突的角度,對影響我國上市公司設立審計委員會的因素進行經驗研究。研究結果表明,制衡性股權結構有利公司監督機制的完善,非控股股東持股比例越高,公司設立審計委員會的可能性更大,其中,第二大股東起主導作用;第一大股東對公司實現絕對控股時,出於對中小股東利益“掠奪”的需要,公司自願設立審計委員會的可能性顯著下降。此外,在研究過程中還發現,股權性質也會影響審計委員會的設立。對於非國有股控股公司,其控股股東加強了對公司的控制,公司設立審計委員會的可能性較低。 第二大部分是關於審計委員會效率的研究,從盈餘管理、審計師變更和審計收費的角度為審計委員會的效率提供經驗證據。研究結果表明:(1)從審計委員會與盈餘管理的關係看,設立審計委員會的公司其盈餘管理水平顯著低於未設立之公司,首次為審計委員會的有效性提供了經驗證據。此外,審計委員會規模與其控制盈餘管理的有效性負相關;(2)從審計委員會與外部審計師變更關係看,設立審計委員會的公司,外部審計師發生變更的可能性顯著降低,這表明審計委員會能有效緩解管理層與外部審計師之間就如何運用
公認會計原則產生的分歧,並在相互的衝突中向外部審計師提供支持;(3)從審計委員會與年報審計收費變化之間的關係看,公司設立審計委員會都與審計收費變化顯著負相關,這為審計委員會能夠改善內部控制環境,降低外部審計的控制風險提供了間接證據。 本文基於控股股東與中小股東代理衝突的分析,利用經驗研究方法,首次發現影響我國審計委員會設立的因素,豐富了股權結構與公司治理相關理論的內容,這有助於認識和研究股權結構如何具體影響公司治理行為等問題。同時,利用現有可行資料,既從運行結果,也從運行過程對審計委員會的效率進行了全面和系統的研究,分別從盈餘管理、外部審計師變更和審計收費的角度,首次為中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的有效性提供了經驗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