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長制

三長制

北魏孝文帝接受漢族地主李沖的建議,於太和十年(公元486 年)廢除宗主督護制,創立三長制,以抑制豪強隱匿戶口和逃避租調徭役,並直接控制基層政權組織。三長制即五家立一鄰長,五鄰立一里長,五里立一黨長。其職責是檢查戶口,監督耕作,徵收租調,徵發徭役和兵役。三長享有一定的優待,得免除一人到三人的官役。此制度有利於加強中央對地方的統治,增加了國家的賦稅收入,同時也打擊了世家大族地主的利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長制
  • 時期:北魏孝文帝時期
  • 類別:基層政權組織制度
  • 重要舉措:孝文帝改
概述,實施背景,實施時間,影響,現代作用,

概述

魏孝文帝元宏改革時,採納給事中李沖建議,於太和十年(486年)建立三長制,以取代宗主督護制,加強中央政府對人口的控制。三長制規定:五家為鄰,設一鄰長;五鄰為里,設一里長;五里為黨,設一黨長。
三長制與均田制相輔而行,三長的職責是檢查戶口,徵收租調,徵發兵役與徭役。實行三長制,三長直屬州郡,原蔭附於豪強的蔭戶也將成為國家的編戶,因而必將與豪強地主爭奪戶口和勞動力。李沖提出實行三長制的建議後,在朝廷中引起激烈爭論,最後,馮太后從加強中央集權出發,認為實行三長制既可使徵收租調有根據和準則,又可清查出大量的隱匿戶口,故三長制終在馮太后的支持下實施。在實行的過程中,三長還是從大族豪強中產生,他們不僅本人可以享受免予征戍的特權,而且親屬中也有一至三人可以得到同樣待遇。但較之宗主督護制,它畢竟是一種歷史的進步。實行後,國家直接控制的自耕農民大量增加,國家賦稅收入相應增加,農民賦稅負擔也有所減輕。北魏後期社會經濟明顯的恢復和發展,當與此有密切關係。北魏的三長制後來成為北齊、隋、唐時期鄉里組織的基礎。

實施背景

魏道武帝拓跋珪建立北魏政權時,北方各地宗族塢堡林立。北魏政府利用各地“宗主督護地方,實行宗主督護之製作為地方基層政權組織。宗主控制下的包蔭戶多數沒有戶籍,他們只為宗主的私家人口,任憑宗主剝削和奴役,國家不得徵調亦不能幹預,這嚴重影響了北魏政權的賦稅來源。在孝文帝時,給事中李沖上書建議實行三長制來取代宗主督護制,使徵收租調有根據和準則,又可清查出大量的隱匿戶口,以增加國家的賦稅。馮太后採納了此建議,三長製得以推行。

實施時間

三長制的確立與均田制的推行聯繫密切,考察立三長的時間,離不開分析它與行均田的先後及關係。設立兩制的時間,《魏書》中均有明確記載。《高祖紀》稱行均田在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十月,立三長在次年二月;但據同書卷五三《李安世傳》,均田制的頒行應晚於立三長。而《南齊書·魏虜傳》確有永明三年(485年,北魏太和九年)立鄰、里、黨三長的記載。史書說法歧異,學者因而形成不同的觀點。
一種意見可稱為“均田先行說”。持此說者信從《魏書》本紀的記載,認為北魏頒布均田令後深感若無嚴密的基層組織,難以推行均田制,故轉而設定意在整頓戶籍的三長制。池田溫韓國磐魏明孔等持此說。[2]李安世的上疏,則被認為在太和十年或稍後。
另一種意見則屬“三長先立說”。從此說者根據《南齊書》的記載,相信三長制立於太和九年,早於均田制。首倡此說的是日本學者志田不動麿,後中國學者繆鉞也得出類似的結論,贊同此說的還有朱紹侯高敏
第三種意見以唐長孺為代表,認為三長制立於太和十年,而均田制則晚至太和十四年才開始正式實行。在立三長的時間上,贊同第一說。
另外,日本學者堀敏一亦相信《魏書》的說法,但他認為兩制開始是分別構想出來的,三長制的實施晚於均田制的頒布。為了實施均田制,三長制才變成必要,而均田制的真正實行,要到太和十二——十四年。堀氏的見解接近唐長孺的看法,但也有些分歧。可以算作第四說。

影響

雖然在實行的過程中,三長還是從大族豪強中產生,他們不僅本人可以享受免於征戍的特權,而且親屬中也有一至三人可以得到同樣待遇。但較之宗主督護制,三長制畢竟是一種歷史的進步。三長制的建立,打破了豪強蔭庇戶口的合法性。實行後,國家賦稅收入增加,農民賦稅負擔有所減輕。北魏後期社會經濟明顯的恢復和發展,與三長制的實施有密切關係。北魏的三長制後來成為北齊﹑隋時期鄉里組織的基礎,影響深遠。

現代作用

今天的所謂“三長制”,就是在場鎮及社區等人員結構複雜、治安隱患較多、管理難度較大的地方成立治安義務巡邏隊;在人口相對集中的地區按每30戶~60戶,設立治安中心戶;在幅員較大、人口稀少、居住偏遠、治安狀況相對較好的地區設立治安中心片。通過民主選舉或組織推薦,推選政治素質過硬、文化素質較高、工作責任心強、在當地民眾中威信高、具有一定政策法律知識的人員擔任治安義務巡邏隊長、治安中心片長和治安中心戶長。
“三長制” 在疏導緩解矛盾、預防“民轉刑”案件和群體性事件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2007年4月17日,奉節縣太和鄉尖山村4組一位姓萬的村民與鄰居為爭地發生爭鬥,雙方都準備了兇器。該村中心戶長得知後,及時介入,做了大量勸解工作,最後使雙方意見達成一致。由於疏導及時,有效防止了矛盾激化。2007年,“三長”調解涉及征地拆遷補償、婚姻、家庭、權屬、資源、債權債務等糾紛300多起,調解成功率達98%,預防了多起“民轉刑”案件的發生。
在“三長制”模式中,公安部門對聘用的“三長”明確了職責任務。規定“三長”要本著“一快二準三不漏”的原則,向公安機關隨時反映影響農村穩定的情況和信息;調解民間糾紛,力爭解決在萌芽狀態;做好防火、防盜、防事故等防範工作;掌握人口底數,對常住人員建立家庭檔案,掌握流入、流出人員的基本情況;如轄區內發生了案件或事故,“三長”應及時趕到現場,盡一切可能使現場保持原樣,掌握現場動態和民眾呼聲。同時,“三長”還是警風監督員,對民警職業道德、執法水平、辦事效率、便民利民等方面進行監督。
為防止“三長”濫用權力,公安部門對其許可權進行嚴格界定。如對犯罪嫌疑人,“三長”有權扭送或報告公安機關,但沒有逮捕、拘留、關押、審訊和處理的權力;對不法分子有權調查、監視和向公安機關檢舉、報告,但沒有傳訊、搜查的權力;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人,有權勸阻、制止和批評教育,但沒有沒收財物、罰款、扣證、扣物的權力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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