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2017年6月28日三明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17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第二條萬壽岩遺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萬壽岩遺址,是指位於本市三元區岩前鎮岩前村,經國務院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舊石器時代文化遺址。
第四條萬壽岩遺址保護應當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確保遺址的真實性、完整性。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萬壽岩遺址保護工作的領導,把遺址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遺址保護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市文物行政部門作為萬壽岩遺址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應當做好遺址保護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市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遺址保護的相關工作。
三元區、岩前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履行遺址保護的相關職責。
岩前村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遺址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市萬壽岩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按照規定負責遺址的具體保護、管理、研究和利用工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萬壽岩遺址保護規劃的具體實施;
(二)保護遺址安全和環境風貌,防火防盜、治理水患、加固危岩,防範水蝕風化等災害發生;
(三)監測、維護古人類生產生活區域的文物本體;
(四)展示出土文物和有關資料,開展學術研究和科普宣傳教育,建立遺址信息資料庫,向社會提供遺址信息展示服務;
(五)巡視檢查遺址,及時發現、制止破壞遺址及其環境風貌的行為;
(六)配合遺址的考古發掘,會同有關部門對遺址內考古發掘活動進行監督;
(七)其他與遺址保護有關的工作。
第七條萬壽岩遺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應當嚴格遵守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萬壽岩遺址保護規劃。
市、三元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規劃和旅遊發展規劃等,涉及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應當符合萬壽岩遺址保護規劃。
岩前鎮編制村鎮規劃應當與萬壽岩遺址保護規劃相協調,不得破壞遺址周邊的環境風貌。
第八條萬壽岩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界線根據萬壽岩遺址保護規劃確定,由市人民政府設立保護標誌和界樁,並向社會公告四至範圍和坐標。
第九條在萬壽岩遺址保護範圍內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刻劃、塗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損壞文物;
(二)塗污、損壞以及擅自移動、拆除保護標誌和界樁等遺址保護設施;
(三)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蝕物品;
(四)燃放煙花爆竹;
(五)採礦、開窯、挖山、毀林;
(六)打井、挖塘、開渠、建墳;
(八)其他有損遺址保護的行為。
第十條在萬壽岩遺址保護範圍內,除符合萬壽岩遺址保護規劃並經依法批准外,不得進行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
在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符合萬壽岩遺址保護規劃並經依法批准,建設工程的體量、風格、高度、色彩等應當與遺址景觀相協調,不得破壞遺址歷史風貌。
第十一條在萬壽岩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依法進行工程建設,建設施工單位和個人發現化石或者其他文化遺存的,應當立即停止施工、保護現場,並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到達現場,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在萬壽岩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污染遺址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遺址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
第十三條萬壽岩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遺址保護需要,以不破壞遺址本體、保護地形地貌為前提,組織實施遺址生態環境修復,恢復植被,清理棄石棄渣,維護遺址自然風貌。
第十四條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對萬壽岩遺址本體及其周邊進行地質環境調查和分析,按照萬壽岩遺址保護規劃開展地質災害防治,治理崩塌、滑坡、沉陷等隱患,確保遺址安全。
第十五條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萬壽岩遺址保護應急預案,並在發生危及遺址安全的突發事件、自然災害,或者發現遺址存在安全隱患時,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第十六條萬壽岩遺址的展示利用應當符合萬壽岩遺址保護規劃,嚴格遵守最小干預的原則,防止對遺址本體及其環境造成破壞。
第十七條萬壽岩遺址的旅遊開發,應當符合萬壽岩遺址保護規劃,突出特色,發掘遺址文化內涵,促進文化旅遊融合發展。
第十八條萬壽岩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的建設,應當有利於遺址保護、展示與利用,應當注重保護、收藏、科研、參觀、宣傳、教育等功能的發揮。
第十九條單位或者個人需要利用萬壽岩遺址作為場景拍攝電影、電視和其他音像資料的,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對拍攝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確保遺址安全。
第二十條市文物、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和萬壽岩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做好遺址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公共媒體應當加強遺址保護的宣傳,發布公益廣告,增強社會公眾的遺址保護意識。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萬壽岩遺址的義務,對危及、損害遺址及其環境的行為都有權勸阻和舉報。
第二十二條在萬壽岩遺址保護範圍內實施禁止行為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二)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三)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六項規定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七項規定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在萬壽岩遺址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限期恢復原狀;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萬壽岩遺址保護管理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遺址保護管理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萬壽岩遺址保護規劃實施遺址保護的;
(二)將遺址保護經費挪作他用的;
(三)未採取保護措施導致遺址及其環境遭受破壞的;
(四)未履行保護職責造成文物被盜或者損壞的;
(五)未制止與遺址保護、利用無關的建設活動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本條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三明市人大常委會委託,現就《三明市萬壽岩遺址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萬壽岩遺址是舊石器時代古人類文化遺址,它的發現把福建省境內有人類活動的歷史提前到18萬年前,並印證了海峽兩岸史前文化同根同源,被列為2000年度全國十大考古發現之首。
保護歷史文物是傳承中華文明的重要條件。2000年1月,時任福建省代省長的習近平同志兩次對萬壽岩遺址的保護工作作出重要批示,使遺址得以倖存。此後十多年來,三明市認真落實習近平同志的批示要求,在各級各界的大力支持、指導和幫助下,紮實做好遺址保護工作,萬壽岩遺址列入了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並得到了有效保護。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萬壽岩遺址保護管理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主要表現為:當地居民生產、生活及經濟項目建設對遺址本體及其周邊環境造成不良影響;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建設等保護利用工作又迫在眉睫,舊的管理規定系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層級效力低,已不能適應萬壽岩遺址的保護需要等。因此,為加大遺址保護力度,制定一部與萬壽岩遺址保護利用相適應,立足實際、體現特點、科學規範、行之有效的地方性法規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制定的過程
三明市人大常委會將制定《條例》列入2016年立法計畫,市政府於2016年11月下旬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條例(草案)》。經市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工委組織調研論證,主任會議決定將《條例(草案)》提交常委會審議。2017年2月27日三明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在法工委進一步開展調研論證和法制委統一審議的基礎上,6月28日,三明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並表決通過了《條例》。
三明市人大常委會把制定《條例》作為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在政府起草《條例(草案)》期間,通過列席會議、參與調研論證、聽取匯報等多種形式提前介入《條例》的起草。在常委會審議階段,教科文衛工委、法工委先後多次到遺址所在地開展調研,聽取市、三元區政府相關部門和遺址所在鎮、村民居委會的意見建議;通過公告、發函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機關單位、市人大代表、立法諮詢專家等徵求意見;委託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工委、法工委召開專家論證會;先後赴
泉州、洛陽、杭州等地學習交流;多次與市政府相關部門就《條例》的一些重點問題進行認真探討;就《條例》中的一些重要原則和重要事項專題向市委報告和提請市委常委會會議研究確定。
在《條例》制定過程中,省人大常委會領導、委員和法工委、教科文衛工委從立法理念上給予精心指導,從立法技術上給予有力幫助,從工作安排上給予大力支持,《條例》凝聚了方方面面的智慧和力量。
三、主要內容
《條例》主要圍繞萬壽岩遺址的保護、管理等內容作出具體規定,共二十六條。按照少而精、突出特色的立法原則,一是對上位法已有規定的,一般不作重複規定,如上位法對禁止性行為、法律責任規定了很多條款,《條例》不作重複性規定;二是對現實條件不成熟的,暫不作規定,如在建設控制地帶記憶體在極少量的村民用地、房屋、墳墓問題,涉及土地法、物權法等眾多法律法規,難以通過簡單的一些條款作出強制性規定,可以由政府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管理職能處理;三是針對萬壽岩遺址在三元區但保護工作屬市管的實際情況,規定了與之相應的管理體制,增強可操作性;四是針對萬壽岩遺址發現保護前山體曾因採礦被局部破壞和今後可能發生的問題,規定了若干條禁止性規範和法律責任。
(一)關於遺址的適用範圍和保護區域
《條例》明確了萬壽岩遺址的法律概念,概括性規定萬壽岩遺址的適用範圍,明確遺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等活動都應當遵守《條例》(第二條)。由於保護區域共劃分7個區域進行分級保護,省政府批准的規劃已予以明確,《條例》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具體四至界限不作規定,僅援引性規定遺址的保護區域界定依據,明確萬壽岩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界線根據萬壽岩遺址保護規劃確定。(第八條)
(二)關於遺址保護的管理體制
《條例》理清管理體制、明確職責分工,規定市政府應當加強對萬壽岩遺址保護工作的領導,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做好遺址保護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市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遺址保護的相關工作,萬壽岩遺址保護管理機構負責遺址的具體保護、管理、研究和利用工作,三元區、岩前鎮人民政府依法履行遺址保護的相關職責,岩前村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遺址保護的相關工作。(第五條、第六條)
(三)關於遺址的保護規劃
遺址保護規劃是實現萬壽岩遺址科學、合理保護的前提和重要依據。為確保遺址保護規劃的順利實施,《條例》明確規定遺址保護規劃的重要性、公布主體等。同時,其他多處條款涉及遺址保護規劃的規定,從法規層面確立遺址保護規劃系遺址保護、管理、研究、利用的科學依據。(第七條)
(四)關於遺址的保護措施
遺址的保護措施是《條例》的重要內容。主要從以下五個方面對保護措施做了明確規定:一是對保護範圍內的禁止性行為作出專門規定(第九條);二是明確規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相關建設工程的限制和應當遵循的程式(第十條、第十一條);三是明確規定環境保護、生態保護規範(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四是明確規定政府及其部門、保護管理機構在地質災害防治、應急管理方面的職責(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五是明確規定萬壽岩遺址的展示利用應當符合萬壽岩遺址保護規劃,嚴格遵守最小干預原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五)關於法律責任
萬壽岩遺址保護涉及面廣,社會關注度高,規定明確具體的法律責任,有助於各方認真遵守和執行。一是針對其他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處罰規定的違法行為,不再重複設罰。二是對在遺址保護範圍內進行的違法建設作業和禁止性行為,根據行為性質和危害程度進行分類,結合萬壽岩遺址保護實際,明確規定各項行為的處罰主體,增強可操作性;三是在上位法規定的處罰幅度內,適當提高几種違法行為罰款下限,增強處罰合理性;四是針對遺址保護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瀆職行為,列舉規定了追責情形,有利於強化工作監督,保障《條例》有效實施。(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