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明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三明市
- 發布文號:明政文[2002]204號
- 發布日期:2002-11-15
- 生效日期:2002-11-1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三明市
【發布文號】明政文[2002]204號
【發布日期】2002-11-15
【生效日期】2002-11-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檔案全文
概要
三明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明政文[2002]20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一、組織開展放射源安全管理專項整治工作。
各縣(市、區)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立即對轄區內有放射源的企、事業單位進行一次拉網式檢查,摸清底數,逐個落實使用、管理制度,制定防範預案。市環保局、衛生局、公安局、安監局等部門近期要對各縣(市、區)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二、嚴格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新購置放射源的企事業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衛生部、公安部2001年16號令和衛生部2001年的17號令的精神,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對原已購置放射源但未辦理有關手續的用源單位,限2003年1月31日前到當地衛生、公安、環保等有關部門補辦手續,否則依法追究其責任。
三、實行專人管理放射源制度。
各用源單位要實行專人管理,並將專管員名單上報市衛生部門,由市衛生部門儘快組織崗前培訓。
四、加強廢源回收管理。
由市衛生部門牽頭,加大對有源單位的監管、督查力度,對所有廢源、退役源要強制性上送省放射廢物庫貯存、保管。有源單位在停產期間必須指定專管員或專人值班管理。
五、強化應急措施。
如發現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等,用源單位要在2小時內報告公安、衛生、環保、安辦等部門以及當地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有關部門要立即趕赴現場採取應急措施。
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