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至上

2007年12月26日,胡錦濤總書記在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代表和全國大法官、大檢察官座談會上指出,要“始終堅持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切實承擔起帶領廣大法官、檢察官和其他工作人員保障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的歷史使命和政治責任,為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而不懈努力。”“三個至上”的提出,是黨在新時期對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個至上
  • 提出時間:2007年12月26日
  • 提出者:胡錦濤總書記
  • 提出會議:全國政法工作會議
概述,精神實質,內在關係,意義,

概述

一、堅持黨的事業至上,保證黨對人民法院工作的絕對領導
為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服務,是人民法院必須始終堅持的正確政治方向,也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和有力的司法保障的主要內容。作為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審判機關和人民法官,要牢固樹立黨的領導的觀念,切實增強黨性觀念,堅持馬克思主義在政法工作中的指導地位,在各項工作中自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正確的政治立場,經受住政治風浪的考驗。手中的審判權是黨和國家、人民賦予主持社會公平正義的神聖權力,在各項審判工作中,必須始終代表黨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堅持忠實於事實,忠實於法律;必須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使命感來行使神聖的審判權,嚴肅執法,秉公辦案;必須始終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提高服務質量,拓寬服務領域,改善服務態度,在“三個至上”思想的指引下,審慎行使手中的審判權,切實維護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這樣才能確保人民法院工作沿著正確的方向科學發展,穩步前進。
二、堅持人民利益至上,以解決好涉訴信訪問題為當前工作的第一要務
當前,涉訴信訪形勢極為嚴峻,黨和人民民眾很不滿意。要徹底以解決好涉訴信訪問題為工作突破口來改善民生、維護民生、保障民生,不斷滿足人民民眾的司法需求。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提高全體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對涉訴信訪問題的認識。首先要從講政治的高度看待法院涉訴信訪工作,充分認識到涉訴信訪工作關係到黨在人民民眾中的形象,關係到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關係到人民民眾的切實利益,從而把解決好涉訴信訪問題作為當前法院工作的第一要務,擺上重要的議事日程,切實抓緊抓好。其次要樹立“大信訪”的理念,明確以立案庭為職能部門、其他部門積極參與、密切協作、齊心協力的信訪網路,形成人人抓信訪、人人管信訪、人人願當信訪案件的承辦人的良好局面。
二是明確責任,分級負責。明確院長對信訪工作負總責、親自抓,重大、複雜信訪案件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層層簽訂涉訴信訪工作責任書,明確包案領導和責任人各項職責。對重大涉訴信訪案件以及上級掛牌督辦的案件,黨組成員分案包乾,帶案下訪,切實讓來訪民眾人人受到接待,反映問題件件得到處理或答覆的承諾。對確實不能息訪息訴的,包案領導和責任人要採取一切措施,協調地方黨委政府把當事人穩控在當地。對完不成上述任務的包案領導和責任人要進行責任追究。
三是要懷著對人民民眾的深厚感情做好初信初訪工作。對人民民眾有沒有深厚感情,接待人民民眾有沒有真心、善心、真情,是一個立場問題、政治問題、作風問題。在接訪中,從領導到一般幹部,必須開門接訪,接待好每一位當事人。承辦人首先要做好判後答疑,想盡辦法做好當事人的思想疏導工作。如不能奏效,中層領導和主管院領導要依次做好以上工作。以上工作沒做好做實,引起當事人上訪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於案件有問題的,首先追究承辦人的責任;對於審判並無不當,但因工作方法、工作作風激化矛盾的,要查清是哪個環節激化矛盾的,是誰的責任追究誰的責任。
四是加強信息溝通,落實屬地穩控原則。暢通涉訴信訪渠道,加強矛盾的預警、排查等防範措施,建立涉訴信訪聯動工作機制,抓好信訪情況的溝通、反饋和分析機制,聯合各種力量化解信訪矛盾;嚴格遵守分級負責、按級管理和屬地穩控原則,對職權範圍內的要切實負起責任,不允許相互推諉。並積極配合當地黨委、政府做好涉訴信訪當事人的穩控工作,及時溝通信訪信息。五是嚴格落實領導責任制、案件信訪風險評估制、責任追究制等工作責任制,加強督促檢查,對思想不重視、措施不落實、工作不負責,發生重大信訪問題、造成惡劣影響的,要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三、堅持憲法和法律至上,進一步完善各項工作機制履行好司法職能
忠實地履行憲法和法律,維護法制的統一、尊嚴和權威,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與和諧。要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做到 “四個更加注重”,即更加注重推動發展,更加注重保障民生,更加注重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更加注重促進和諧。
一是切實把維護社會穩定作為刑事審判工作的重要任務來抓,堅持寬嚴相濟,依法嚴厲懲處各種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刑事犯罪,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增強人民民眾安全感,努力營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秩序和發展環境。
二是大力加強民商事審判工作,確保當事人訴權依法得到有效保障,確保有理有據的當事人獲得公正裁判,確保有利於社會和諧的行為得到司法裁判認可,大力化解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的各類社會矛盾,通過依法調節經濟社會關係來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三是促進社會和諧,本著“定紛止爭、案結事了、息事寧人”的司法和諧目的,按照“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要求,探索建立包括民事訴訟調解、執行和解、行政訴訟和解、輕微刑事案件和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調解、指導人民調解等內容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用司法的和諧促進社會和諧。
四是解決執行難,要進一步加強執行工作,完善執行工作協調配合、風險評估、聯動制約、執行威懾的機制,形成黨委領導、政法委組織協調、人大監督、法院主辦的執行大格局。
五是深入落實司法為民的各項措施,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民眾的合法利益,最大限度地支持當事人的合理訴求,最大限度地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
六是改進審判工作作風,大力弘揚熱情服務、文明執法的風尚。繼續加強立案和信訪接待工作,方便民眾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繼續實行司法救助制度。依法減、免、緩交訴訟費,實行訴訟風險告知制度,保障弱勢群體打得起官司。

精神實質

一、黨的事業本質上就是人民的事業
二、堅持人民利益至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堅持憲法法律至上,樹立和維護憲法法律權威

內在關係

“三個至上“的內在關係: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是高度統一、不可分割的整體。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始終代表中國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代表中國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代表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黨的事業就是維護好、發展好人民利益;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也領導人民遵守和執行憲法和法律,憲法和法律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相統一的體現,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必須樹立、維護和尊重憲法法律的權威。人民制定憲法法律就是為了協調、保障和發展自己的利益,人民利益就是憲法和法律的最高價值
在實質上,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乃是一個有機統一體,共同構成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鮮明標誌,共同反映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必然要求。

意義

“三個至上”的指導思想,深刻揭示了新的歷史條件下人民司法工作的特點和規律,也為我們做好今後的工作指明了方向。我們相信,作為黨的審判機關,我們始終要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審判工作的出發點和立足點,把最大限度滿足人民民眾的司法需求作為推進審判工作的著力點,把人民民眾滿意作為檢驗法院工作的一個根本的標準,一切工作都要充分尊重民意、服務民眾、維護民權,把“三個至上”落實到司法為民、司法便民、司法護民的行動中去。只要堅定不移地堅持“三個至上”,自覺地踐行“三個至上”,我們人民法院的各項工作一定會繼續發生深刻的變化,更好地適應黨的事業的要求,更好地服務廣大人民民眾。
“三個至上”理論提法錯誤,憲法的至高無上地位不應受到任何質疑和篡改
“三個至上”的提法存在邏輯和事實上的錯誤,存在致命的缺陷。“三個至上”從文字表面看就有邏輯問題,“至上”怎么能有並列三個?同時其內容是顛覆性的,將我們從學習世界歷史、法律之始所建立的基本法律觀砸得粉碎,我們學習法律時就被首先告知,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長期性,沒有任何東西是能夠超越憲法法律或與其所並列的,而“三個至上”卻推出了兩個並列於憲法法律的東東,對我們從學習歷史和法律之初建立的基本法律觀實在是一種顛覆,2008年全國法院學習“三個至上”(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 努力實現人民法院工作與時俱進、王勝俊院長在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上的講話解讀),讓基層司法人員無所適從。
憲法至高無上的地位在世界各國的確立是各個國家建立現代憲政制度過程中,付出了慘痛代價,經歷了無數先人流血犧牲,在不斷的實踐中所確立的,是人類歷史發展的必然選擇。何為根本法?就是如憲法序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述,“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憲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即便是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也應在憲法法律之下,受憲法法律所規範和調整,而不是如“三個至上”所表述,將二者與憲法法律並列,甚至列於憲法法律之前。十八大報告中已對“三個至上”做了實質否定,習近平總書記在紀念憲法施行3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習近平:恪守憲法原則弘揚憲法精神履行憲法使命 把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提高到一個新水平)以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體學習時的講話強調要加強憲法實施工作,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這是回歸憲法法律應有地位,回歸依法治國根本方針的的金玉之言。
認識到“三個至上”的錯誤,我們應當回歸到憲法法律至上的根本上來,不論黨的事業還是人民利益都應該置於憲法法律的框架下進行調整,絕對不應允許任何人、任何的藉口來超越憲法和法律,對錯誤的理論和提法應當堅決果斷的放棄。
“三個至上”理論一經提出,就受到了各種質疑,大部分理論人士究其本心,對“三個至上”也並不贊同,賀衛方於2008年8月在部落格上發表了《“三個至上”誰至上》一文對其進行批駁,然而由於國人固有的對威權和領導人的敬畏以及屁股決定腦袋的因素,此文一經發布便受到了主流媒體的批判,但這些批判者們卻沒有真正站在堅持真理的角度進行辯論,而是在當時政治環境下以維護領導人講話為立足點,領導說的就是正確的,足見國人之劣根性的根深蒂固。最高人民法院於2009年6月25日組織了人民法院工作指導思想理論研討會(進一步深化“三個至上”指導思想的理論研究),邀請全國部分知名學者參與,對“三個至上”提法進行尋找學術界的支持,參會11名學者的發言表面看都對“三個至上”是贊同的,但細看其發言,卻都是繞著圈子將前兩個至上向“憲法法律至上”繞,雖實質上對“三個至上”不贊同,囿於當時政治環境,卻沒有人對“三個至上”正面提出質疑。
真理越辯越明,對賀衛方先生在當時即對“三個至上”觀點鮮明地進行批判表示欽佩。十八大報告又一次明確憲法法律的地位,上海《法學》期刊2013年第1期發表了華東政法大學副校長顧功耘教授的論文《憲法法律在治國理政中的定位反思》,第一次在主流專業媒體上,在理論上正面對“三個至上”進行了否定。此文能夠公開發表,也是當前政治環境變化(如人民日報三論習近平總書記在紀念憲法施行3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人民日報-人民網)的結果。
以下引用魏永征部落格對此文的評論:
魏永征:評上海《法學》刊文批評“三個至上”
2013年魏永征海出版的CSSCI《法學》在首篇地位發表了華東政法大學副校長顧功耘教授的論文《憲法法律在治國理政中的定位反思》,其主題便是批評流傳和私議已久的“三個至上”,即“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之上”。這“三個至上”,是指國家政法機關執行職務之時遵循的原則,進而推論到整個治國理政遵循的原則。這個提法一出台,就引起竊竊私議:至上者,最高也。三個至上,究竟哪一個至上呢?都至上,豈不是沒有至上了嗎?不過,這些非議只是停留在草野議論、網路小帖,也有個別敢言的學者,在公共講演時對此提出質疑,而從來沒有進入過正式發表、出版、傳播的媒體。
我們所看到的,只是正面闡述“三個至上”的理論文章,但是這些文章都不能解決人們的疑惑。如有說:只提憲法法律至上,有背離黨的領導和人民利益的傾向,所以必須再冠以前面兩個至上,那么我們的憲法法律難道不是共產黨領導制定並體現了人民利益嗎?有說,只提法律至上,與西方“法律至上”就沒有什麼區別了,所以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必須是“三個至上”,那么我們國家的憲法法律難道是姓“資”的嗎?還有說,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是具體的,憲法法律是抽象的,這就更看不懂了:憲法法律每章每條都是具體可見的,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是些什麼,三言兩語說得清楚嗎?至於還有解釋說,黨的事業至上,是對其他事業而言;人民利益至上,是對其他利益而言;憲法法律至上,是對其他規則而言,那更是偷換議題,不值一哂了。
顧功耘的論文打破了反方的沉默。文章鮮明提出:“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究竟誰至上?”“唯有堅持憲法法律至上,纔是我們正確的選擇。”
文章寫道:“事實上,我們講憲法法律至上,就已經將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置於其中了。”“黨的事業,對於一個黨員或者黨員幹部來說是最重要的;人民利益,相對於其它任何組織任何人的利益來說,當然也是最最重要的,但是這兩者不能直接作為我們治國理政的基本理念和行動依據。憲法法律是可以是可以操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檔案,而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如果沒有內化為憲法法律規範的話,則僅僅是一個抽象的概念。……是否黨的事業、是否人民利益,這裡有一個由誰判斷和判斷根據問題。如果任何人都可以根據自己的經驗判斷,那就沒有客觀標準。憲法法律已經清楚地明確了操作的規則,就應去找尋現存依據,按現存規則操作。”
文章進一步指出問題的實質:“三個至上最致命的缺陷在於,為某些人某些組織藉口以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否定憲法法律規範的適用提供了依據。”
顧的論文意義還在於打破了一個思維定勢。多少年來,我們往往把某個觀點命題等同於提出這個觀點命題的人,再把這個人等同於他的職位,還把這個職位等同於所代表的組織、機構及其涵蓋的權力,這樣,只要表示反對這個觀點命題,不問這種反對意見有沒有道理,僅就這種反對行為,就可以把它的性質推論到可怕的程度。這種奇怪邏輯盛行於四五十多年之前,而今影響猶在。在這種邏輯下,形成了大大小小的所謂“敏感”問題的理論禁區。這也就是“三個至上”出台以來,儘管非議甚多,也不能進入廟堂之上的奧妙所在。
顧的論文本身就表明了這種邏輯的荒謬。這只是一篇發表於學術期刊上的學術論文,其論述僅僅在於“三個至上”本身,不涉及任何個人。如果一定要說什麼政治效果(在我國,法律和政治存在緊密聯繫,如“政法”一詞),那么我們也只是見到作者完全是出於更好維護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才質疑這個“三個至上”的,正如作者在經過長篇論證後指出:“堅持憲法法律至上,只會更加有利促進黨的事業的發展,只會更加有利實現人民的根本利益。”其政治立場無可指責。
真理越辯越明。這篇論文當然不是給“三個至上”蓋棺論定。如果顧文有理,獲得公眾認可,“三個至上”就該從此偃旗息鼓,不要再來造成思想和理論的混亂。如果“三個至上”真有道理,論文說錯了。那么“三個至上”提出那么久,正方闡述的論文那么多,區區一篇反對文章又算得了什麼呢?正方大可針對這篇反對文章進一步闡述自己的主張,糾正那些如前所述不夠專業、不合邏輯的說法,挖掘“三個至上”真正深奧的理論精髓,使人們更加理解“三個至上”的正確和必要,爭取更多人們的真心擁護,這又有什麼不好呢?如其不然,只是把“三個至上”作為一句口號,即使完全正確,也會被空洞化而被用來達到某種不正確的目的。
這個道理,前人J.S.密爾已經說得很透了。
我期待著正方鄭重的、有說服力的回響。
把權力關進籠子裡,我以為應該延伸到限制權力的話語權。權力本身的話語權,由於其社會地位、社會影響以及對媒體的天然接近和聯盟甚至管控,就已經遠遠超過了普通人。如果權力提出的話語一言九鼎,不許質疑,那就嚴重限制了民眾的話語空間。掌權者也是人,權力不等於真理,也可能說錯話,如果權力的話語有錯,它的損害將會遠遠超過普通人的話語,這是已經有大量歷史事實所證明的。權力的話語不受質疑的特權應該廢除。將權力的話語置於公眾監督之下,允許公眾自由批評,既有必要,也完全不難實現。它的條件,只在於權力有追求真理的渴求和聽取不同意見的雅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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