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蘭花產業發展扶持辦法

《三亞市蘭花產業發展扶持辦法》由三亞市人民政府於2013年發布實施,旨在促進全市蘭花產業實現規範化、現代化、品牌化發展,規範蘭花產業發展財政補貼工作。

第一條 為了促進我市蘭花產業實現規範化、現代化、品牌化發展,規範蘭花產業發展財政補貼工作,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是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蘭花生產基礎設施建設,蘭花新品種引進、研發、推廣及其相關活動的三亞市農戶(戶籍為三亞市戶口)或在三亞市登記註冊的蘭花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蘭花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鼓勵蘭花農民專業合作社做大做強,對蘭花農民專業合作社規模種植蘭花給予獎勵。
對2013年以後(含2013年)新種植蘭花規模在15-25畝(含15畝)的蘭花農民專業合作社一次性給予5萬元獎勵資金扶持發展;新種植蘭花規模在25-40畝(含25畝)的蘭花農民專業合作社一次性給予7萬元獎勵資金扶持發展;種植蘭花規模達40畝以上(含40畝)的蘭花農民專業合作社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資金扶持發展。
第四條 對蘭花農民專業合作社或農戶購買蘭花種苗給予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或農戶承擔30%的種苗款,政府承擔70%的種苗款。
第五條 對新建(擴建)智慧型化溫室(包括溫室主體、覆蓋系統、遮陽系統、降溫系統、苗床系統、灌溉系統、電系統、控制系統等)和蘭花標準大棚設施(包括花棚主體、苗床系統、覆蓋系統、灌溉系統、電系統等)並完成蘭花種植的給予扶持,扶持標準如下:
第六條 為了充分利用資源,鼓勵企業、合作社、農戶將以前建設但閒置的農業大棚設施重新改造種植蘭花,政府給予改造投資的30%補助。
第七條 市林業和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扶持企業、科研院校培育蘭花新品種,鼓勵與國外育種單位聯合育種,鼓勵科技創新,依法引進、出口和使用蘭花新品種,鼓勵蘭花新品種研發、培育及推廣種植。
(一)對企業、合作社和農戶首次引進、試種成功且具有較好市場前景的,一次性給予新品種種源引進費的30%補助,重複引進和種植的不再補助。
(二)對在我市培育蘭花新品種並在國內取得品種權的單位或個人,給予每個新品種一次性獎勵2萬元。對在我市自主培育獲取品種權的每個新品種進行推廣種植且設施栽培面積達到50畝以上的,並取得明顯經濟效益的,給予推廣種植單位或個人一次性獎勵5萬元。
第八條 對蘭花企業解決當地農民(戶籍為三亞市戶口)就業給予獎勵,獎勵標準按企業實發農民工資的10%給予企業補貼。
第九條 鼓勵我市蘭花企業、蘭花農民專業合作社在外地建立蘭花銷售點,對在外地建設蘭花銷售點的蘭花企業或蘭花農民專業合作社,年銷售額達500萬元以上的,給予獎勵5萬元。
第十條 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或農戶進行技術培訓的蘭花企業給予扶持。
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蘭花種植企業作為培訓單位,聘請專家或專業教師對合作社社員和農戶開展技術培訓(以集中授課為主),並向合作社社員和農戶免費提供教材和其他培訓資料,根據培訓的實際情況結合政府規定的培訓補助標準對培訓企業給予補貼。
第十一條 對發展蘭花產業因資金不足,需要向銀行貸款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戶,給予貸款貼息,具體貼息方式按三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三亞市農民小額貸款財政貼息和獎補資金實施辦法的通知》(三府〔2012〕136號)執行。
第十二條 鼓勵和協助蘭花企業、科研院校、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在蘭花育種研究、設施改良、節水設施配套、節能減排、新能源利用等方面爭取國家及省市相關部門立項和資金支持。
第十三條 爭取國家、省級資金扶持,國家、省級補貼低於本辦法規定扶持的,不足部分的補貼由市政府按本辦法扶持標準解決。
第十四條 對於違反本辦法規定,採取虛報、偽造等手段騙取補貼資金的,全額追回已發補貼,且五年內不予申報補貼,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具體適用問題由市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6月3日起施行,2008年市政府頒布的《三亞市加快蘭花產業發展扶持辦法》(三府〔2008〕18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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