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大型活動績效管理暫行辦法是一種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亞市大型活動績效管理暫行辦法
- 地點:三亞市
- 類別:地方法規
- 內容概述:大型活動績效管理
第一條 為建立和健全我市大型活動績效評價工作制度,提高政府管理效能和財政支出效益,結合我市的實際及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委、市政府及所屬部門使用財政資金主辦或承辦大型活動的績效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大型活動績效管理分為績效評估管理和績效評價管理。
績效評估是大型活動舉辦前,根據設定的績效目標,運用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對擬舉辦的大型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益性進行客觀、公正評價的活動。績效評價是大型活動結束後,根據設定的績效目標,運用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對已舉辦的大型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益性進行客觀、公正評價的活動。
第四條 績效評價由大型活動主辦或承辦單位自我績效評價、大型活動主管部門組織的績效評價組成。
第五條 市文化旅遊發展委員會(簡稱“市文旅委”)是大型活動績效評估的主體;市文旅委以及大型活動主辦或承辦單位是大型活動績效評價的主體。
市文旅委應成立大型活動績效評估評價小組(簡稱“評估評價小組”),對經市文化旅遊發展委員會辦公室初步確定的大型活動進行事前績效評估、大型活動結束後進行績效評價及指導監督工作。
評估評價小組由市屬相關部門人員和專家組成,具體應包括市人大機關(或人大代表)、市政協機關(或政協委員)、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活動舉辦單位相關人員以及社會專家2—3人。根據舉辦活動的具體情況,可聘請專業中介機構參與績效評價活動。
第六條 大型活動績效評估(價)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科學規範原則。應當嚴格執行規定的程式,按照科學可行的要求,採用定量與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開原則。應當符合真實、客觀、公正的要求,依法公開並接受監督。
(三)活動單位自評和主管單位組織評估(價)相結合原則。應由活動單位自評後,主管單位組織評估(價)。
(四)績效相關原則。應當針對舉辦活動及其產出績效進行,評估(價)結果應當清晰反映舉辦大型活動和產出績效之間的緊密對應關係。
第七條 績效評估(價)的主要依據:
(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方針政策;
(三)預算管理制度、資金及財務管理辦法、財務會計資料;
(四)相關行業政策、行業標準及專業技術規範;
(五)其他相關資料。
第八條 績效評估(價)的基本內容:
(一)績效目標的設定情況;
(二)資金投入和使用情況;
(三)為實現績效目標制定的制度、採取的措施等;
(四)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及效果;
(五)績效評價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績效目標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預期產出,包括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數量;
(二)預期效果,包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可持續影響等;
(三)服務對象或項目受益人滿意程度;
(四)達到預期產出所需要的成本資源;
(五)衡量預期產出、預期效果和服務對象滿意程度的績效指標;
(六)其他。
第十條 績效目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確。績效目標要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方向。
(二)具體細化。績效目標應當從數量、質量、成本和時效等方面進行細化,儘量進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採用定性的分級分檔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績效目標時要經過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目標要符合客觀實際。
第十一條 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是衡量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的考核工具。制定和審核績效評價指標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相關性原則。應當與績效目標有直接的聯繫,能夠恰當反映目標的實現程度。
(二)重要性原則。應當優先使用最具評價對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評價要求的核心指標。
(三)可比性原則。對同類評價對象要設定共性的績效評價指標,以便於評價結果可以相互比較。
(四)系統性原則。應當將定量指標與定性指標相結合,系統反映財政支出所產生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可持續影響等。
(五)經濟性原則。應當通俗易懂、簡便易行,數據的獲得應當考慮現實條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則。
第十二條 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應體現出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具體包括舉辦大型活動後媒體宣傳度提升情況、國內外遊客數量增加情況、公共財政增收情況、服務對象滿意度以及可持續性影響等情況。
第十三條 績效評價標準是衡量績效目標完成程度的尺度。績效評價標準具體包括:
(一)計畫標準。是指以預先制定的目標、計畫、預算、定額等數據作為評價的標準。
(二)行業標準。是指參照國家公布的行業指標數據制定的評價標準。
(三)歷史標準。是指參照同類指標的歷史數據制定的評價標準。
(四)其他經市文旅委和市財政局確認的標準。
第十四條 績效評價方法主要採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眾評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將一定時期內的支出與效益進行對比分析,以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二)比較法。是指通過對績效目標與實施效果、歷史與當期情況、不同部門和地區同類支出的比較,綜合分析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過綜合分析影響績效目標實現、實施效果的內外因素,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對效益確定卻不易計量的多個同類對象的實施成本進行比較,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五)公眾評判法。是指通過專家評估、公眾問卷及抽樣調查等對財政支出效果進行評判,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六)其他評價方法。
第十五條 績效指標實際數值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獲取:
(一)政府統計數據;
(二)單位工作記錄(含賬本信息等);
(三)對服務對象的跟蹤調查;
(四)其他。
第十六條 市文旅委成立的評估評價小組應根據舉辦大型活動申請單位提供的基本情況、績效分析報告、活動方案、經費預算方案(含經費來源及經費詳細預算)、活動目標以及活動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等相關材料進行績效評估,並向市文旅委提交績效評估報告。
第十七條 市文旅委在審議大型活動項目時,應審議大型活動申請單位提供的績效分析報告、市文旅委評估評價小組提供的績效評估報告以及活動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等材料。對提供的活動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等材料不科學、相關性不強、不完整,可行性不強的,但績效評估預期效果好的,應要求申請單位限期修改後重報;績效評估預期效果不好的,應退回申請,不予舉辦大型活動。
第十八條 大型活動主辦或承辦單位須在活動結束後40天內完成財務收支決算表,根據市文旅委同意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考核辦法及方式,完成自我績效評價以及總結材料編制工作,並將有關材料報市文旅委,同時抄送市財政局及市審計局。
第十九條 市文旅委應督促評估評價小組,根據大型活動主辦或承辦單位活動總結材料、績效自評報告,在接到大型活動主辦或承辦單位自我評價報告等相關材料,一個月內完成對大型活動的績效評價,評價結果抄送市財政局以及市審計局。
第二十條 市文旅委每年2月底之前,應完成對上一年舉辦大型活動進行總結和績效評價,並將總結和績效評價結果報市財政局。市文旅委提供的總結材料、績效評價報告以及審計報告是市財政局今後年度大型活動資金安排的主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一條 大型活動績效評估評價聘請社會專家和中介機構參與績效評估評價產生的費用列入大型活動專項開支,費用標準根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大型活動績效評估(價)報告應當依據充分、數據準確、分析透徹、邏輯清晰、真實完整、客觀公正。
大型活動主辦或舉辦單位應當對績效評價報告涉及基礎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三條 大型活動績效評估(價)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基本概況,大型活動的基本情況(含資金籌措方案和執行情況);
(二)績效目標及其設立依據和調整情況;
(三)指標體系、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
(四)管理措施及組織實施情況;
(五)績效評價的組織實施情況;
(六)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
(七)總結分析績效目標完成情況;
(八)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
(九)評價結論及下一步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十)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二十四條 大型活動績效評估(價)結果應當採取評分與評級相結合的形式,具體分值和等級可根據不同評價內容設定。
第二十五條 市文旅委應當及時整理、歸納、分析、反饋績效評價結果,並將其作為改進大型活動管理和安排以後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
對績效評價結果較好的,市文旅委可予以獎勵或繼續支持。
對績效評價發現問題、達不到績效目標或評價結果較差的,市文旅委可予以通報批評,並取消下一年度同一類型大型活動。
第二十六條 績效評價結果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在一定範圍內公示。
第二十七條 在大型活動績效管理工作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三亞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後,我市此前施行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