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國有土地作價出資管理暫行辦法

《三亞市國有土地作價出資管理暫行辦法》經七屆市委常委會第36次會議和七屆市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由三亞市人民政府於2017年8月20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亞市國有土地作價出資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時間:2017年8月20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三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三亞市國有土地作價出資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委會,市各有關單位:
《三亞市國有土地作價出資管理暫行辦法》已經七屆市委常委會第36次會議和七屆市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三亞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0日

辦法全文

三亞市國有土地作價出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國有土地作價出資管理工作,積極盤活國有土地資產和推進PPP合作模式,有效提高國有土地開發利用和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劃撥用地目錄》(國土資源部第9號令)、《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第39號令)、《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第21號令)、《海南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海南省建設用地使用權統一交易管理辦法》、《關於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5〕5號)及《產業用地政策實施工作指引》(國土資廳發〔2016〕38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土地作價出資,指市屬全資國有企業依法取得國有劃撥用地使用權,或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辦理國有劃撥用地補辦出讓手續後,以其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與社會資本進行合作開發的土地開發利用模式。
第三條 三亞市範圍內,屬於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公益性科研機構用地,非營利性教育設施用地,非營利性公共文化設施用地,非營利性社會福利設施用地,非營利性醫療衛生設施用地等符合國土資源部《劃撥用地目錄》範圍的劃撥用地及非營利性養老用地,政府投資建設不以營利為目的、具有公益性質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公共租賃住房用地,劃撥性質的棚改安置區項目用地均可進行作價出資。其他適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國土資源部第39號令)、《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第21號令)的用地,按規定以有償方式公開出讓並辦理相關用地手續,不在本辦法作價出資範圍內。
第四條 依法取得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市屬全資國有企業,可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將其持有的國有劃撥用地使用權進行作價出資。
已依法取得國有劃撥用地使用權的市屬全資國有企業,需要以出讓用地使用權辦理作價出資的,應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國有劃撥用地補辦出讓手續,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並補繳土地出讓金變為出讓用地後,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作價出資申請。
第五條 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劃撥用地或出讓用地作價出資後,申請企業應當自行委託有資質的土地評估機構對擬作價出資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評估,土地估價報告報市國土部門審核和備案。
土地估價結果備案後,申請企業應當根據土地估價結果編製作價出資方案(含用地位置、面積、合作雙方出資構成比例、土地資產處置及收益分配、稅費承擔、風險承擔、融資擔保、合作期限及退出等事項)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不動產登記部門根據市政府作價出資批覆檔案依法登記手續。
市人民政府批准作價出資後,市國資委代表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對作價出資的國有土地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用於作價出資的劃撥用地,應按照原用途依法使用。如作價出資用地涉及改變原土地用途和申請辦理劃撥補辦出讓的,應依法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作價出資後不得擅自將作價出資用地用於其他經營性用途。
市國資委保留對作價出資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及收益權,社會資本方應當保證作價出資國有土地的絕對安全。若作價出資合作企業需以作價出資的國有土地融資並辦理抵押等融資擔保事宜,社會資本方應向市國資委提供與土地抵押價值等額的擔保,確保我市國有土地融資風險和項目建設經營風險可控。
市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應按職責對作價出資用地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辦法由三亞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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