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倭肯河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

《七台河市倭肯河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經2021年11月18日七台河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2021年12月23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於2022年3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七台河市倭肯河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2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七台河市倭肯河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 
  • 批准單位: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內容解讀,發布歷程,批准決定,發布公告,條例全文,條例說明,審議意見報告,審查結果報告,

內容解讀

《條例》的實施標誌著我市倭肯河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有了更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法治保障,將對我市生態環境保護行政管理和倭肯河流域的生態環境改善、水質提升起到積極作用。
《條例》共五章三十五條,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聯合市水務局、農業農村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多個單位組成立法起草小組,嚴格按照法定程式起草。
《條例》在各級政府及相關管理部門職責方面作了具體規定,尤其是針對規模以下畜禽養殖對於水環境污染執法依據模糊引發的系列監管矛盾問題明確了執法依據,使行政機關及執法人員有法可依。

發布歷程

2022年2月28日,《七台河市倭肯河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頒布施行新聞發布會召開。新聞發布會就《七台河市倭肯河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進行了概括性說明,就制定《七台河市倭肯河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的歷史背景和現實意義、主要架構、主要適用範圍、重點解決的問題等進行了解讀。

批准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七台河市倭肯河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的決定
(2021年12月23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准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七台河市倭肯河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

發布公告

七台河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五號
《七台河市倭肯河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經七台河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於2021年11月18日通過,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21年12月23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12月24日

條例全文

(2021年11月18日七台河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1年12月23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倭肯河流域水環境,防治水污染,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倭肯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水生態修復和水資源保護等活動。有關法律、法規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濕地等特殊區域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倭肯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倭肯河幹流及其主要支流形成的集水區域。
主要支流包括金沙河、挖金別河、柳毛河、羅泉河、龍湖河、中心河、茄子河、萬寶河、老七台河、新七台河、中鮮河、頭道河、二道河、雙河、吉興河、地河子、連珠河、大西河、小五站河、碾子河、窩棚河、小順河、正陽河、正新河等。
第四條 倭肯河流域水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科學開發、合理利用,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倭肯河流域水環境質量負責,將倭肯河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倭肯河流域水環境保護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職責範圍內開展倭肯河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進行日常巡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並協調督促處理。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開展倭肯河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結合當地實際在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中倡導村民、居民自覺保護倭肯河流域水環境。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倭肯河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倭肯河流域水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並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工作;
(二)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倭肯河流域水資源保護、開發利用和河道管理等工作;
(三)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倭肯河流域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和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技術指導服務;
(四)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和草原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倭肯河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
第七條 倭肯河流域水環境保護實行河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倭肯河流域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生態環境、水行政、農業農村、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等相關部門開展倭肯河流域水環境保護聯合執法,依法查處涉及流域水環境保護的違法行為。
第九條 倭肯河流域水環境保護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年度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和本級負有保護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進行考核評價,考核評價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倭肯河流域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保護知識,增強公眾參與保護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新媒體等應當開展倭肯河流域水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倭肯河流域水環境,並有權利對污染損害流域水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
生態環境、水行政、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網路舉報平台、電子信箱、通信地址等,明確受理範圍和職責,及時處理舉報信息,並對舉報人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倭肯河流域水環境保護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未依法依規履行倭肯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職責或履行職責不到位的縣(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或者未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的相關企業負責人,具體包含下列情形:
(一)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
(二)未完成年度水環境保護質量考核目標的;
(三)破壞、侵占生態保護紅線,對水生態環境、生物多樣性造成嚴重威脅和破壞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約談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水生態修復和水資源保護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分配、科學調度和利用水資源,保證基本生態用水。應當推動節水工作,完善節水制度,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建立節水型社會。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流域生態修復進行統籌規劃,健全完善政策制度,加強水生態工程建設,合理確定流域水源涵養工程布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安排實施退耕還河、還林、還草、還濕,嚴格控制水土流失,拓展水生態空間,恢復水生態系統功能。
第十五條 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實行河道采砂與河道整治相結合的管理機制,嚴格落實河道采砂許可制度,加強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法行為,公告禁採區和禁采期,並設立明顯的禁采標誌。
第十六條 河道采砂經營者應當按照河道采砂許可的開採地點、期限、範圍、深度、作業方式等采砂,如實記錄開採地點、運輸工具、裝運時間、砂石數量、卸砂點等信息。
河道采砂經營者應當在采砂現場設立公告牌,標明河道采砂行政許可、監督舉報方式等信息。
河道采砂經營者進行采砂作業不得影響防汛工作,不得損壞水利工程及設施,不得破壞環境、污染水體等。
第十七條 禁止在倭肯河流域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二)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製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
(三)使用外來種、雜交種、轉基因種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態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種進行增殖放流;
(四)圍墾河道、圍湖造地、圍庫造地,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種植高桿作物(防護林除外)。確需圍墾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五)在流域範圍內的河流、湖泊、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坡岸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地點傾倒、堆放、貯存、丟棄、拋撒固體廢物;
(六)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七)向水體排放、傾倒有毒有害固體廢物、廢水廢渣或者其他廢棄物;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污染減排和水質改善的需要開展工業污染防治、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生活污染防治、河道河岸綜合治理等工作。
第十九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實施排污口管理,對排污口以及相應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等情況進行登記建檔,明確排污口的責任主體。
第二十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劃定倭肯河幹流和主要支流的行政區域交接斷面,並提出交接斷面水質的控制目標,組織實施流域水環境質量監測和水污染物排放監測。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容量和污染狀況等因素合理規劃倭肯河流域內的產業布局,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第二十二條 倭肯河流域內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收集和處理產生的污水,向倭肯河流域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二十三條 工業集聚區應當配套建設相應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按照相關規定安裝自動檢測設備,並保證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達標排放。
第二十四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按照《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的相關規定,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二十五條 畜禽養殖專業戶、散養戶等規模以下養殖戶應當及時對畜禽糞便、污水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不得滲出、泄漏,未經達標處理不得向水體等環境排放。
鼓勵和支持規模以下養殖戶採取糞肥還田等方式,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
畜禽散養密集區所在地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收集處置。
畜禽養殖專業戶、散養戶的規模標準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根據區域水環境承載力、土地消納糞污能力以及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要求,劃定倭肯河流域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並向社會公布。
對禁養區範圍內已建成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和已有的畜禽養殖專業戶應當限期關閉或者搬遷,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限養區應當嚴格控制畜禽養殖總量,限制養殖規模,落實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七條 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部門應當在倭肯河流域推廣使用有機肥和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以及可降解農膜,指導農業、林業生產經營者科學合理使用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廢棄農膜以及農藥等包裝物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監管制度。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
城鎮排水和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提高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
第二十九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倭肯河沿岸餐飲項目布局,禁止在重點保護河段河堤、河灘、堤壩等水工建築物範圍內經營餐飲項目。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責令現有的餐飲項目經營者限期關閉或者搬遷,並依法予以補償。
餐飲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置餐廚廢棄物,禁止將餐廚廢棄物排入河流。
第三十條 倭肯河流域污水處理運營單位、污泥產生及處理處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和標準,對污泥進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處置,不得隨意傾倒、堆放、丟棄或者遺撒。屬於危險廢物的,應當委託有資質的單位處置。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倭肯河河道開展綜合整治,清理河道、河堤垃圾,保持河道暢通和河岸清潔。
倭肯河幹流、支流水面漂浮物、影響水環境的水生植物和動物屍體由縣(區)河長組織有關職能部門、鄉鎮、村按照各自職責打撈,並及時清運、無害化處置。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畜禽養殖專業戶、散養戶等規模以下養殖戶未及時對畜禽糞便、污水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導致滲出、泄漏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未經達標處理向水體等環境排放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治理,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治理決定後,應當會同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對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進行核查,並向社會公布核查結果。
第三十四條 倭肯河沿岸餐飲經營者將餐廚廢棄物排入河流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說明

關於《七台河市倭肯河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的說明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七台河市人大常委會委託,現就《七台河市倭肯河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簡要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倭肯河發源於完達山脈阿爾哈山,流經七台河市、樺南縣、依蘭縣等市縣,河流全長346公里,流域總面積11015平方公里,是松花江右岸較大支流和松花江中下游重要的水源區、生態屏障區。我市轄區內倭肯河流域有各型水庫20座、支流20餘條,是全市人民生產生活用水的重要來源。
隨著倭肯河流域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及城鎮化進程加快,給流域水環境承載能力帶來了嚴峻挑戰,出現了生態功能退化、納污量日益增多、徑流量顯著減少、水質逐年惡化等問題,2020年曾被列為國家督辦整改的劣V類水質流域。後雖經整改退出劣V類,但水環境依然十分脆弱,保護好“母親河”水環境成為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焦點問題。近年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倭肯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堅持不懈地組織開展了一系列的綜合治理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倭肯河流域仍存在廢水排放超標、河道監管不到位、禽畜養殖污染水體等環境突出問題。同時,政府職能部門監督管理體制上還存在管理職責不清、管理措施不嚴、監管考核不力、執法依據不足等問題,制定一部專門的地方性法規非常必要。
二、條例制定過程及依據
七台河市人大常委會經廣泛徵求意見和充分研究論證,報市委常委會批准,將《七台河市倭肯河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確定為2021年度立法項目。由生態環境局牽頭,聯合水務局、農業農村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多個部門組成立法起草小組。2021年8月24日,經市政府第十一屆六十二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21年9月24日,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初審。會後,法工委通過報紙、電視、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廣泛徵求意見,還邀請生態環境、法律等領域專家進行了論證。在此基礎上,數易其稿,形成了草案修改稿,於2021年11月18日經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再次審議並通過。
條例的立法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同時借鑑了湖北、吉林、四川等其他省市的立法經驗,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
三、條例主要內容及相關說明
條例共五章三十五條。分為總則、水生態修復和水資源保護、水污染防治、法律責任和附則,條例堅持問題導向,注重突出以下特點。
(一)明確保護對象和範圍
綜合國家法律、法規中的相關概念並參考了其他地市流域立法,對條例所規範的行為和保護的法益進行明確,將條例名稱確定為倭肯河流域水環境保護,包含水污染防治、水生態修復和水資源保護三方面。同時,為了準確界定七台河市倭肯河流域範圍,加強對流域支流的保護,條例強調了市域內倭肯河流域範圍,並採取列舉的方式對主要支流進行明確。
(二)理順管理體制明晰職責分工
條例明確了市、縣(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在倭肯河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中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對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倭肯河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中應當履行的具體職責進行了細化明確。形成了由各級人民政府負總責,各部門按職責協同治理的管理模式,打破了部門和地域分割,強化協調聯動,減少因職責不清產生的管理漏洞。
(三)突出畜禽養殖污染防治
近年來,規模下養殖污染環境問題引發了不少社會矛盾,由於倭肯河流經我市主城區,這一問題更加突出。目前,規模養殖場(小區)污染防治國家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但對布局分散、數量較多、設施和管理比較落後的規模下養殖戶污染卻沒有明確處罰規定。為此,條例對畜禽養殖專業戶、散養戶不及時收集、貯存、清運畜禽糞便、污水,造成滲出、泄漏,或未經達標處理向水體等環境排放規定了處罰,構建了覆蓋各種規模養殖的污染防治體系。
(四)合理控制餐飲項目布局
針對少數餐飲企業將廢棄物直排入河的問題,條例規定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倭肯河沿岸餐飲項目布局,禁止在重點保護河段河堤、河灘、堤壩等水工建築物範圍內經營餐飲項目,餐飲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置餐廚廢棄物,禁止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排入河流,並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審議意見報告

關於《七台河市倭肯河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審議意見的報告
2021年12月21日在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
黑龍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何忠華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21年12月9日,法制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對七台河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的《七台河市倭肯河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此前,法制工作委員會就該條例徵求了省人大城環委、農林委、省司法廳、生態環境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住建廳、自然資源廳、林業和草原局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各部門均沒有提出合法性問題的意見。
法制委員會認為,倭肯河是七台河市生產生活用水的重要來源。隨著城鎮化進程加快和過度開發利用,流域水環境出現了生態功能退化、水質逐年惡化等問題。為了保護好七台河市“母親河”,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七台河市人大常委會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條例堅持問題導向,在水生態修復、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制定了明確、可操作的規範。條例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我省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查批准該條例。
以上報告,請審議。

審查結果報告

關於《七台河市倭肯河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審查結果的報告
2021年12月23日在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
黑龍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何忠華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2月21日下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七台河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的《七台河市倭肯河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組成人員同意法制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沒有提出合法性問題的意見。
12月22日上午,法制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進行了審議,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批准該條例。對組成人員提出的有關合理性問題的建議,會後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轉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研究處理。
以上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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