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丁橋鎮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單位:丁橋鎮人民政
- 章節:八章
丁橋鎮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使鎮政府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結合本鎮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規則。
四、各職能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推進電子政務,提高行政質量和效率,切實貫徹黨委、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五、政府由鎮長、副鎮長和政府各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六、政府實行鎮長負責制,鎮長領導並主持鎮政府的全面工作。副鎮長協助鎮長工作。
七、副鎮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鎮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專項工作。
八、各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第三章 行政決策
九、鎮政府及各職能部門要建立健全領導、民眾相結合的決策機制,不斷最佳化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式。重大決策,要充分發揮參謀和法律顧問作用。
十、全鎮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城鎮建設總體規劃和發展思路、重要工作計畫和規範性檔案、重大項目建設、涉及政府機關和國有資產經營的重大契約等關係全局的重大決策,由鎮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十一、建立重大工作事項報告制度,下列工作事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鎮政府報告,影響重大的提請鎮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一)政府出資的建設項目;
(二)基礎設施以及公益事業的規劃;
(三)大額財政性資金以及公益性資金的安排和使用;
(四)重大行政許可事項;
除上述事項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上報備案的或者各部門認為需要向政府報告的事項也應當及時報告。
十二、各職能部門提請鎮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涉及村(居)的,應事先徵求村(居)委會的意見;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應事先組織召開部分人大代表會和基層民眾座談會討論,廣泛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四章 行政程式
十三、鎮政府及各職能部門辦理工作事項,應當遵循法律、法規和規章設定的程式,法律、法規、規章和上述規範性檔案沒有程式性規定的,應堅持公開透明、高效便民和規範運作的原則。
十四、各職能部門辦理涉及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工作事項,應當參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各職能部門都要設立專門崗位準確解答民眾諮詢,在職責範圍內,並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好基層申請上報相關材料事宜,做到不缺位、不越位。
十五、鎮政府要不斷建立和完善行政聽證制度,規範重大行政決策、重大具體行政行為的聽證程式,特別是重點信訪問題要不定期地舉行聽證會。
十六、建立和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制度,除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等依法予以保密事項外,政府機關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都應當通過多種有效途徑向社會公開。
十七、政府信息公開應當及時、準確、充分。部門職能、工作規則和辦事程式等內容應當在工作場所長期公示,其他政府信息也應當保證較高的公眾知曉率,公示期限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一般應不少於30日。公示的政府信息,公眾有權查閱。
十八、行政事項的辦理期限,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規定的,應當在期限內辦結;無期限規定的,應當確定合理辦結期限,並向社會公示。
第五章 依法行政
十九、鎮政府及各職能部門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行使行政權,強化政府責任,規範行政行為,及時發現並糾正違法和不當的行政行為,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鎮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符合國家的方針政策和上級政府的有關規定。
二十一、鎮政府及各職能部門以鎮政府名義對外簽訂契約(協定),應當由鎮政府法律顧問參加,經審核認可後,由鎮長或其委託人簽署。
二十二、認真貫徹實施行政認可法。
二十三、行政機關作出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係人不利的行政決定之前,應當將作出該行政決定的理由、依據等告知有關當事人,並告知其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作出行政決定後,應當告知有關當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六章 行政監督
二十四、鎮政府應當自覺接受鎮人大及全鎮人民的監督。
二十五、各職能部門對黨委、政府作出的重大決策和出台的檔案以及領導的批示,應當堅決貫徹執行,並主動、及時反饋貫徹執行情況。
二十六、鎮政府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建立健全領導信訪接待日制度,政府領導要親自接待處理民眾來信來訪。各職能部門應當配合大調解中心及時完成交辦督辦事項。
第七章 會議制度
二十七、鎮政府定期召開鎮長辦公會議。
(一)傳達貫徹上級黨委、政府和鎮黨委的重要檔案、指示、決定;
(二)決定和部署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報情況,協調各職能部門的工作;
(四)討論決定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五)討論通過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工作報告。
(六)聽取鎮長、副鎮長和各職能部門重要工作情況的匯報;
(七)討論確定向上級政府的請示、報告;
(八)討論決定各職能部門和各村(居)請示政府的重要事項;
(九)討論通過政府制訂的規範性檔案;
(十)討論確定財政重大開支;
鎮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根據會議內容,可安排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單位和人員列席會議。
二十八、鎮政府根據需要可召開專題會議。專題會議由鎮長、副鎮長召集,協調處理政府工作中的一些專門問題。任何專題會議紀要,必須由鎮長審核簽發。
二十九、鎮政府及各職能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應當貫徹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儘量壓縮會議時間,精簡會議人員。以鎮政府名義召開的全鎮性會議,必須經過鎮長或分管副鎮長同意。
第八章 作風紀律
三十、鎮政府領導及各職能部門負責人應當積極倡導理論聯繫實際的學風。努力學習政治理論知識、現代科技知識、法律知識和各項業務知識,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發展的趨勢和規律,研究新問題,探索新路子,不斷解決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矛盾、問題,努力提高行政能力和水平。
三十一、鎮政府領導及各職能部門負責人應當堅持調查研究、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積極推行一線工作法,做到政策在一線宣傳,工作在一線落實,問題在一線解決,深入基層、深入民眾,掌握第一手資料,不斷增強工作的預見性和主動性。
三十二、鎮政府領導及各職能部門負責人應當保持和發揚艱苦奮鬥的作風,堅決反對和制止各種奢侈浪費行為。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嚴禁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嚴禁借各種名義用公款請客送禮、搞變相公款旅遊。
堅持述職述廉述學制度,踐行廉政承諾,執行各項廉政規定,不得收受與行使職權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禮金和禮品,不得利用職權為個人和小團體謀取利益,不得利用職權便利為配偶、子女及身邊的工作人員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和程式干預市場經營活動。
三十三、鎮政府領導及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必須堅決執行黨委、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通過規定渠道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黨委、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三十四、鎮政府及職能部門應當堅持從嚴治政,嚴格管理。從機制、體制和法制入手,建立嚴密的程式、制度和規章,有效地防止、監督和查處各類違規、違紀和違法行為,使政府機關和工作人員切實做到廉潔、勤政、務實、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