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寶軍,男,漢族,1962年9月16日出生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學歷,高級經濟師。曾任安徽省煤田地質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2013年7月20日被執行刑事拘留,2013年8月2日被逮捕。
2014年4月17日,決定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2014年6月16日,合肥市中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三十五萬元。
2017年12月25日,蚌埠市中院刑事裁定,對罪犯丁寶軍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丁寶軍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
- 出生日期:1962-09-16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依法逮捕,雙開處分,一審宣判,執行變更,
人物履歷
1983年7月參加工作,1989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先後任安徽省煤田地質局水文地質勘探隊辦事員、副科長、科長。
1996年9月至2002年7月,任安徽煤田地質局勞資教育部副部長、部長。
2002年7月,任安徽省煤田地質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工作期間:1993年8月至1995年12月,參加中央黨校函授學院經濟管理專業本科班學習並畢業;
1999年9月至2002年7月,參加中央黨校函授學院在職研究生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並畢業。
人物事件
依法逮捕
雙開處分
2014年4月17日,經查,丁寶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數額巨大;收受禮金;與一名女性長期保持不正當兩性關係。
丁寶軍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違法,其中受賄問題已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安徽省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丁寶軍開除黨籍處分,並按規定依法辦理開除公職手續。
一審宣判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檢察院以合檢刑訴(2013)9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丁寶軍犯受賄罪,於2013年12月16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4年6月16日,合肥市中院一審刑事裁定:
一、被告人丁寶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三十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0日起至2026年7月19日止)。
二、本案中已被查封、扣押的違法所得合肥市廬陽區濉溪路168號新天地廣場8-702室房產一套、奧運珍藏冊一套(兩本)及退繳的贓款113000元予以追繳,由查封、扣押機關上繳國庫,剩餘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
執行變更
2017年12月25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本院認為,罪犯丁寶軍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對罪犯丁寶軍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