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公滿

丁公滿,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漢族,文盲,無業。戶籍所在地浙江省溫州市永嘉縣,住湖北省監利縣。因涉嫌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於2018年5月31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6日經洪湖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2019年12月24日,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判處丁公滿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丁公滿
  • 出生日期:1967年6月6日
  • 出生地:浙江溫州市永嘉縣
關聯人物,依法判決,

關聯人物

被告人丁公滿,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漢族,文盲,無業。戶籍所在地浙江省溫州市永嘉縣,住湖北省監利縣。因涉嫌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於2018年5月31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6日經洪湖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0日由洪湖市公安局執行。現羈押於洪湖市看守所。
被告人丁凡,女,l993年9月4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浙江省溫州市永嘉縣,住洪湖市。因涉嫌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於2018年5月30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6日經洪湖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0日由洪湖市公安局執行。現羈押於監利縣看守所。
被告人金斌斌,男,1987年4月8日出生,漢族,國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浙江省溫州市永嘉縣,住洪湖市。2017年9月5日因犯協助組織賣淫罪,被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l0000元。因涉嫌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於2018年5月30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6日經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0日由洪湖市公安局執行。現羈押於洪湖市看守所。
被告人張香娥,女,1965年7月5日出生,漢族,國中文化,無職業。戶籍所在地浙江省溫州市永嘉縣,住洪湖市。因涉嫌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於2018年5月30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6日經洪湖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0日由洪湖市公安局執行。現羈押於監利縣看守所。
被告人鄭躍慢,女,1976年3月17日出生,漢族,國小文化,無職業。戶籍所在地浙江省溫州市永嘉縣,住洪湖市。因涉嫌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於2018年5月31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6日經洪湖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0日由洪湖市公安局執行。現羈押於監利縣看守所。
被告人鄭壽翠,女,1971年4月17日出生,漢族,文盲,無職業。戶籍所在地浙江省溫州市永嘉縣,租住湖北省洪湖市。因涉嫌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於2018年7月6日經洪湖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2019年3月7日被抓獲,同年4月4日由洪湖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監利縣看守所。
被告人敖群竹,女,1976年10月2日出生,漢族,國小文化,無職業。戶籍所在地湖北省遠安縣,住洪湖市。因涉嫌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於2018年5月31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6日經洪湖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0日由洪湖市公安局執行。現羈押於監利縣看守所。
被告人肖何雲,又名肖巧雲,女,1968年7月5日出生,漢族,國小文化,無職業。戶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住洪湖市。因涉嫌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於2018年6月9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6日經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0日由洪湖市公安局執行。現羈押於洪湖市看守所。

依法判決

2019年12月24日,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丁公滿、金斌斌、丁凡、張香娥、鄭躍慢、鄭壽翠等人違反國家治安管理法規,共同組織、強迫婦女賣淫,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強迫賣淫罪;被告人敖群竹與被告人劉某2(在逃)共同強迫婦女賣淫,構成強迫賣淫罪;被告人肖何雲介紹他人賣淫,其行為已構成介紹賣淫罪。被告人丁公滿、丁凡、金斌斌、張香娥、鄭躍慢、鄭壽翠等人利用丁公滿與國家工作人員的關係,長期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在洪湖市租用店面作為賣淫場所,多次組織、強迫婦女賣淫,從中謀取非法利益,且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達五人(其中一名為幼女)。在實施犯罪活動過程中,雖然被告人丁公滿沒有直接證據參與組織、強迫賣淫活動,但在整個家族式的犯罪活動中,是以其與國家工作人員的關係作掩護,並收受她們的非法收入,為其提供信息、保護。遇到打擊查處較嚴實,還將賣淫女轉移到自己的經營場所提供庇護並介紹賣淫,應認定為此犯罪團伙中的核心人物。其組織結構雖然鬆散,但其分工明確,男的負責組織接送小姐、並對賣淫女恐嚇威逼、打罵,平常負責站崗放哨,女的負責小姐的調教、收費及日常監管,其結果為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已經形成惡勢力團伙。
被告人金斌斌、鄭壽富(在逃)、戴丐福(在逃)、劉某2(在逃)在組織小姐的來源、強迫婦女賣淫中起主要作用,並負責站崗放哨;被告人丁凡、鄭躍慢、張香娥、鄭壽翠、敖群竹主要協助管理小姐賣淫活動中的日常工作,屬於共同犯罪,不宜區分主從犯,但被告人丁凡、鄭躍慢、張香娥、敖群竹有打罵、強制收繳賣淫女的證件、手機和限制人生自由等強迫行為,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金斌斌在緩刑考察期內又重新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撤銷緩刑,數罪併罰從重處罰。被告人金斌斌、丁凡、鄭壽翠、張香娥、鄭躍慢、敖群竹、肖何雲案發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對其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敖群竹、肖何雲積極退贓和繳納罰金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丁公滿的辯解與事實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採納。對被告人丁公滿、金斌斌、丁凡、鄭壽翠、鄭躍慢、張香娥的辯護人提出的不構成組織、強迫賣淫罪及惡勢力團伙犯罪及敖群竹不構成強迫賣淫罪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採信,其他所有辯護人關於當庭認罪、悔罪態度明顯、初犯、偶犯等從輕情節與查明事實相符,本院予以認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丁公滿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28年5月30日止)。
二、被告人金斌斌犯組織、強迫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撤銷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2017)浙0302刑初字1104號判決書以協助組織賣淫罪所作的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中的緩刑執行部分,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罰金人民幣4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減原刑事拘留羈押日2017年4月11日至2017年4月26日共16日,即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30年5月13日止)。
三、被告人丁凡犯組織、強迫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29年5月29日止)。
四、被告人張香娥犯組織、強迫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29年5月29日止)。
五、被告人鄭躍慢犯組織、強迫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29年5月30日止)。
六、被告人鄭壽翠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29年3月6日止)。
七、被告人敖群竹犯強迫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23年5月30日止)。
八、被告人肖何雲犯容留、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9日起至2021年6月8日止)。
被告人丁公滿其非法所得人民幣109000元(已凍結30613.96元),被告人金斌斌、丁凡共同非法所得人民幣770100元(已凍結549749.14元),被告人張香娥非法所得人民幣197060元,被告人鄭躍慢非法所得人民幣302460元,被告人鄭壽翠非法所得人民幣160950元,被告人敖群竹非法所得人民幣42730元(已凍結32301.49元)予以追繳。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