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一般意外傷害
- 包括:意外和傷害兩層含義
- 有利於:意外傷害保險制度的成長與發展
- 內容:必須是被保險人身體上的傷害
含義,定義,
含義
意外傷害包括意外和傷害兩層含義。
1.所謂意外是指被保險人的主觀狀態而言,指被保險人事先沒有預見到傷害的發生或傷害的發生違背被保險人的主觀意願,其特徵是非本意、外來的、突發的。
2.所謂傷害,是指被保險人的身體遭受外來事故的侵害,使人體完整性遭到破壞或器官組織生理機能遭受損害的客觀事實。傷害有致害物、侵害對象、侵害事實三個要素過程。
我國的人身保險界普遍認為:不論原因結果,意外就是意外。我國的人壽保險公司往往在保單中將“ 意外傷害”的定義為“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險人的身體遭受傷害的客觀事實”。意外傷害是意外傷害保險所承保的人身危險,只有非常清楚地劃分出什麼是意外傷害,才能夠保證保險人在經營中的誠信、有利與優勢,也有利於意外傷害保險制度的成長與發展。
定義
必須是被保險人身體上的傷害
傷害特指身體受到侵害造成損壞、創傷的客觀事實,與精神上或稱心靈上的創傷沒有關係。意外險的承保條件首先要求有身體傷害事實存在,而且這種傷害必須是發生在被保險人身上。被保險人是否受到傷害,可以通過指定醫院的證明或是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的查驗來確定;至於“傷害事實”是否成立,則要從多方面來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