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例外條款

一般例外條款

WTO/GATT諸多例外規則里,GATT第2O條被稱為WTO的一般例外條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一般例外條款
  • 外文名:General exception clause
解釋,法律特徵,

解釋

它規定:“根據要求,這些措施的適用方式不是在相同條件占優勢的國家之間構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視的手段,或是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本協定中的任何規定均不得解釋為阻止通過或由任何締約方執行措施:
(1)為維護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
(2)為保障人民、動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3)有關輸出或輸入黃金白銀的措施;
(4)為保證某些與本協定的規定並無牴觸的法令或條例的貫徹執行所必需的措施(其中包括保護專利權商標著作權等所必需的措施);
(5)有關監獄勞動產品的措施;
(6)為保護本國具有藝術、歷史或考古價值的文物而採取的措施;
(7)為保護可能用竭的天然資源的有關措施;
(8)為履行締約方全體未提出異議的國際商品協定所承擔的義務而採取的措施;
(9)國內原料的價格被壓低到低於國際價格水平,為了保證國內加工工業對這些原料的基本要求,有必要採取的限制原料出口的措施;
(10)在普遍或局部供應不足的情況下,為獲取或分配產品所必須採取的措施。
條款的適用離不開對條款的解釋。具體到GATT第2O條。解釋的作用尤為重要。原因有四:
第一,自身例外條款的身份;第二。用詞含混。內容寬泛;第三。GATT制定這一條款時世界經濟發展狀況與今天大相逕庭。人們包括專家對相關問題未能給予相應的重視。時移事易。當前世界貿易發展新形勢對援引一般例外提出了很多新的問題;第四。已開發國家開發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的差距持續擴大,導致在貿易政策上的分歧越來越大。特別在如何協調環境保護與自由貿易關係的問題上針鋒相對、矛盾突出。
作為例外條款。GATT第2O條本身並不是確立義務的規則。因而必須從嚴解釋。在尊重各成員援引的權利的同時。必須貫徹在適用時滿足各種限制和條件的原則,即其適用不得使GATT的其他實體規則歸於無效。在法律上,條約的有效解釋原則是指。如果一個條約允許有兩種以上的解釋而其中之一導致條約歸於不恰當的結果,則按善意的目的和宗旨之要求應採用使條約有效的解釋原則。WTO抗訴機構指出:有效解釋原則的一個必然結果是賦予條約的所有條款以意義和效力。解釋者不能隨意採取導致條約的整個條款或段落多餘或無用的理解。對GATT第2O條的有效解釋其重點即是防止對這一條款的濫用。避免WTO龐大體系的運作面臨任何失衡的危險。

法律特徵

(1)援用第20條的目的是尋求為違反GATT其他條款的國內措施“免責”。
從第20條的標題“一般例外”就可看出,它的設定,是為締約方在特定情形下違反GATT其他條款的國內措施“免責”。有關案例也表明,第20條不是一條確立義務的積極性規則,而是對GATT義務一系列的“一般例外”。
(2)被拆方援用第20條是其正當權利
其他締約方(起訴方)不能從起訴時就主張對方不能以第20條為依據。其他締約方(起訴方)和GATT/WTO 爭端解決機制都無權阻止被訴方對第20條的援用。更特殊的是,只有在確認被訴方有關措施與GATT其他條款不一致後,才審查被訴方以第20條證明其措施正當性的主張。因此,被訴方援用第20條是它的正當權利。更貼切地說,它是“一塊合法的辯護盾牌”。
(3)成功援用第20條須符合嚴格的條件
援用第20條是“無成本的”或“低成本的”。因為,即使在GATT/WTO爭端解決機制否認了被訴方措施符合第20條的情況下, 被訴方也無須為此承擔任何代價。但這決不意味著可以濫用或錯誤使用第20條。實踐表明,雖然第20條範圍廣泛、措詞寬鬆,但由於其“例外”的“身份”,專家組在解釋和適用該條款時總是盡最大可能對其施加嚴格條件,並在對以前案例的參照和引述中形成了事實上的“判例法”。這就使得GATT/WTO成員的有關措施難以通過這些條件的重重檢驗。 除極少數案例外,在GATT/WTO爭端解決機制中援用第20條均“無功而返”, 即很少有締約方能援用第20條證明其貿易限制措施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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