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兩訴

一事兩訴(Lis Alibi Pendellis) 就同一訴因在兩個不同國家或一國的不同法域的法院進行訴訟的情況。這種情況主要是由於涉訴雙方分別作為原告在各自選擇的法院起訴,或同一原告在不同的國家或法域的法院起訴造成的。對於—·事兩訴,國家可以通過國內立法加以調整,如採取合併訴訟等措施。而對於在不同國家間出現的一事兩訴,則主要通過國際公約予以解決,1971年《民商外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公約》第20條規定:在同樣事實及同一標的在兩個國家法院懸而未決時,而這一訴訟的判決依本公約規定應為第一個國家當局承認時,其中一國的司法當局得放棄或中止其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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