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四八年援華法案

美國政府為挽救國民黨政府而制定的援助法,即1948年4月制訂的《美國對外援助法》(簡稱“援外法”)第四章。規定美國政府在一年內撥款4.63億美元給中國政府,其中3.38億美元(實撥2.75億美元)為“經濟援助”,1.25億美元為“特別補助”。國民黨政府根據“援華法案”的規定,和美國政府於1948年7月3日在南京簽訂 《中美關於經濟援助之協定》,8月5日又以換文方式訂立《中美農業協定》。1949年4月14日,美國政府又將“援華”期限延長到1950年2 月15日,繼續撥付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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