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一個中國
- 外文名:One China
- 性質:政治和國際法名詞
- 簡稱:一個中國、一中原則、一中
基本概念,法律依據,法律範圍,歷史事實,政策宣示,遇襲事件,
基本概念
外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台灣當局斷絕或不建立外交關係,是新中國與外國建交的原則。
海峽兩岸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領土和主權不容分割。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政治基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成立當天即向各國政府宣布:“本政府為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凡願遵守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領土主權等項原則的任何外國政府,本政府均願與之建立外交關係。”隨後又致電聯合國,聲明:國民黨當局“已喪失了代表中國人民的任何法律的與事實的根據”,完全無權代表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中原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其他國家建交時,建交雙方所必須承認並遵守的原則,其初始內容為:“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對方必須在建交公報中明確承認“一中原則”,否則將會拒絕與其建交。
法律範圍
《反分裂國家法》是在2005年3月14日舉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一部關於台灣海峽兩岸關係的法律,該法律僅適用於台灣問題。
《反分裂國家法》第二條中規定:“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
日常說法會隨著氣氛與場合的不同,而對一中原則在語氣和措詞方面有微調,但大體意思不會發生矛盾。雖然一般說法中很少提到“不能讓台灣的現狀一直維持下去”,不過在《反分裂國家法》中則明確闡明:如果台灣方面無限期拖延統一,也將以非和平方式統一台灣。
歷史事實
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有關台灣的全部事實和法律證明,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八九五年四月,日本通過侵華戰爭,強迫清朝政府簽訂不平等的《馬關條約》,霸占了台灣。一九三七年七月,日本發動全面侵華戰爭。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中國政府在《中國對日宣戰布告》中昭告各國,中國廢止包括《馬關條約》在內的一切涉及中日關係的條約、協定、契約,並將收復台灣。一九四三年十二月,中美英三國政府發表的《開羅宣言》規定,日本應將所竊取於中國的包括東北、台灣、澎湖列島等在內的土地,歸還中國。一九四五年,中美英三國共同簽署、後來又有蘇聯參加的《波茨坦公告》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同年八月,日本宣布投降,並在《日本投降條款》中承諾“忠誠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項規定之義務”。十月二十五日,中國政府收復台灣、澎湖列島,重新恢復對台灣行使主權。
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宣告成立,取代中華民國政府成為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和在國際上的唯一合法代表,中華民國從此結束了它的歷史地位。這是在同一國際法主體沒有發生變化的情況下新政權取代舊政權,中國的主權和固有領土疆域並未由此而改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理所當然地完全享有和行使中國的主權,其中包括對台灣的主權。
政策宣示
1. 國際外交方面:主張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即“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
2. 兩岸關係方面:兩岸都必須堅持一個中國原則,“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
3. 兩岸兩會交往方面:主張“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目前尚未統一,雙方應共同努力,在一個中國原則下,平等協商,共議統一。一個國家的主權和領土是不可分割的,台灣的政治地位應該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討論。”
一國兩制,是以一個中國原則為前提的一種兩岸統一政策,也是中國政府為實現國家和平統一而提出的基本國策。
遇襲事件
2013年5月,台灣地區漁船遭菲律賓公務船掃射,導致1漁民死亡,爭議升高。動向備受關注的菲律賓總統阿基諾三世2013年5月13日於距馬尼拉100多公里的家鄉丹轆省投下期中選舉選票後,表示這次爭端應該擺在“一中政策”下解決。
阿基諾三世表示,“他將不再針對這起事件做出任何回應”,而是希望經由外事管道解決,至於事情發生經過,菲律賓方面已展開調查,而對於台灣方面要求的道歉,他隻字未提。之後,他則返回首都馬尼拉於台灣當局領導人辦公室召開“機密會議”,整個過程不對外公開。
對此,台灣當局領導人幕僚機構發言人李佳霏表示,當局要求維持4項嚴正要求,包括“正式道歉、賠償損失、儘速徹查事實嚴懲兇手和儘速啟動台菲漁業協定談判”。民進黨團幹事長潘孟安“怒斥”,菲官方刻意將此事政治化、複雜化,硬要用“一中框架”套住台灣,要求馬政府必須強烈抗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