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寧市西涼湖保護條例

鹹寧市西涼湖保護條例

《鹹寧市西涼湖保護條例》是為了保護和修復西涼湖生態環境,防止湖泊面積、容積減少和水質污染,保障湖泊功能,推進流域綜合治理和統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湖北省湖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的條例。

《鹹寧市西涼湖保護條例》由鹹寧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23年10月26日通過,湖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23年12月1日批准,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鹹寧市西涼湖保護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13日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鹹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公告,條例全文,政策解讀,

發布公告

鹹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 告
(第三十三號)
《鹹寧市西涼湖保護條例》已由鹹寧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23年10月26日通過,湖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23年12月1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鹹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2月13日

條例全文

鹹寧市西涼湖保護條例
(2023年10月26日鹹寧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23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保護職責
第三章 保護措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修復西涼湖生態環境,防止湖泊面積、容積減少和水質污染,保障湖泊功能,推進流域綜合治理和統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湖北省湖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西涼湖流域開展西涼湖保護以及從事各類生產生活、開發建設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西涼湖流域,是指西涼湖和汀泗河、泉口河、宋家河、舒橋河、馬鞍河、余碼河等西涼湖入出湖河流及其支流的集水區域所涉及的鹹安區、嘉魚縣、赤壁市相關鎮級行政區域。
第三條 西涼湖保護應當遵循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科學規劃、系統治理、公眾參與的原則,實施形態保護、水質保護、功能保護、生態保護,實現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西涼湖的義務,有權對損害西涼湖生態環境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志願服務、捐贈等方式參與西涼湖保護公益活動。
對在西涼湖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五條 市、流域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西涼湖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工作等情況。
第二章 保護職責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西涼湖保護工作,流域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西涼湖保護工作。
市、流域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西涼湖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流域綜合治理和統籌發展規劃,將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健全多元化資金投入保障機制、目標責任考核制度、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西涼湖流域生態補償機制,實施生態保護和修復獎勵政策,加大生態補償資金投入,督促流域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生態保護補償資金。
西涼湖流域各級河湖長負責組織領導責任河湖的管理保護工作,按照職責分工推動落實河湖管理保護的目標任務。
第七條 市、流域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生態環境、水行政、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衛生、應急管理、公安、文化和旅遊、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經濟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西涼湖保護工作。
西涼湖綜合管理執法機構按照依法確定的範圍和許可權,在西涼湖保護區內負責漁業漁政管理、水生生物保護和執法,實施水資源管理、環境保護、濕地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旅遊等方面的行政處罰,以及開展其他相關工作。
流域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西涼湖保護工作,組織開展日常巡查和保潔等活動,發現損害生態環境的行為及時依法處理或者報告有權處理的單位。
流域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開展西涼湖保護工作,通過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等方式,組織和引導村(居)民參與保護活動。
第八條 市、流域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和西涼湖綜合管理執法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西涼湖保護信息共享、聯防聯控、聯合執法、案件移送、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機制,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形成懲處違法犯罪行為的合力,協同保護生態環境。
第三章 保護措施
第九條 西涼湖保護範圍包括西涼湖保護區和控制區。西涼湖保護區是指按照西涼湖保護規劃確定的設計洪水位劃定的區域(含湖堤、湖泊水體、湖盆、湖洲、湖灘、湖心島嶼等),以及按照有關規定劃定的其他區域;西涼湖控制區根據保護需要劃定,原則上不少於保護區外圍五百米的範圍。具體保護範圍由市人民政府組織流域縣(市、區)人民政府勘界劃定和公布。
第十條 市、流域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涉及西涼湖保護的相關規劃,應當嚴格落實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紅線、生態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等管控要求,做到各種規劃相互銜接。
市、流域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西涼湖流域綜合治理和統籌發展需要,對流域實施分區、分類用途管制,合理確定水面、濕地、林地、耕地和建設用地,科學規劃預留生態修復、防洪等工程建設用地和生產生活基礎設施用地。
第十一條 市、流域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西涼湖取水、用水和排水實行全過程管理,控制取水總量,將生態水量納入年度水量調度計畫,維持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態用水,維護水體生態功能。
西涼湖水位接近最低生態水位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採取補水、限制取水等措施。
西涼湖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等緊急情況下的水量調度預案,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商流域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二條 市、流域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排污口長效監督管理機制,組織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對西涼湖和入出湖河流排污口進行全面排查、監測、溯源,確定責任主體,實施源頭管控和分類整治,對違法設定的排污口依法予以處置。
市、流域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等主管部門建立健全水環境監測、預警、應急系統,完善信息共享機制,科學布設西涼湖和入出湖河流水質、水量等監測站點,定期發布監測信息;發現水質、水量等未達到規定要求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責任單位採取治理措施。
第十三條 市、流域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和統籌西涼湖流域污水、固體廢物收集處理等環境基礎設施建設,保障設施正常運行,推進生活垃圾處理、污水治理和農村廁所改造,消除黑臭水體。
市、流域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西涼湖流域發展生態農業,治理農業面源污染,推進土壤污染源頭防控、化肥農藥減量增效,科學處置農用薄膜、化肥農藥包裝、農作物秸稈等農業廢棄物。
市、流域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西涼湖流域水產養殖環境治理,科學劃定養殖區域,發展生態養殖,推進養殖尾水節水減排和排污口規範設定。水產養殖尾水排放應當符合水環境管理要求,不得直接排放和污染生態環境。
市、流域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西涼湖流域畜禽養殖的監督管理,明確畜禽規模以下養殖者污染治理要求和責任,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畜禽養殖者應當採取相應措施,防止畜禽糞便、屍體和污水等廢棄物污染生態環境。
第十四條 西涼湖流域生態系統實行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系統治理。
市、流域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並實施西涼湖生態修複方案,依法採取退垸(漁、田)還湖還濕、修復河湖岸線、防治水土流失、治理入湖河流、連通河湖水系、保護天然林和公益林、建設生態隔離帶和防洪工程等措施,推進山水林田湖草一體化保護。
市、流域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西涼湖內源污染治理,組織對河流入湖口底部淤泥進行生態清淤,清除水面漂浮物、水生植物殘體、有害水生植物,種植符合生態要求的水生植物,提高水體自淨能力,擴大水環境容量。
第十五條 禁止擅自采撈、收購、運輸西涼湖保護區內有重要生態價值的水生植物。因養殖、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采撈、收購、運輸的,應當經西涼湖綜合管理執法機構同意,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西涼湖保護區內有重要生態價值的水生植物名錄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和發布。
第十六條 對因清理水產養殖、畜禽養殖或者實施退垸(漁、田)還湖還濕等導致轉產轉業的農(漁)民,市、流域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或者採取資金支持、技能培訓、轉移就業、社會保障等方式予以扶持。
第十七條 市、流域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西涼湖流域生物多樣性保護,構建生物多樣性調查、監測和評估體系,建立健全生物物種資源資料庫,最佳化生物多樣性保護空間格局。
西涼湖綜合管理執法機構應當加強西涼湖漁業資源保護,嚴格執行禁捕管理規定,統籌開展符合生態要求的增殖放流,規範增殖放流的種類、數量、規格、時間、地點和方式,恢復水生生物資源,促進鱖魚、黃顙魚等水產種質資源保護。
市、流域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西涼湖野生鳥類資源及其棲息地檔案,保護野生鳥類及其棲息地、遷徙通道,組織開展野生鳥類救護,維護生物多樣性。
第十八條 在西涼湖流域進行城鎮建設、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項目選址和資源開發,應當與生態系統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相適應。
在西涼湖流域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徵求有關方面的意見,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配套建設污染防治設施。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不得開工建設。污染防治設施未配套建設、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禁止在西涼湖保護區內建設與防洪、改善水環境、生態保護、航運和道路等公共設施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禁止在西涼湖控制區內從事可能對湖泊產生污染的項目建設和其他危害湖泊生態環境的活動。
第十九條 市、流域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依託西涼湖及其周邊自然風光、自然遺產、人文景觀、優秀傳統文化,適度推動文旅體驗、運動休閒、健康養生、科普教育融合發展。
西涼湖的開發利用應當符合涉及西涼湖保護的相關規劃,接受市、流域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和西涼湖綜合管理執法機構的監督管理,不得損害生態環境。
第二十條 禁止在西涼湖流域從事下列行為:
(一)非法侵占河湖水域或者違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線;
(二)違法新建、改建、擴大排污口;
(三)在河流、湖泊、水庫管理範圍內傾倒、填埋、堆放、棄置、處理固體廢物;
(四)銷售和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及其混劑;
(五)在開放水域養殖、投放外來物種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種種質資源;
(六)在河流、湖泊、水庫圍欄圍網養殖、投肥(糞)養殖;
(七)使用添加激素類藥品及其他禁用藥品的漁用飼料,將原料藥直接添加到飼料或者用於水產養殖;
(八)在禁漁區、禁漁期非法捕撈;
(九)違法獵捕、運輸、交易野生動物或者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
(十)其他損害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擅自采撈、收購、運輸西涼湖保護區內有重要生態價值的水生植物的,由西涼湖綜合管理執法機構沒收實物及違法所得,並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在西涼湖流域銷售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及其混劑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經營的農藥及其混劑、違法所得和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銷售的農藥及其混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二)在西涼湖流域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及其混劑,使用者為單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使用者為個人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西涼湖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鹹寧市西涼湖保護條例》解讀
西涼湖是湖北省第五大湖泊、鹹寧市直管第一大湖泊,也是國家級鱖魚、黃顙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暨鹹寧市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近年來,西涼湖流域治理雖然取得明顯成效,但仍然不同程度存在水面萎縮、水質污染、生態功能退化等問題,影響水生態安全和可持續發展。為了鞏固和拓展治理成效,推進西涼湖流域綜合治理和統籌發展,經市委研究同意,市人大常委會將《鹹寧市西涼湖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納入2022年度立法工作計畫。歷時一年多,條例制定完成,於2023年12月13日正式公布,將於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分為總則、保護職責、保護措施、法律責任和附則5章,共25條。現就條例重點內容解讀如下:
一、明確適用範圍,實行系統保護。遵循湖泊保護新要求,從岸上岸下、入出湖河流協同共治的角度科學確定了適用範圍。一是把西涼湖流域作為調整的大範圍,明確在西涼湖流域開展西涼湖保護以及從事各類生產生活、開發建設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二是擴大流域的地理概念,規定西涼湖流域是指西涼湖和入出湖河流及其支流的集水區域所涉及的鹹安區、嘉魚縣、赤壁市相關鎮級行政區域;三是界定西涼湖保護範圍,明確西涼湖保護範圍包括保護區和控制區,具體保護範圍由市人民政府組織流域縣(市、區)人民政府勘界劃定和公布。
二、完善保護機制,落實各方責任。針對西涼湖各管理執法主體協同保護不夠等問題,進一步完善管理執法體制機制。一是規定建立健全西涼湖保護目標責任考核制度、聯席會議制度和生態補償機制;二是明確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保護職能;三是明確西涼湖流域各級河湖長負責組織領導責任河湖的管理保護工作;四是規定西涼湖綜合管理執法機構按照依法確定的範圍和許可權,在西涼湖保護區內開展相關工作;五是規定各管理執法主體應當建立健全西涼湖協同保護機制。
三、堅持多措並舉,保障生態安全。堅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思路,採取一系列措施加強水生態保護和修復。一是明確對流域實施分區、分類用途管制;二是明確將生態水量納入年度水量調度計畫,保障基本生態用水;三是規定組織制定並實施西涼湖生態修複方案,採取退垸(漁、田)還湖還濕、修復河湖岸線等措施統籌推進生態修復工作;四是加強內源污染治理,明確對河流入湖口底部淤泥進行生態清淤,種植符合生態要求的水生植物,提高水體自淨能力;五是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明確構建生物多樣性調查、監測和評估體系,建立健全生物物種資源資料庫,加強漁業資源和野生鳥類資源保護。
四、突出問題導向,加強污染防治。針對西涼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的突出問題,結合流域綜合治理和統籌發展需要,加大治理力度,推進西涼湖水質逐步改善。一是加強排污口管理,明確建立健全排污口長效監督管理機制,對西涼湖和入出湖河流排污口進行全面排查、監測、溯源,實施源頭管控和分類整治;二是加強水環境監測預警,明確科學布設西涼湖和入出湖河流水質、水量等監測站點,定期發布監測信息,及時處理異常情況;三是加強污染治理,對西涼湖流域生活垃圾、黑臭水體、農業面源污染、水產養殖尾水、畜禽養殖廢棄物等治理提出明確要求;四是嚴格限制開發建設活動,規定開發利用不得損害生態環境。
五、科學設定罰則,增強剛性約束。針對西涼湖保護存在的突出問題,規定一系列禁止行為。法律、法規對禁止行為已有處罰規定的,不再重複規定法律責任,重點對擅自采撈、收購、運輸西涼湖保護區內有重要生態價值的水生植物和在西涼湖流域違法銷售、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及其混劑這兩類行為,增設相應法律責任,強化西涼湖保護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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