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計算機機房施工及驗收規範》SJ/T30003-93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工業部1993年6月11日發布 1994年1月1日實施的圖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電子計算機機房施工及驗收規範》SJ/T30003-93
- 標準:SJ/T30003-93
- 一 :總 則
- 二: 室內裝修
基本信息,作品目錄,
基本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電子計算機機房施工及驗收規範
SJ/T30003-93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test code for electronic computer room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工業部1993年6月11日發布 1994年1月1日實施)
電子計算機機房施工及驗收規範
SJ/T30003-93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test code for electronic computer room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工業部1993年6月11日發布 1994年1月1日實施)
作品目錄
一 總 則 二 室內裝修 三 空氣調節 四 電氣裝置
五 消除系統 六 電磁禁止 七 綜合測試 八工程交接驗收
附錄A 名詞解釋、附錄B 本規範用詞說明、附錄C 結論表
一 總 則
1.0.1 為了確保電子計算機機房工程施工質量, 統一施工及驗收要求, 特制訂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陸地上主體工程已完成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電子計算機機房工程施工及驗收。
1.0.3 電子計算機機房工程施工的安全技術、勞動保護、防火要求應按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現行規定執行。
1.0.4 承接電子計算機機房工程的施工單位, 必須持有國家有關部門簽發的資質等級證書。
1.0.5 施工單位必須按設計施工、設計變更應有設計單位的變更通知或簽證。
1.0.6 施工單位必須作出施工組織設計。
1.0.7 工程所用材料應檢驗, 其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並有出廠合格證。
1.0.8 工程所用設備、裝備均應開箱檢查, 其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附屬檔案、備件和技術檔案齊全。
1.0.9 工程所用材料、設備、裝置的儲存環境和方法及裝卸搬運方式必須符合產品說明書的規定, 安裝位置和安裝方式必須符合設計規定或產品說明書的要求。
1.0.10 所有隱蔽工程必須有現場施工記錄或相應資料, 並由建設單位代表簽字。
1.0.11 電子計算機機房施工及驗收除應執行本規範外, 尚應符合國家其它有關標準規範。
二 室內裝修
2.1 一般規定
2.1.1 電子計算機機房的室內裝修工程施工驗收主要包括吊頂、隔斷牆、門、窗、壁紙、地面、活動地板的施工和驗收入其它室內作業。
2.1.2 室內裝修作業除應執行本規範外, 尚應符合《裝飾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地面與樓面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木結構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及《鋼結構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的有關規定。
2.1.3 對有空氣含塵濃度要求的空間, 在施工時應保證現場、材料和設備的清潔。
2.1.4 機房所有管線穿牆處的縫隙必須用密封材料填堵。
2.1.5 在裱糊壁紙、粘接貼面及進行其它塗復施工時, 其環境條件應符合材料說明書的規定。
2.2 吊頂
2.2.1 電子計算機機房吊頂板表面應平整, 不得起塵、變色和腐蝕; 其邊緣應整齊, 無翹曲; 封邊處理後不得脫膠; 填充頂棚的保溫、隔音材料應平整, 乾燥, 並作包封處理。
2.2.2 按設計標高及安裝位置嚴格放線。吊頂及馬道應堅固、平直, 並有可靠的防鏽塗復。金屬連線件、錨固件除銹後應塗兩遍防鏽漆。
2.2.3 吊頂上的燈具、各種風口、火災探測器底座及滅火噴嘴等應與龍骨和吊頂板緊密配合安裝。
2.2.4 吊頂內空間作為靜壓箱時, 其內表面應按設計要求做防塵處理, 不得起皮和龜裂。
2.2.5 固定式吊頂的頂板應與龍骨垂直安裝。雙層頂板的接縫不得落在同一根龍骨上。
2.2.6 用自攻螺釘固定吊頂板, 不得損壞板面。當設計未作明確規定時宜符合下列要求:
2.2.6.1 螺釘帽擰入板內0.5mm;
2.2.6.2 螺釘間距: 沿板周邊間距為150~200mm, 中部間距為200~300mm, 均勻布置;
2.2.6.3 螺釘距板邊10~15mm。
2.2.7 釘眼、接縫和陰陽角處必須根據頂板材質用相應的材料嵌平、磨光。
2.2.8 保溫吊頂的檢修蓋板套用與保溫吊頂相同的材料製作。
2.2.9 活動式頂板的安裝必須牢固, 下表面平整, 接縫緊密平直,靠牆、柱處按實際尺寸裁板鑲補, 根據頂板材質作相應的封邊處理。
2.2.10 安裝過程中應隨時擦拭頂板材料表面, 並及時清除頂板內的余料和雜物。
2.3 隔斷牆
2.3.1 電子計算機機房隔斷牆的沿地、沿頂及沿牆龍骨與建築圍護結構內表面之間應襯墊彈性密封材料後固定, 當設計無明確規定時固定點間距不宜大於800mm。
2.3.2 豎龍骨準確定位並校正垂直後與沿地、沿頂龍骨可靠固定。
2.3.3 有耐火極限要求的隔斷牆豎龍骨的長度應比隔斷牆的實際高度短30mm, 使上、下分別形成15mm膨脹縫, 其間用難燃彈性材料填實。
2.3.4 安裝隔斷牆板時, 板邊與建築牆面間間隙套用嵌縫材料可靠密封。
2.3.5 當設計無明確規定時, 用自攻螺釘固定牆板宜符合下列要求:
2.3.5.1 螺釘間距: 沿板周邊間距不大於200mm, 板中部間距不大於300mm, 均勻布置;
2.3.5.2 其它要求同本規範2.2.6條。
2.3.6 有耐火極限要求的隔斷牆板應與豎龍骨平行鋪設, 不得與沿地、沿頂龍骨固定。
2.3.7 隔斷牆兩面牆板接縫不得在同一根龍骨上, 每面的雙層牆板接縫亦不得在同一根龍骨上。
2.3.8 輕鋼龍骨石膏板隔斷牆內的管、線安裝應與牆板保留間隙。
2.3.9 安裝在隔斷牆上的設備和電氣裝置應固定在龍骨上, 牆板不得受力。
2.3.10 隔斷牆上需安裝門窗時, 門框、窗框應固定在龍骨上,按設計要求對其縫隙進行密封。
2.4 鋁合金門、窗和隔斷
2.4.1 鋁合金門框、窗框及隔斷的規格型號應符合設計要求, 安裝應牢固平整, 其間隙用非腐蝕性材料密封。當設計無明確規定時,隔斷的沿牆立柱固定點間距不宜大於800mm。
2.4.2 門扇、窗扇應平整, 接縫嚴密, 安裝牢固, 開閉自如, 推拉靈活。
2.4.3 施工過程中對鋁合金門窗及隔斷的斷飾面應採取保護措施。
2.4.4 安裝玻璃的槽口應清潔, 下槽口應襯墊軟性材料。玻璃與扣條間按設計要求填塞彈性密封資料, 應牢固嚴密。
2.5 活動地板
2.5.1 活動地板的鋪設應在機房內各類裝修施工及固定設施安裝完成並對地面清潔處理後進行。
2.5.2 建築地面應符合設計要求, 並應清潔、乾燥。活動地板下空間作為靜壓箱時, 四壁及地面均應作防塵處理, 不得起皮或龜裂。
2.5.3 現場切割的地板, 周邊應光滑、無毛刺, 並按原產品的技術要求作相應處理。
2.5.4 活動地板鋪設前應按設計標高及地板布置嚴格放線, 將支撐部件調整至設計高度。
2.5.5 活動地板鋪設過程中應隨時調整水平, 遇到障礙物或不規則牆面, 應按實際尺寸鑲補並附加支撐部件。
2.5.6 在活動地板上搬運、安裝設備時, 應對地板表面採取防護措施。
2.6 施工驗收
2.6.1 施工交接驗收時, 施工單位應提供:
2.6.1.1 竣工圖;
2.6.1.2 主要材料的出廠合格證、說明書;
2.6.1.3 隱蔽工程記錄。
2.6.2 吊頂龍骨與建築頂板或桁梁相接必須牢固。
2.6.3 吊頂安裝質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2.6.3.1 吊頂板的品種、規格、花飾、圖案應符合設計要求;
2.6.3.2 吊頂下表面應平整, 不平度不大於3mm。板面不得有污染、裂紋、受潮變形、錘傷等缺陷, 飾面、吊頂板面不得脫層和起鼓。
2.6.3.3 鋁合金或其它金屬明龍骨安裝應牢固、平直, 不得有污染變形現象。
2.6.4 隔斷牆安裝質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2.6.4.1 隔斷牆與建築結構表面必須相接牢固;
2.6.4.2 材料的品種、規格、顏色和隔斷牆安裝等符合設計要求;
2.6.4.3 鋁合金隔斷表面應光潔、無腐蝕、色澤一致, 配件及連線件安裝應牢固;
2.6.4.4 隔斷牆垂直偏差不大於2mm/2m。
2.6.5 鋁合金隔斷安裝允許偏差應符合下列規定:
2.6.5.1 立柱正、側面垂直度偏差不大於2mm/m;
2.6.5.2 橫撐水平度偏差不大於1.5mm/2m。
2.6.6 鋁合金門窗的安裝質量應符合《建築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中第十章第十節的優良標準。
表2.6.7 活動地板鋪設允許偏差
項 次 內 容 允許偏差(mm)
鋁地板 鋼、木、複合地板
1 接縫寬度 ≤0.5 ≤1.0
2 相鄰邊緣高差 ≤0.5 ≤1.0
3 地板不平度 ≤2.0 ≤2.0
2.6.7 活動地板鋪設接縫應橫平豎直, 鋪設偏差應符合表2.6.7的規定:
2.6.8 檢驗及抽樣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2.6.8.1 不平度用2m直尺和楔形塞尺沿縱、橫、斜三方向測量。抽樣比例為15%, 但不少於102m, 抽樣點應包括門口處;
2.6.8.2 垂直度用2m托線板逐牆檢查, 每面牆不少於三處;
2.6.8.3 接縫寬度用塞尺檢查, 抽樣比例為15%, 但不少於十處;
2.6.8.4 水平度採用水平與塞尺配合檢查, 抽樣比例為15%, 但不少於五處。
2.6.9 填寫驗收記錄。
三 空氣調節
3.1 一般規定
3.1.1 電子計算機機房的空氣調節系統施工驗收主要包括風管及其部件製作, 空調器、管道和其他設備的安裝及驗收。
3.1.2 電子計算機機房空氣調節系統的管道、部件、設備安裝及驗收除應執行本規範外, 尚應符合《採暖與衛生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及《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的要求。
3.2 風管、部件製作及安裝
3.2.1 電子計算機機房的風管材料應按設計要求選用, 設計無規定時採用鍍鋅鋼板。
3.2.2 鍍鋅鋼板表面應平整, 無氧化、腐蝕等現象; 風管加工時應避免損壞鍍鋅層, 損壞處應塗二遍保護漆。
3.2.3 普通鋼板的刷漆應符合設計要求, 設計無規定時可按表3.2.3要求進行。刷漆
表3.2.3 風管刷漆
風管類型 刷漆部位及遍數
內表面 外表面
保溫風管醇酸類底漆二遍鐵紅底漆二遍
非保溫風管 醇酸類磁漆二遍 鐵紅底漆二遍
調合漆二遍
前應除去油污和銹斑。
3.2.4 風管接縫宜採用咬口方式, 接縫處應嚴密。
3.2.5 風管內表面應平整光滑, 安裝前必須除去內表面的油污和灰塵。
3.2.6 風管與法蘭連線處的翻邊尺寸為6~9mm; 翻邊處應平整,不得翹起, 如有裂縫應塗密封膠。
3.2.7 風管與法蘭間的連線應嚴密。法蘭密封墊應選用不透氣、不產塵、具有一定彈性的材料(如橡膠板、閉孔海棉橡膠、壓敏密封膠條等)製作。
3.3 空氣調節系統
3.3.1 電子計算機機房吊頂內及活動地板下空間作為靜壓箱時,管道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3.3.1.1 靜壓箱內各種管道應嚴格按設計施工。設計無規定時,各種管道應安裝在同一水平高度上, 不得疊放。
3.3.1.2 在靜壓箱與各種管道接縫處應採取密封措施, 做到清潔、嚴密。
3.3.2 在氣體滅火防護區內設定的消防排風系統, 其排風管的製作與安裝應嚴密, 風閥應安裝在靠近電子計算機機房、易於操作和維修的地方, 閥門應啟閉靈活。
3.3.3 電子計算機機房專用空調器安裝應豎向垂直、橫向水平、牢固穩定。空調器的基礎台座應與建築樓地面牢靠固定, 空調器與金屬台座間應墊隔震材料。
3.3.4 空調器與風冷冷凝器之間的氣體和液體管道在安裝後套用氮氣或乾燥的壓縮空氣進行吹洗, 管道內不得存有異物。
3.3.5 溫度、相對濕度感測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3.3.5.1 安裝在室內時, 應設定在空氣流通的迴風氣流中;
3.3.5.2 安裝在活動地板下時, 應設定在離空調器出風口順氣流方向3m遠處氣流均勻的地方。
3.3.6 室外風冷冷凝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3.3.6.1 風冷冷凝器的四周應留有足夠的通風及維修空間。
設計無規定時, 設備與圍擋物之間及二台設備之間的距離應不小於1m;
3.3.6.2 連線空調器與風冷冷凝器之間的管道保溫材料, 設計無規定時可採用耐熱聚乙烯管、保溫泡沫橡膠管、玻璃纖維管等保溫材料。
3.3.6.3 當風冷冷凝器位置高於空調器時, 連線風冷冷凝器和空調器的氣體豎管上應設存油彎, 液體豎管上應設反向存油彎。設定的存油灣數量應符合設計及產品說明書要求;若無規定時,在冷凝器出口處的液體管道上設一個反向存油彎,在氣體管道上每隔8m設一個存油彎。
3.3.7 在安裝初、中效過濾器時, 應符合下列條件:
3.3.7.1 過濾器外框的箭頭應與氣流方向一致;
3.3.7.2 防止損壞過濾材料, 並保持清潔。
3.4 給排水
3.4.1 電子計算機機房內的給排水管道安裝必須不滲、不漏。暗敷的給排水管道宜用焊接連線。
3.4.2 穿過電子計算機機房內的給排水管道在穿越處應設套管,套管內的管道不得有接頭。管子和套管間應採用非燃、不起塵的材料密封。
3.4.3 電子計算機機房內的冷熱管道的保溫應採用難燃材料。保溫層應平整、密實, 不得有裂縫、空隙。防潮層應緊貼在保溫層上,密閉良好。保護層表面應光滑平整, 不起塵。
3.4.4 安裝排水地漏處的樓地面應低於機房內的其它樓地面, 其蓖子頂面應低於設定處樓地面5mm。
3.4.5 安裝在電子計算機機房內的空調器, 其冷凝水排水管應設有存水彎, 其高度應符合設計或設備技術要求, 排水管應有足夠坡度。
3.5 施工驗收
3.5.1 工程交接驗收時, 施工單位應提供:
3.5.1.1 竣工圖;
3.5.1.2 設備的出廠合格證;
3.5.1.3 隱蔽工程記錄。
3.5.2 空調器管道存油彎不得有超出管徑1/3的凹陷。
3.5.3 檢查所有氣管焊口及裝配處, 應嚴密無泄漏, 焊口應平整無毛刺。對空調器進行24h保壓檢查。
3.5.4 空調器風管材料和製作驗收除應符合本規範3.2.1~3.2.4的規定外, 還應符合《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中的有關規定和《通風與空調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中的“優良”規定.
3.5.5 填寫驗收記錄。
四 電氣裝置
4.1 一般規定
4.1.1 電子計算機機房電氣裝置的施工及驗收主要包括供電電源系統、配電裝置、自控系統、照明裝置、通信設備、接地裝置及其配線的安裝及驗收。
4.1.2 電子計算機機房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除應執行本規範外, 尚應符合《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的有關規定。
4.2 電氣裝置
4.2.1 電氣裝置的安裝應作到整齊、牢固、正確、標誌明確、外觀良好, 內外清潔。
4.2.2 電氣接線盒內無殘留物, 蓋板整齊、嚴密、緊貼牆面。同類電氣設備安裝高度應一致。
4.2.3 吊頂內電氣裝置應安裝在便於維修處。
4.2.4 特種電源配電裝置應有明顯標誌, 並註明頻率、電壓等。
4.2.5電源盤、櫃及其它電氣裝置的台座應與建築樓地面牢靠固定。
4.2.6 空調、消防自控系統或裝置應符合設計要求, 聯鎖動作正確。
4.3 配線
4.3.1 幹線與電源盤、櫃應採用壓接端子連線。
4.3.2 電子計算機機房內的電源線、信號線和通信線應分別鋪設,排列整齊, 綑紮固定, 長度留有餘量。
4.3.3 電源相線、中性線、保護接地線、直流工作地線、各種信號線和通訊線的顏色應各不相同, 並按設計要求編號。
4.3.4 電纜電線連線應可靠, 不得有扭絞、壓扁和保護層斷裂等現象。
4.4 電氣照明裝置
4.4.1吸頂燈具底座必須緊貼吊頂, 不留縫隙。
4.4.2 嵌裝燈具應固定在吊頂板預留洞孔內專設的框架上。電源線應穿鋼管或金屬軟管, 且留有餘量, 並通過絕緣墊圈進入燈具, 不應貼近燈具外殼。燈具框線外緣應緊貼在吊頂板上, 與吊頂明金屬龍骨平行。
4.4.3 成排安裝的燈具, 光帶應平直、整齊。
4.5 接地裝置
4.5.1 凡外露的正常狀態下不帶電的電子計算機系統設備金屬殼體必須與保護接地裝置可靠連線。
4.5.2 各類接地裝置的安裝及其接地電阻值應符合設計要求, 連線正確。
4.5.3 接地裝置焊接必須牢固, 需塗復部分塗層必須完整。
4.5.4 交流電源線路不得與直流工作地線緊貼平行敷設。
4.6 施工驗收
4.6.1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應符合本規範4.1.1~4.5.4的規定。
4.6.2 施工交接驗收時, 施工單位應提供:
4.6.2.1 竣工圖;
4.6.2.2 設備和主要器材的出廠合格證、說明書;
4.6.2.3 安裝技術記錄、隱蔽工程記錄和設備與主要器材的檢測記錄。
4.6.3 所有電氣裝置、導致通電運行二小時後的溫升不得超過允許值。
4.6.4 填寫驗收記錄。
五 消除系統
5.1 一般規定
5.1.1 電子計算機機房的消防系統施工及驗收主要包括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的安裝及驗收。
5.1.2 消防系統的施工及驗收除應執行本規範外, 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有關消防標準規範。
5.1.3 消防工程所採用的器材和設備必須是經國家指定的檢測中心確認合格的產品。
5.1.4 消防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經有關部門確認資格後, 方可施工。
5.1.5 消防工程應經有關部門驗收。
5.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5.2.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配線和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安裝應按本規範第四章有關規定執行。
5.2.2 火災探測器和底座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5.2.2.1 探測器的底座安裝應牢固, 其接線端必須可靠壓接或焊接, 焊接時不得使用腐蝕性助焊劑。
5.2.2.2 明裝的探測器確認燈應面向房間的門口處;
5.2.2.3 應先安裝底座, 探測器在調試前安裝。
5.2.3 引入聯動控制設備的線路,若經接線盒連線則套用金屬軟管, 金屬軟管應與被聯動控制設備的接線盒固定。
5.2.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開通調試前應進行下列工作:
5.2.4.1 檢查自動報警設備, 其規格、型號和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產品備件和技術資料應齊全;
5.2.4.2 檢查系統線路, 如發現開路、短路、虛焊等應予排除,保證線路準確無誤;
5.2.4.3火災報警裝置必須通電檢查,無故障後方可接入報警系統。
5.3 自動滅火系統
5.3.1 管道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5.3.1.1 安裝前管道和接頭內應無異物;
5.3.1.2 管道必須可靠地支撐和固定;
5.3.1.3 固定管道支架間距應符合表5.3.1要求;
5.3.1.4 閥門等附加負荷的地方應附加支撐;
5.3.1.5 管道、法蘭的焊接應符合《現場設備、工業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中有關規定;
5.3.1.6 輸送二氧化碳滅火藥劑管道中三通管件的兩個出口安裝後應保持水平;
5.3.1.7 管道、吊架和支架應按設計要求均勻塗漆;
5.3.1.8 管道應良好接地。
表5.3.1 管道支架間距最大值
管道直徑(mm) 支架安裝間距最大值(m)
15
20
25
32
40
50
65
80
100 1.5
1.8
2.1
2.4
2.7
3.4
3.6
3.9
4.3
5.3.2 管道安裝後、噴嘴安裝前應進行密封性能試驗, 符合要求後用氮氣或壓縮空氣進行徹底吹洗。
5.3.3 噴嘴必須牢固安裝, 不得堵塞。
5.3.4 安裝控制操作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5.3.4.1 控制操作裝置的周圍要留出適當空間, 不得有妨礙試驗及操作的障礙物。
5.3.4.2 控制操作裝置安裝應牢固、平穩, 不得傾斜。
5.3.5 儲存容器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5.3.5.1 儲存容器的周圍要留有適當的安裝調試用空間, 正面操作距離不得小於1.2m;
5.3.5.2 儲存容器安裝必須牢固。
5.4 施工驗收
5.4.1 工程交接驗收時, 施工單位應提供:
5.4.1.1 竣工圖;
5.4.1.2 主要器材說明書及合格證;
5.4.1.3 調試記錄。
5.4.2 消防設施的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
5.4.3 應對消防系統進行外觀檢查, 各部分的尺寸和位置應與設計相符, 安裝牢固。
5.4.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的檢查應符合下列要求:
5.4.4.1 儲存滅火藥劑容器的充裝量和壓力應符合設計要求;
5.4.4.2 按設計要求檢查管道的密封和通暢性, 並提交試驗報告;
5.4.4.3 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進行功能檢驗;
5.4.4.4 設備的操作條件應滿足設計要求;
5.4.4.5 滅火控制程式及各項操作功能、聯鎖功能應符合設計要求;
5.4.4.6 進行報警、控制裝置同滅火裝置各分系統的聯動試驗,檢查系統每個環節, 工作狀態應正常。試驗可用氮氣或壓縮空氣代替滅火劑。
5.4.5 填寫驗收報告。
六 電磁禁止
6.1 一般規定
6.1.1 電子計算機機房電磁禁止工程施工及驗收主要包括焊接式和裝配式禁止室的安裝及驗收。
6.1.2 對有電磁禁止要求的電子計算機機房, 應對其建築圍護結構內表面進行處理, 並預留出各類孔洞。
6.1.3 整體式禁止殼體焊接時, 應採取有效的排煙通風措施, 焊接應符合《冷彎薄壁型鋼結構技術規定》的有關規定。
6.1.4 在裝修及進行其他專業施工時, 嚴禁損壞禁止殼體。穿越禁止殼體的金屬件與殼體的接觸處必須焊封。
6.1.5 施工中不得在殼體內外灑水或有腐蝕性的液體。對有防腐要求的施工應符合《建築防腐蝕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中的有關規定。
6.1.6 各種禁止殼體安裝在建築樓地面或室內其它表面時, 應安裝牢固、絕緣可靠。
6.2 焊接式電磁禁止殼體
6.2.1 按設計施工圖將禁止殼體骨架與建築圍護結構內表面固定。安裝過程中應保證骨架與建築物間的絕緣。
6.2.2 按設計要求把預加工的單元金屬板塊焊成整體。焊接應符合下列要求:
6.2.2.1 預加工的單元金屬板塊必須與支撐骨架焊接牢固;
6.2.2.2 焊縫應均勻無毛刺, 不得漏焊、虛焊。
6.2.3 禁止殼體焊接現場應保持清潔。
6.2.4 焊接過程中應隨時對焊縫進行質量檢驗。
6.2.5 按設計要求對禁止殼體表面塗漆, 應均勻、牢固、無遺漏。
6.3 裝配式電磁禁止殼體
6.3.1 禁止殼體安裝樓地面應平整, 符合設計要求。
6.3.2 禁止殼體牆板組件和頂板組件的安裝順序與技術要求應符合產品說明書的規定。
6.3.3 禁止殼體組裝前的處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6.3.3.1 銅網式組件的裝配接觸處應預先用酒精擦洗乾淨。
6.3.3.2 將鋼板式組件與緊固件接觸處的保護膜揭掉, 並用酒精擦洗乾淨; 無保護膜時, 其接觸處用細砂紙輕輕打磨, 出現金屬光澤後再用酒精擦洗乾淨;
6.3.3.3 雙層絕緣型的禁止組件, 除應保證里外兩層板壁絕緣外,各層與緊固件接觸處的處理應按6.3.3.2執行。
6.3.4 接縫處必須嚴密, 接觸良好。螺釘必須緊固可靠。
6.3.5 禁止殼體組裝過程中應隨時對板壁組件進行垂直、水平校正。
6.4 禁止門
6.4.1 搬運、安裝禁止門時, 應對金屬密封接觸件進行有效保護,避免碰撞。
6.4.2 門框安裝時應進行垂直、水平校正, 與殼體門洞處的金屬板塊或壁板組件進行焊接或緊固必須牢固可靠、無縫隙, 不得變形。當門框與建築圍護結構內表面固定時, 必須做好絕緣。
6.4.3 按設計或產品說明書安裝禁止門的開閉自動連桿機構或電動、氣動裝置. 安裝後應進行開閉試驗, 門扇應轉動靈活, 金屬密封接觸件接觸應良好。
6.4.4 噴塗漆時應對金屬密封接觸件進行遮蓋, 不得沾污。
6.5 波導風口和觀察窗
6.5.1 安裝前的處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6.5.1.1 應將波導風口與鋼板接觸面的漆層刮掉, 並均勻搪錫;
6.5.1.2 安裝波導風口支架時, 不得破壞壁板; 支架應平直、牢固。
6.5.1.3 吹洗波導風口, 風口內不得有異物;
6.5.1.4 觀察窗應與窗框鑲嵌牢固、嚴密。窗框與板壁接觸面應
均勻搪錫。
6.5.2 安裝在壁板組件上的波導風口和觀察窗應可靠、平直。
6.5.3 波導風口、觀察窗與壁板間的錫焊處必須嚴密、平整。
6.5.4 焊口處塗漆應均勻, 無遺漏。
6.5.5 波導風口安裝後套用擋板遮蓋, 驗收時拆除擋板。
6.6 濾波器
6.6.1 濾波器的波導聯接器安裝前, 應將與其接觸的壁板面漆層刮掉。
6.6.2 濾波器外殼與屏殼體之間應襯墊軟性導電材料, 裝接應牢固、可靠。
6.6.3 濾波器的波導聯接器與殼體裝配必須緊密牢固, 連線處應焊接嚴密。
6.6.4 在接縫處塗漆應均勻無遺漏。
6.6.5 焊接濾波器輸出端子接線時應速焊, 不得損壞接線端子的絕緣層,如用緊固卡固定引線, 應牢固可靠。
6.7 施工驗收
6.7.1 電磁禁止工程應符合本規範6.2.1~6.6.5的規定。
6.7.2 禁止效能測試應在禁止工程完成後、室內裝修前進行。
6.7.3 施工驗收時施工單位應提供:
6.7.3.1 竣工圖;
6.7.3.2 主要器材的出廠合格證、說明書;
6.7.3.3 安裝技術記錄、隱蔽工程記錄和禁止效能測試記錄。
6.7.4 填寫驗收記錄。
七 綜合測試
7.1 一般規定
7.1.1 電子計算機機房綜合測試(禁止效能測試除外)應在室內裝修完工及空氣調節系統、供配電系統、消防系統等公共系統試運行後進行。
7.1.2 測試項目應根據設計要求確定。
7.1.3 按照《計算站場地技術條件》和本規範規定的精度要求選用測試儀器儀表。測試儀器儀表必須通過國家認定的計量機構鑑定,應在有效期內使用。測試方法, 本規範未規定者按《計算站場地技術條件》規定執行。
7.1.4 測試前應對電子計算機機房和空氣調節系統進行徹底清潔處理, 在空氣調節系統正常運行24h以後進行測試。
7.1.5 綜合測試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有關部門共
同進行。
7.1.6 填寫綜合測試結論表(見附錄C的表C.1)。
7.2 溫度、濕度
7.2.1 測試儀表應符合下列要求:
7.2.1.1溫度測試儀表誤差: ±0.5℃;
7.2.1.2 相對濕度測試儀表誤差: ±3%。
7.2.2 測點布置: 面積不大於50平方米, 對角線5點布置, 如圖7.2.2。每增加20~50 m2增加3~5個測點。測點距地面0.8m, 距牆不小於1m, 並應避開送迴風口處。
7.3 空氣含塵濃度
7.3.1 測試儀器應為每次採樣量不小於1dm3/min的塵埃粒子計數器。
圖7.2.2測點布置示意圖(略)
7.3.2 測點布置同第7.2.2條。
7.4 照度
7.4.1 測試儀器應為準確度二級以上的照度計。
7.4.2 測點, 在工作區內取2~4m間距布置。測點距牆面1m, 距地面0.8m。
7.5 噪聲
7.5.1 測試儀器應為準確度二型以上的聲級計(A聲級)。
7.5.2 測點布置: 在主要操作員的位置上距地面1.2~1.5m。
7.6 電磁禁止
7.6.1 禁止效能的測試方法應按《高效能禁止室禁止效能的測試方法》執行。
7.7 接地電阻
7.7.1 測試儀表應為準確度五級以上的接地電阻測試儀。
7.7.2 測試前必須將設備電源的接地引線切斷。
7.8 供電電源電壓、頻率和波形畸變率
7.8.1 測試儀器應符合下列要求:
7.8.1.1 電壓測試應使用精度1.0級以上的電壓表;
7.8.1.2 頻率測試應使用精度0.5級以上的頻率表;
7.8.1.3 波形畸變率測試應使用誤差為±10%(滿刻度)以內的失真度測量儀。
7.8.2 在計算機專用配電櫃(盤)的輸出端測量電壓、頻率和波形畸變率。
7.9 風量
7.9.1 測試儀器應為誤差±2%(滿量程)的風速儀或精度一級以上的傾斜式微壓計。
7.9.2 測試方法: 電子計算機機房總送風量、總迴風量、新風量的測試應按《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附錄一的方法進行。
7.10 正壓
7.10.1 測試儀器應為精度二等標準的補償式微壓計。
7.10.2 測試方法應符合下列要求:
7.10.2.1 測試時應關閉室內所有門窗;
7.10.2.2 使用補償式微壓計, 接口不應迎著氣流方向;
7.10.2.3 測點布置: 室內氣流擾動較小的任意點。
八 工程交接驗收
8.1 一般規定
8.1.1 工程交接驗收時, 施工單位應提交下列資料和檔案:
8.1.1.1 竣工圖;
8.1.1.2 設備和主要器材的出廠合格證、說明書;
8.1.1.3 關鍵自製作、外協件的檢驗報告單;
8.1.1.4禁止機房主要器材和工序的驗收報告。
8.1.2 在各分部工程施工驗收的基礎上, 應提交下列記錄和報告;
8.1.2.1 隱蔽工程記錄;
8.1.2.2 裝修工程施工驗收記錄;
8.1.2.3 電氣裝置、空氣調節、消防等工程施工驗收和試運轉記錄;
8.1.2.4 綜合測試報告。
8.1.3 工程交接驗收應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和消防及有關部門參加;
8.2 各分部工程驗收
8.2.1 室內裝修、電氣裝置、空氣調節、消防和電磁禁止等工程完成後, 應對其外觀進行檢查。
8.2.2 以上各分部工程質量均應分別符合本規範第2至第6章的施工驗收規定。
8.2.3 驗收分部工程時應填寫驗收記錄。
8.3 工程驗收結論
8.3.1 參加驗收的單位在檢查各種記錄、資料和檢驗電子計算機機房工程的基礎上對施工質量應做出結論, 並應在驗收報告單上籤字、蓋章。
8.3.2 填寫工程驗收結論表(見附錄C表C.2)。
附錄A 名詞解釋
1. 隱蔽工程: 在電子計算機機房工程中是指地下、地板下、牆體內、吊頂上等表面不可見的工程。
2. 隔斷牆: 將電子計算機機房分隔成較小房間的輕質、薄型、不承受載荷而又易於拆除的牆體, 主要指輕鋼龍骨石膏板隔斷牆、輕鋼龍骨玻璃隔斷牆及鋁合金玻璃隔斷牆等。
附錄B 本規範用詞說明
1. 表示很嚴格, 必須這樣作不可的詞:
正面詞採用“必須”;
反面詞採用“嚴禁”。
2. 表示嚴格, 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作的用詞:
正面詞採用“應”;
反面詞採用“不應”或“不得”。
3. 表示允許稍有選擇, 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作的用詞:
正面詞採用“宜”;
反面詞採用“不宜”。
4. 表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選擇的詞採用“可”。
附錄C 結論表
綜合測試結論表 表C.1
工程名稱: 編號:
數據 場所
項目
測試項目
指標 實測值 結論 指標 實測值 結論 指標 實測值 結論
溫度(℃)
相對濕度(%)
空氣含塵濃度
(粒/dm2,≥0.5μm)
照
度 平均照度(lx)
最低照度(lx)
均勻度
噪聲(dB)
禁止效能(dB)
接地電阻 (Ω)
(Ω)
(Ω)
供電電源 電壓(V)
頻率(Hz)
波形畸變率(%)
風
量 總送風量(m3/h)
總迴風量(m3/h)
新風量(m3/h)
正 壓 (Pa)
簽
字 建設
單位 施工
單位
注: 場所項目和接地電阻只列了三欄, 根據實際需要可擴充。
工程驗收結論表 表C.2
工程名稱: 編號:
序號 驗收項目 驗收結論 備 注
1 竣工圖
2 設備和主要器材合格證、說明書
3 關鍵自製件、外協件檢驗單
4 裝修工程
5 電氣工程
6 空調工程
7 消防工程
8 禁止工程
9 綜合測度
10 其它
工程
結論
簽
字 建設單位 施工單位 設計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