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暫行辦法》補充規定在2003.12.07由商務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暫行辦法》補充規定
- 頒布單位:商務部
- 頒布時間:2003.12.07
- 實施時間:2004.01.01
補充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七日
為了促進香港、澳門與內地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鼓勵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從事對外貿易業務的企業,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現對《關於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暫行辦法》(外經貿部2003年1號令)作如下特別規定: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以合資、合作、獨資的形式設立對外貿易公司。
二、申請設立對外貿易公司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申請前三年年平均對內地貿易額應不低於1000萬美元。在內地中西部地區設立對外貿易公司,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申請前三年年平均對內地貿易額不應低於500萬美元。
三、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申請設立對外貿易公司,對外貿易公司的註冊資本應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在中西部地區設立對外貿易公司,註冊資本應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四、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對外貿易公司的其他規定,仍按《關於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暫行辦法》執行。
五、本規定中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應分別符合《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中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要求。
六、本補充規定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七、本補充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